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关于阿娇案与法制

作者:路不平  于 2009-5-25 11:5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其它日志|已有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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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西西里柠檬

阿娇案的疑点似乎越来越多,我对案件的前景不是十分看好,但也不十分看坏,原因
是综合性的。我在道义上站在阿娇一边,在理性上反对情绪化,更反对以暴制暴,
因为以暴制暴互为因果,而且以暴制暴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理解和解释,比如暴民恰
恰为暴政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借口,五味其实常常就象一个暴民村,充满了思想暴
力。

司法独立性是阿娇案的关键,从体制上讲,党、政难分和政、法难分,是司法独立
的最大障碍。独立来看,此案本来并不难判,问题是阿娇事件具有象征意义,而这
种以暴制暴的象征意义对地方政府和社会安定是一个潜在威胁。地方政府官员未必
站在邓黄一边,但官员犯法,上司有连带责任,并且如果阿娇无罪释放,预后效果
显然对地方吏治不利。更深一层讲,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案件,也会冲击到既有的
权力结构本身,从而引发派系之争,而舆论中的偏激和对政权的敌对情绪,实际上
是对阿娇案帮倒忙。

律法的有限性,是我一贯坚持的看法。再完善的法制,也不可能完全外在于人的社
会存在,法的确立、法的解释、法的监督、法的执行、法的修正的主体都是人。法
的客观公正和独立性从来都是相对的,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辛普森案件。辛普森
案的律法程序没有任何问题,但种族意识最后还是战胜了法律。既便排除最后判案
结果的黑白是非不论,仅从公众对待此案的普遍态度而言,就存在非常划一整齐的
种族界线。法是人类正义的化身,但从另一面来讲,法也是人类私利的奴婢;法代
表光明,但法也可以变成为黑暗的使者。简而言之,体制本身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
对于社会公正而言,法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人类伦理道德的意义也正
在于此 ─── 道德律是法的灵魂。

客观来讲,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法律,既便法律本身是神
圣的,但法律并不是由圣人来运作。比如什么叫异性洗浴?特殊服务?这种东西光
明正大在社会中存在,说明什么?如果说政府官员不该去这种场所,那谁又允许、
可以、应该去呢?所谓人无廉耻,百事可为,官场黑暗和社会黑暗是一种鱼和水的
关系,贪官的腐败和社会的腐败是互为因果的,一个暴发户如果他神志清楚,没有
不去贿赂官员的,所以用“官民对立”来描述当代中国社会状况,是把问题简单化
了,整个各行各业的既得利益社会阶层,其实是在共同发酵著社会黑暗。而积极传
播极端自由化意识形态的中国知识分子,对三十年来社会伦理道德的堕落也同样负
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当整个社会伦理道德都如此堕落,却要求司法纯洁得象圣
女一样,虽然这种诉求正当,但客观而言,这肯定是一种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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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 个评论)

回复 海螃蟹 2009-5-25 12:02
SF,管你严肃不严肃先占个好位置.楼下,严肃点整着.
3 回复 绛紫湮 2009-5-25 13:35
不管胡乱顶个
2 回复 路不平 2009-5-25 21:23
绛紫湮: 不管胡乱顶个
近来可好
2 回复 路不平 2009-5-25 21:24
海螃蟹: SF,管你严肃不严肃先占个好位置.楼下,严肃点整着.
朋友早
1 回复 绛紫湮 2009-5-25 22:09
路不平: 近来可好
西西 好 你呢
1 回复 路不平 2009-5-26 05:15
绛紫湮: 西西 好 你呢
还好
回复 Mythologist 2009-5-26 08:00
谢谢分享。
1 回复 路不平 2009-5-26 11:27
Mythologist: 谢谢分享。
我的经验是,不了解全部真相前,不急着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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