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芦笛 再说“量变引起质变规律”的谬误

作者:light12  于 2009-3-29 20:27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其它日志

网友spring说:

“老芦说,关于量变质变的问题用下面的表述可能更准确:

‘某物质的量的改变会导致该物质的物理或化学性质改变’

我的问题是针对‘或’之前的部分,即量变引起物理性质的改变。

本人业余爱好拉二胡。大家都知道,二胡的发声原理是琴弦的振动通过马子传到蟒皮上,蟒皮的振动带动琴筒中的空气振动,从而发出声音的。因此,可以粗略地认 为二胡的振动属于‘膜振动’,跟西洋的提琴家族、吉他等‘板振动’有着很大的不同。由于膜振动,二胡有许多先天的缺陷,跟提琴相比,高把位明显的音量衰减 就是一个。

前几年有人改革二胡制作,把那块蟒皮改成了木板。高低音的音量平衡问题好像倒是有了很大改善,问题是音色也变得不是二胡了。改革失败。

最近,有人用高分子材料制造皮膜,力求让人造皮二胡既有传统二胡低音的浑厚,又有提琴般高音的亮丽。设计理念当然只有‘膜板兼顾’一途。

我的问题是:膜和板在物理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但也可以看成只是量的不同——有一定刚性的膜(比如厚度为0.2mm),当加厚到一定厚度(如:3mm)之后,就成了板。那么这是不是可以看做‘量变引起质变(物理性质的改变)’?

如果我说的这个例子能够成立,则老芦的有关论述可能还需要修改。当然,很有可能是我错了,望各位指教。”

很抱歉我没有讲明白我的意思,致使你产生了这个疑问。这里再讲一下我对这所谓“基本规律”的看法。

我认为,辩证法的所谓“普遍规律”犯了两个劣等思维错误:

第一,所谓“客观规律”是一种归纳命题,不能有例外。若有例外,必须指明定律成立条件,否则就不能拿出来现世。

自然科学的规律就反映了这个特点,例如牛顿第三定律:“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就适用于宏观常速系统中的一切物体运动,毫无例外。如果谁发现了例外,立即就要颠覆整个经典物理学大厦。

指明成立条件的规律也有的是,例如伽利略发现的自由落体定律:“物体在真空环境中下落的速度与其重量无关”,就指明了定律成立条件是“真空环境”。这条件不满足,则定律不成立。一旦满足,则定律必然成立,决不能有例外。

惯性定律也类此,其成立条件是“在不受外力作用时”。满足这个条件,则物体一定会保持原有的运动速度,绝无例外。若物体受到外力作用,则物体原有的速度就会改变。

但辩证法总结的规律根本不是这类严格的客观规律,它本是世上最普遍的归纳,据说同时适用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然而它却是以无视大量反例、精心挑选“支持”它的特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犯了从个别特例得出普遍结论的思维大忌。不仅如此,就连所谓“支持”的特例,其实也不过是模糊思维造成的误解,根本就不能作为证据。这就是下述第二个劣等思维错误。

二、对什么是“量变”,什么是“质变”毫无清晰界定,乃是典型的诡辩。

我已经在旧作里详细指出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作的“论证”的概念混乱以及无知造成的误会(例如把分子的动能增加视为“量变”,以及把烃的碳链长度增加引起的熔点沸点的改变当成该定律的证据,却不知道真正重要的是结构决定的化学性质)。我还强调指出,这种下流“定律”只有完全彻底的门外汉才会作出来。若要整理成为及格的学术表达方式,那就应该是“物质的量的改变会引起物质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性质的改变”,若用更清晰的英文来表达就是:

Changes in the mass of matter cause changes in its physical or chemical properties.

这并不是说我认同这个“规律”,而是代恩格斯老匹夫给出一个人类脑袋可以理解的通用标准方式。

现在来看你的疑问。愚以为,首先,即使你说的例子成立,如上述第一条解释过的,个别符合的特例也不能用作一个普遍规律的证明。其次,你的疑问恰好凸显了该“规律”暧昧不明之处。

你说的“物理性质”,其实不是物质的性质,而是物体的性质,所举出的二胡蛇皮蒙面和小提琴木质面板之间的音色区别,乃是不同物质制成的不同物体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物质的量的不同造成的。正因为此,人们想出来的改进办法也不是去改变那物质的量,而是换用另一种物质——高分子材料制成的皮膜,我实在看不出这种改进与物质的“量变”有何相干。

至于你说的“膜和板在物理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但也可以看成只是量的不同”,我认为它说的其实是“结构和质量(mass)造成的物体的某些特殊性质的不同”,其实更恰当的例子是铜铃和铜钟的音色差别:前者清越,后者浑厚,这差别当然可以看成是铜的质量(mass)增加造成的。又如小提琴和大提琴的音色区别也可以看成是共鸣箱的体积增加造成的。

但请别忘记,这里起到决定作用的还是物质的结构而不是质量(mass)。无论是铃,是钟,是提琴,它们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音色,决定的因素是物质在不同层次上的结构:首先是使用的物质(material)的分子和原子结构,其次是物体的结构(形状)。所用的物质的量(mass)只不过是在物质结构决定了的大框架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音色罢了。谁都知道,使用具有不同的分子原子结构的物质制造出来的形状相同的乐器,其音色绝对不一样,木鱼与铜制打击乐器发出来的声音就完全不一样。下一个层次的结构(亦即物体的特殊形状)也决定了乐器的音色——同样是木头制作的乐器,提琴、吉他、曼陀铃、月琴、琵琶的形状不一样,因此即便是弹拨,音色也具有显著差别,谁也不会把它们混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光把质量(mass)这个相对来说最不重要的因素拎出来,说它决定了乐器的音色,我觉得没有什么意义——姑不说具有同样质量的不同材料制成的相同性状的乐器音色截然不同,就是具有同样质量(mass)的铜铸成的铜锭、铜棍、铜板、铜片、铜管、铜钟的音色也截然不同,请问该怎么解释啊?

即使材料的形状与质量都相同,细微的结构差别也能引起音色的显著差别。使用具有同样质量(mass)的同样材料,高手与俗手制造出来的乐器,其音色可以判若天渊,小提琴就是如此。造成这种显著区别的甚至不必是材料的区别,可以只是工艺造成的结构上的微细差别。此所以日本网友九哥发了大财,成了百万富翁,盖他制作小提琴的本事不是一般的高:)

其实我也用不着说这些,光提一下小提琴的“音柱”就够了。小提琴音箱内有一根木棍,顶在面板与背板之间,藉此把面板的振动传到背板上去,引起整个音箱振动。这木棍放在不同位置上都能影响音色。一旦倒了,则提琴顿时暗哑失声。此时物质的量毫无改变,改变的不过是微细结构而已,请问到底是物体的质量(mass)重要呢,还是结构重要涅?

更简单的例子是破鼓或破锣,它们和完好的锣鼓并无什么质量(mass)上的区别,却有着分子结构上的区别(也就是裂缝的有无),但这区别则造成了音色上的本质差别。类似地,若在二胡蛇皮上捅上一刀,那并不能造成什么量的损失,却能立刻引出再也无法演奏的“质变”来,请问为何量未变而质突变?

因此,真要总结这种“普遍规律”,则我看还不如说“物质的结构改变会引起它的物理或化学性质的改变”,这倒还有点“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意思,起码比“量变质变规律”经得起推敲。可这种规律难道不是“马吃燕麦,伏尔加河流入里海”一类废话,对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究竟有何帮助?

总之,恩老匹夫这条烂“规律”完全是文革专案组的判决书,唯一的用处就是用作病态思维的典型范例,去为国人疗愚,提醒学生该怎样明晰思辨,准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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