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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标准这个词近年来经常出现。它一方面是指美国在对待国际事务时的一种态度,另一方面也是指美欧等西方世界对待亚非拉很多事务时采取的态度。但是,双重标准并不是近年来才出现的,在我们审视近代历史的时候,几乎到处可以看到这种状态。
双重标准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标准与对他人的标准不同。美国作家菲利斯-本尼斯在她的著作《发号施令—美国是如何控制联合国的》(Calling The Shots, How The Washington Dominates Today’s UN)一书中,披露了40年来美国在联合国采取双重标准的大量事例。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离任时也公开承认:联合国确实存在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问题之所以近年来日益被人提起,并不是因为这种做法近年来日益明显。在西方所主导的世界历史中,双重标准一直存在,在奴隶制时代比今天更严重。近年来这个问题被反复经常提起,更主要的原因是,非西方国家自身整体意识的觉醒。并且,在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西方的双重标准已经成为不公平、不公正的根源。
本文不讨论双重标准的种种事例,只简单说一下本人对双重标准源头的看法,看看西方人习以为常的双重标准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双重标准的第一个源头是等级制度,这应该比较容易理解。既然有了不同的社会等极,必定意味着对待不同等级有着不同的标准。应该说,双重标准现象在古代,不论东方还是西方,都不成为一个问题。因为,古代东西方社会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的天经地义,导致双重标准的正常化。在等级社会没有推翻之前,几乎不会有人提出双重标准的问题。四大文明古国如此,古希腊也如此。双重标准在等级社会几乎是从来不被质疑的。
在古代社会,虽然等级制度到处都存在,但是,双重标准的强弱却有不同。中国是历史上最早的法治国家之一。早在商鞅变法时,就已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不避大夫”等,都是弱化双重标准的体现。当然,在等级社会中,法律面前的平等并不能完全消除双重标准的现象,这在东西方社会都是相同的。但是,中国古代社会还有一个制度,使得双重标准的不利影响更加弱化。
社会等级如果永远不可变更,双重标准就会成为永远无法摆脱的命运。中国古代的等级制度与世界其它地方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没有永久世袭。从秦朝开始,根据军功而提拔升官就已经成为法律。科举制度出现之前,中国就有社会基层的举荐制度。隋唐之后,科举制度正式形成,它更加成为淡化等级制度的合法手段。再加上即便在本朝之内,皇亲都不能永久世袭,于是,中国古代社会在不同的社会等级之间,提供了一条自然流动、可升可降的合法渠道。使得中国古代的双重标准没有那么顽固。
比较而言,西方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严重缺乏润滑剂。在古希腊,奴隶要想改变身份,没有靠自身努力的合法渠道,只有奴隶主开恩这一条路。在欧洲中世纪,贵族都是永久世袭的。即便贵族破落,依然可以世袭头衔,享有特权。这就使得西方社会的双重标准显得非常顽固。
双重标准的另一个源头就是一神教。一神教在西方社会占据主导地位后,起到了两个作用。一是造成理论上的人人绝对平等,而是造成信与不信的绝对不平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比,前者显得虚幻,缺少真实的依托;后者显得实际,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确实对等级社会是一种冲击。欧洲中世纪化解这种冲击的办法就是,宗教直接参与世俗社会的管理,甚至变成世俗社会的绝对统治者,宗教人士的地位部分取代世俗贵族的地位,谁自称代言上帝,便获得了高于普通信徒的特权。
东亚的宗教大多都是多神教,信仰不同的神,差别不大。欧洲随着基督教的广泛传播,基本上都是一神教。一神教最大的问题就是:能否不信上帝?不信上帝与信上帝之间有没有差别?结论是显而易见。对于一神教来说,它要吸引教徒,必须显示出信与不信的巨大差别;对于信徒来说,只有这种差别的存在,才能让他真正信服。于是,在信与不信之间,信仰歧视变成欧洲双重标准的一个根深蒂固的源泉。
欧洲一神教还有一个观点,也更加加深了双重标准的存在。一神教有一个末日审判,教义指出,在末日审判的时候,有些人能够进入天堂,有些人只能下地狱。按理说,现世的普通人可以通过修行等方式,在末日审判的时候,让上帝酌情处理自己的命运。但是,现实中,几乎总有某个民族或国家或集团,宣称自己是当然的“上帝的选民”,甚至他们的国土也成为上帝的“应许之地”。也就是说,他们在末日审判的时候是必定要上天堂的。这种情况导致双重标准几乎无法消除。
欧洲自从法国大革命后,人人平等的概念,才从上帝的掌控下进入世俗社会。此后,世袭贵族所代表的等级制度大为弱化,宗教的等级差别也退到世俗社会之外。但是,一神教信与不信的天壤之别,由于宗教的强大传统,仍然滞留在世俗社会。这个信与不信的核心,就是欧洲世俗社会创立的一套价值体系,这套体系被欧洲视为绝对正确的世俗社会的原则。违背这些原则的人,所遭受的待遇,与当年不信上帝的人的处境几乎完全一样。
换句话说,欧洲近代之后,自认为绝对正确的世俗社会价值体系,已经坐上了原先上帝的位置,获得了与上帝一样的不容怀疑、不容不信的绝对地位。而且,如果怀疑、不信或者挑战,也将遭受挑战上帝的同样下场:下地狱。最为关键的是,等级社会的双重标准是看得见的外在形式;而一神教的双重标准更多是看不见的内心状态。
理论说起来几句话就说完了。但是,在实践中,理论的几句话往往就是几百年的历史。对于全世界各地的非西方国家、民族来说,前几百年的反抗,主要是针对看得见的世界体系内的等级制度,例如奴隶制、殖民地等。这种世界性“等级国家”的体系,造成了明显的外在双重标准。随着殖民主义的结束,西方制造的外在双重标准,以不得不被迫放弃。但是,内心的双重标准依然没有改变。所以,我们才会看到,在殖民地历史结束后,对于当今世界的双重标准问题,非西方国家的质疑、批判声音,开始真正出现,并越来越洪亮。
中国古人对于人与人之间交往,提倡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原则是消除双重标准最简单有效的原则。它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有效,在国家、民族的交往中,也同样有效。西方社会何时能够真正懂得“将心比心”?何时能够学会设身处地,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