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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冲“转让”养女,网民猴急什么?
廖保平
有网友说陈冲的养女被“转让”了,其经纪人也已证实。我不知道陈冲“转让”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是网友所供出来的那样,仅仅因为当年陈冲结婚之后迟迟不能生育,于是在孤儿院领养了一对双胞胎女婴,但是领养之后陈冲发现自己怀孕了,迫不得已之下,只好将双胞胎养女“转让”给了一对纽约夫妇?还是因为别的原因?
如果是前一个原因,那么这一“转让”已经早就发生,现在才推到舆论风口。不管怎么样,现在陈冲处在了浪尖之上,网上是一片骂声。
在我看来,陈冲收养孩子我能理解,陈冲“转让”孩子我也能理解。当年,陈冲结婚之后迟迟不能生育,根据我国的《收养法》,她完全符合收养条件,像她这样的大明星,收养孩子也是为国家减轻负担,我巴不得明星们把孤儿院里的孩子都领养了,让他“生”在好家庭,就算不是为自己着想,需要一份为人父母的亲情,也是做一件善事。
对于陈冲“转让”领养的孩子,不知还有没有其他的隐情,如果只是因为有了自己的孩子,所以“转让”,我认为也没有必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呵斥她。我们很合情合理的想一想,假如你处在陈冲的位置,有了自己的亲生子女,又会怎么处理,继续抚养两个孩子固然没有问题,如果可以找到同样、或更能给孩子幸福的家庭,“转让”出去又有何不可以。孩子受到了什么损害吗?孩子是不是多了更多的亲情呢?孩子在美国是不是可以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她们的不幸命运会不会因为落脚异国他乡而得到彻底改变?
而且,我们有没有想过,是因为从陈冲的手上“转让”,会让两个孩子获得更好的家庭,换成一般的人“转让”,又会是怎样一种结果?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想一想,自己的孩子都可以“转让”,别人的孩子为什么不可以“转让”?转让自己的孩子必然有为难之处,那么就不允许收养的人有为难之处。假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把孩子“转让”出去,那么,我们就能认定收养人不会遇到特殊困难,最后无力抚养收养老的子女?尽管当初他们收养老的时候是完全具备条件的,但在这个风险时代,因病致贫的事情还少吗?
当然,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陈冲收养的双包胎肯定还没有成年,但是也没有事实说,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没有解除。而且,小孩还没有满十周岁以上,不必征得她们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和解,转让也没有什么不可能。如果陈冲在收养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只是道德上的批判。
我们肯定不是把收养孩子当成买卖东西(贩卖婴儿是犯法的),但也没有必要把收养孩子当成一收定终身的事,且不说在法律上可以解除收养协议,就是从情感上讲,强扭的瓜不甜,假如陈冲有了自己孩子之后,喜新(亲)厌旧,那倒不如转让更能给孩子亲情的家族为好,现在她将孩子妥善安置了,也算尽了自己的义务。就像一些网友所说的,这样做是对的,至少对两个孩子是负责任的,她就一艺人,艺人那么忙,连自己的孩子都照顾不过来。
不过,像陈冲这样的明星,应该说收养孩子在物质不是问题,最大的问题可能是感情问题,而仅仅在感情上,我们很难强人所难,我们固然可能拿责任去要求明星艺人,一旦接手就负责到底,但说到底,明星艺人也是人,他们不是圣人,也有七情六欲。我们所期望的是,所有的人都应该减少这些本已不幸的孩子的不幸。
这里面最值得一说的,可能是孩子的感受,我们不知道孩子是多大“转让”出去的,她们是否已经认同了陈冲这个家庭,甚至对这个家庭还起了反感,作为局外人,我们不知道。假如是认同了,倒是有点不够瞧厚道,假如不认同还反感,话就不好说了。我们总以为“转让”是对孩子的损害,为什么就不能想到是一种帮助?我们的脑子简单到只能朝一个方向思考问题吗?
由陈冲或者说明星转让收养的孩子的话题,引出的应该是责任的讨论,爱心的讨论,那就是收养也罢,助养也罢,孩子都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不是阿猫阿狗,就算是阿猫阿狗也有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法的保护,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搞人生捆绑,收养的目的是什么?是献爱心,是为了孩子将来有更好的生活,而不是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