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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失策的诉讼
我在微博上写篇短文,说当年梁实秋被鲁迅骂作“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也未见梁实秋起诉。文人之间的笔墨官司,应当笔墨打,提起诉讼是不智之举。有人愤怒地指我为法盲。请韩粉们息怒。我的这种思想,并非专为韩寒炮制。早在2003年,就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梁实秋是条狗吗”一文。文说:“掐住媒体的喉咙就是掐住自己的喉咙。鲁迅没有倒在梁实秋的笔下,我们不希望他倒在判官的笔下。”这一论断,至今不悔。
韩寒认为他人侵犯名誉,当然有权起诉。但有权利,并非一定要行使。是否诉讼涉及策略选择。孙子说,不战而胜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如果不进行诉讼,韩寒只要让大众而不是方舟子相信,文章是自己写得,即为已足。如果涉讼,则必须论证方舟子的言论,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这个就难了。
我一向以为,文人笔墨之争,有如骑士决斗,应当以笔当戈,直接将对手斩落下马,方为英武。借助官府之手,胜之不武。韩寒起诉,在我看来是一种示弱,貌似江郎才尽、无力自保,需要找人助拳。如同孙悟空,打不过妖怪就去请大神。此外,赢得名誉并非一定要借助司法。名誉是社会的判断,相信只有法官能够还你清白,是变相地不相信大众自有火眼金睛。当然,法庭有其便利之处,可以将证据验实,让事实更清晰。但韩方之争,在我看来,自韩寒将书稿展示以后,事实即已明朗。愿意明白的,已经明白;不愿意明白的,即便法官判决,依然不愿意明白,何必多此一举?更深的问题是,如果方舟子不服,即便法庭判令道歉,一个不发自内心的道歉,有意义吗?强令道歉是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法理上,如果本人坚不道歉,法院无法强制,只能由法院写文章,以被告名义登在报刊上。美国法上,认为强令道歉,违反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保护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法律上无此制度。韩国宪法法院认定其违宪,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认其违宪。
陈有西律师认为: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陈律师的观点值得怀疑。言论自由保护的不是文艺批评的自由,是保护“言论”的自由,包括对他人人格质疑的自由。因此,判断此案必涉言论自由。当然,言论自由不是空穴来风,诽谤他人的自由。“诽谤”的文义是“以不实之辞毁人。”在法律上指“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我查阅了方舟子的言论,是从网络上搜集韩寒公开发表的言论,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未自已捏造事实。问题的要害在于,如果方舟子依据的资料不实,或者方舟子分析错误,是否构成诽谤?或者方舟子是否借质疑之名,行诽谤之实?
这涉及质疑与诽谤的界分。我知道,法律上有无限的学说,试图界定。但这些学说都是模糊不清,最终在于法官的内心判断。无论在互联网时代或者前互联网时代,我们都不能强求作者将每一个资料核实清楚以后,才能发表高论。更不能强求评论客观,因为评论总是主观的,否则言论自由就不存在了。微博上如潮般言论,有几多亲自核对过事实?路金波说方舟子的微博是“由一个话语权巨大的心理疾病患者控制”?这是公允理性的评论吗?
判断本案,关键在于:一、事实之陈述,有无合理材料;二、对资料的分析和推断,是否沦为猜测?从网络公开的资料来看,方的事实依据是网络上韩寒的文章和言论,并非捏造事实。其分析判断,也未超出合理怀疑的范畴。比如,一个十几岁的中学生,发表小说,是超出常规的。
对超出常规并且有其它疑点的韩寒,进行质疑,属于合理怀疑。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接受比普通人更为严厉的质疑。问题在于,当韩寒将文稿展示以后,方依然质疑,是否沦为抵毁?个人看来,此时质疑似无必要。但方舟子在没有亲眼验证之前,说不能排除韩寒将他人著作抄写一篇的可能。这是方舟子性格使然,但我依然不认为其超出合理怀疑范畴。君不见,假古董经常使国家一级专家走眼?其实,方舟子的质疑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使韩寒浴火重生、化蛹成蝶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看到韩寒声誉的再一次升起,而不是名誉的衰落。
言论自由向来不是保护正确言论的自由,更不是保护好人言论的自由。他是思想花朵得到生发的土壤。没有方舟子,没有对手,韩寒们和谁磨刀论剑?何由生长、开放?梅花香自苦寒来。
我对本案拟判是:方舟子称韩寒的文章系他人代笔,无事实依据,但文章未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驳回韩寒的诉讼请求。此判决,还韩寒以清白,给言论以自由。
我在微博上写篇短文,说当年梁实秋被鲁迅骂作“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也未见梁实秋起诉。文人之间的笔墨官司,应当笔墨打,提起诉讼是不智之举。有人愤怒地指我为法盲。请韩粉们息怒。我的这种思想,并非专为韩寒炮制。早在2003年,就在《检察日报》上发表“梁实秋是条狗吗”一文。文说:“掐住媒体的喉咙就是掐住自己的喉咙。鲁迅没有倒在梁实秋的笔下,我们不希望他倒在判官的笔下。”这一论断,至今不悔。
韩寒认为他人侵犯名誉,当然有权起诉。但有权利,并非一定要行使。是否诉讼涉及策略选择。孙子说,不战而胜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如果不进行诉讼,韩寒只要让大众而不是方舟子相信,文章是自己写得,即为已足。如果涉讼,则必须论证方舟子的言论,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这个就难了。
我一向以为,文人笔墨之争,有如骑士决斗,应当以笔当戈,直接将对手斩落下马,方为英武。借助官府之手,胜之不武。韩寒起诉,在我看来是一种示弱,貌似江郎才尽、无力自保,需要找人助拳。如同孙悟空,打不过妖怪就去请大神。此外,赢得名誉并非一定要借助司法。名誉是社会的判断,相信只有法官能够还你清白,是变相地不相信大众自有火眼金睛。当然,法庭有其便利之处,可以将证据验实,让事实更清晰。但韩方之争,在我看来,自韩寒将书稿展示以后,事实即已明朗。愿意明白的,已经明白;不愿意明白的,即便法官判决,依然不愿意明白,何必多此一举?更深的问题是,如果方舟子不服,即便法庭判令道歉,一个不发自内心的道歉,有意义吗?强令道歉是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但法理上,如果本人坚不道歉,法院无法强制,只能由法院写文章,以被告名义登在报刊上。美国法上,认为强令道歉,违反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保护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法律上无此制度。韩国宪法法院认定其违宪,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认其违宪。
陈有西律师认为: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不属于文艺批评,也不是文艺理论的百家争鸣,更同学术批评无关。而是对韩寒的基本人格的一种否定。不是说他的《三重门》写得好不好,属于什么流派,水平差不差,而是说根本不是他写的,是枪手的作品。这对于韩寒来说,就是一种毁灭性的诽谤。
陈律师的观点值得怀疑。言论自由保护的不是文艺批评的自由,是保护“言论”的自由,包括对他人人格质疑的自由。因此,判断此案必涉言论自由。当然,言论自由不是空穴来风,诽谤他人的自由。“诽谤”的文义是“以不实之辞毁人。”在法律上指“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我查阅了方舟子的言论,是从网络上搜集韩寒公开发表的言论,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未自已捏造事实。问题的要害在于,如果方舟子依据的资料不实,或者方舟子分析错误,是否构成诽谤?或者方舟子是否借质疑之名,行诽谤之实?
这涉及质疑与诽谤的界分。我知道,法律上有无限的学说,试图界定。但这些学说都是模糊不清,最终在于法官的内心判断。无论在互联网时代或者前互联网时代,我们都不能强求作者将每一个资料核实清楚以后,才能发表高论。更不能强求评论客观,因为评论总是主观的,否则言论自由就不存在了。微博上如潮般言论,有几多亲自核对过事实?路金波说方舟子的微博是“由一个话语权巨大的心理疾病患者控制”?这是公允理性的评论吗?
判断本案,关键在于:一、事实之陈述,有无合理材料;二、对资料的分析和推断,是否沦为猜测?从网络公开的资料来看,方的事实依据是网络上韩寒的文章和言论,并非捏造事实。其分析判断,也未超出合理怀疑的范畴。比如,一个十几岁的中学生,发表小说,是超出常规的。
对超出常规并且有其它疑点的韩寒,进行质疑,属于合理怀疑。韩寒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接受比普通人更为严厉的质疑。问题在于,当韩寒将文稿展示以后,方依然质疑,是否沦为抵毁?个人看来,此时质疑似无必要。但方舟子在没有亲眼验证之前,说不能排除韩寒将他人著作抄写一篇的可能。这是方舟子性格使然,但我依然不认为其超出合理怀疑范畴。君不见,假古董经常使国家一级专家走眼?其实,方舟子的质疑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使韩寒浴火重生、化蛹成蝶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看到韩寒声誉的再一次升起,而不是名誉的衰落。
言论自由向来不是保护正确言论的自由,更不是保护好人言论的自由。他是思想花朵得到生发的土壤。没有方舟子,没有对手,韩寒们和谁磨刀论剑?何由生长、开放?梅花香自苦寒来。
我对本案拟判是:方舟子称韩寒的文章系他人代笔,无事实依据,但文章未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驳回韩寒的诉讼请求。此判决,还韩寒以清白,给言论以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