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云儿 在胜利中失败---美国群谤法的兴衰 2006-12-03 23:32:29

作者:light12  于 2009-4-3 20:3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其它日志|已有2评论

在今天的美国,针对特定团体---无论它是种族的、宗教的还是政治性团体---的许多仇恨言论。包括否定屠杀犹太人的亲纳粹言论,都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法律不能禁止。这跟许多欧洲国家禁止种族仇恨言论的立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为什么美国不禁止仇恨言论呢?这个问题很大,恐怕也没有简单化的答案。我猜想,除了美国人远比欧洲人更崇尚个人自由的传统以外,答案还与美国的漫长而痛苦的种族冲突历史有关。一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争取种族平等权利,仍旧是让人热血沸腾而激烈争辩的政治问题。几乎所有民权团体---黑人的、白人的、犹太人的团体,都不愿意看到政府有权在禁止仇恨言论的名义下,审查它们有关种族问题的发言。

说起来,美国其实该算是最早出现立法禁止种族仇恨言论的国家之一。早在1917年,伊利诺伊州就通过了一项刑事犯罪立法,其224条a款规定:“任何个人、企业和公司,制造、销售、征订、广告或出版、在公共场合张贴或展示任何版画、动画、表演、戏剧和肖像,带有犯罪、淫秽、堕落描绘,或描绘任何公民集团、任何种族、肤色、信仰和宗教之缺乏美德,宣扬对任何种族、肤色、信仰和宗教的鄙视、嘲弄和谩骂,或其内容足以破坏社会安定、引起骚乱,都是刑事犯罪。”

类似这种法律,禁止对任何族群的诽谤和仇恨言论,因而被称为“群谤(group libel)”法。英美古老的诽谤法,只惩处那些针对个人的诽谤。群谤法对此作了延伸,将诽谤犯罪的外延,扩大到了针对族群和宗教等等团体的仇恨言论上。

伊利诺伊州通过这项法律,并非偶然。---从1837年该州一位废奴活动家被谋杀开始,80年来种族仇恨犯罪和骚乱,持续不断。9年以前,芝加哥的一场种族骚乱,造成了六人丧生,数以百计的黑人家园被毁的悲剧。几乎所有骚乱,都有仇恨言论在煽动。

不过,如此延伸诽谤法,是否合符宪法,许多人感到疑虑。很长时间里,在美国其它地方,没有多少人支持和推动群谤法。然而,到了美国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情况终于出现了重大的转机。

从1942年到1952年这十年,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一次全国人民认真考虑群谤立法的时期。其中推动最力者是一个人和一个团体。这个人叫大卫黎斯曼(David Riesman),是一位有着深厚法学训练背景的社会学家。1942年的《哥伦比亚法学评论》,连续三期刊载了黎斯曼的文章《民主与诽谤》,详细分析欧洲法西斯主义的兴起,大力鼓吹用法律手段来制止法西斯的种族诽谤。此文造成很大影响,唤起了许多民权活动家支持群谤立法。

在支持群谤法的团体中,以全美犹太人议会(American Jewish Congress)最为用力。它在许多州推动群谤犯罪立法,包括麻州、俄州在内的许多地方议会,都相继通过法律,将针对种族、宗教和其他社团的仇恨言论,定为犯罪行为。

像其他法律改革一样,群谤立法充满争论。新泽西州的类似法律,被州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罗得岛议会通过的群谤法,遭到州长否决,再没能翻身。到了1951年,一件官司终于提交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有关群谤法是否合宪的争论,终于到了做出决定性结论的时候。

这件官司就是著名的“勃哈莱斯对伊利诺伊州(Beauharnais v. Illinois)”案。勃哈莱斯是美国种族主义组织“美国白人联盟”的主席,主张种族隔离。1950年,他写了一封给市议会的请愿信,命人在芝加哥闹市街头征求签名,同时分发传单,吸收成员入会。在请愿信中,他要求市长和议会采取措施,防止黑人“蚕食、侵入、和骚扰”白人街区,声称黑人是“强奸犯、吸毒犯、抢劫犯、持刀带枪犯和白人生下来的杂种”,号召白人联合起来,抵制杜鲁门的民权方案,为白人的生命、幸福和自由而奋斗。

他被警察逮住,经法庭审判,按上述伊利诺伊州群谤法定罪。判决之后,他声称伊利诺伊州群谤法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和请愿权利,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1952年4月28日,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4的比数做出最终裁决:伊利诺伊州群谤法合宪。在代表多数意见的裁决书中,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历数伊利诺伊州的种族冲突事件,指出议会立法禁止仇恨言论,第一是普通法禁止诽谤传统的自然延伸,第二是为了重大的公众利益,因而完全在议会的权限之内,没有违宪之虞。

这个判决,是一次前所未有的伟大胜利。实质上,它替一切群谤立法,敞开了大门。

然而,奇怪的事情发生了:“勃哈莱斯对伊利诺伊州”裁决,并没有带来群谤立法的高涨;相反,它引起了公众对相关法律的重大疑虑。群谤法的倡导者们,相继撤销了他们的支持。十年以后,伊利诺伊州群谤法被正式废除。“勃哈莱斯对伊利诺伊州”案主流意见确立的原则,仿佛被遗忘了,很少被引用。又过30年,最高法院在“R.A.V.诉圣保罗市“一案中判决,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的禁止烧十字架法律是违宪的,并且明确断定,仇恨言论并非完全处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范围之外。“勃哈莱斯对伊利诺伊州”案的异议法官们的不同意见,反而成为主流。又过了十年,在法轮功诉侨报一案中,我们再次看到了美国法律不禁集团诽谤的原则。

一位历史学家形容,群谤立法,可以说是“在胜利中被击败(defeat out of victory)”。

为什么群谤法会在胜利中失败?看看几位提倡者的态度转变,或许会有启发。

早在1951年,那位当年发表《民主与诽谤》、号召用法律手段对付纳粹种族诽谤的黎斯曼先生,就在美国犹太人委员会主办的一份杂志中,尖锐抨击一些犹太活动家打着反仇犹言论旗号而发动的“征讨“运动---他们居然要求将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赶出公立学校图书馆,理由是该剧散布对犹太人的仇恨言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严重威胁。黎斯曼说,“在当前的美国社会里,只有言论自由,才是对犹太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最佳保障。”

“勃哈莱斯对伊利诺伊州”裁决刚刚发表,群谤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Joseph Tanenhaus就在一份黑人期刊上发表评论说,目前一些州的群谤法,只能看作一种实验,对其效果应当谨慎对待。除非实验表明效果良好,我们的态度应当是“反对将群谤法作为对抗族群诽谤的有效手段”。在黑人争取民权的运动中,不免会有一些针对白人种族主义者的抨击,其中会有极端尖刻的言辞。他们担心,那些坚持种族隔离的地方政府,会利用群谤法,反过来对黑人的这些言论治罪。正如大法官杰克逊在其不同意见书中所警告的,用群谤法来惩治异端言论,今天穿在左脚上,难保明天不会穿在右脚上。

1960年,群谤法的最大支持者,全美犹太人议会,正式通过决议,反对将群谤法作为对抗种族偏见和歧视的手段。早在1950年代,该社团已经悄悄地不再提倡群谤法。1960年的决议,正式地公开地声明了他们的立场转变:只有对个人言论自由的绝对保护,才能最好地促进人权。

参考资料
勃哈莱斯对伊利诺伊州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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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2 回复 nnyycc 2009-4-3 20:41
谢谢分享。喜欢这样的文章。
2 回复 light12 2009-4-3 23:39
nnyycc: 谢谢分享。喜欢这样的文章。
谢谢云儿的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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