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芦笛 再驳“阻拦军车格杀无论”论

作者:light12  于 2009-5-24 08:3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其它日志

      
作者:芦笛 时间: 06 6 2008 02:46

芦笛


刚才进来看了一眼,看见卡城老李跟贴反驳,说什么中国人没有守法习惯,不能作为犯法的理由。

当然,可惜啊,蓄意制造出这种公民的政府也就失去了如同西方法治国家那样严格执法的法理依据,否则就是“不教而诛”,亦即孟子说的“网民”。此乃古人都懂的起码治国之道,你一个现代人还不懂?

卡网还重弹“阻拦军车就可杀”的滥调,对此请允许我提醒您,此调乃是六四以后才盛行起来的,此前共党治下的中国人从无这种观念。相反,我党灌输给百姓的从来只有“人民军队爱人民”的鬼话。老百姓所以敢挡军车,不是因为他们无政府主义思潮猖獗,恰是因为他们以为军人是自己的“子弟兵”,是绝不会向人民开枪的。文革期间别说拦阻军车,老百姓连军火库都敢抢。当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之后,政府突然变脸,对毫不提防的百姓痛下杀手,此后才由新法家们发明出凡阻拦军车就可杀的理论来,请问有哪个法治国家干过这种事?能用法治国家的规矩类推么?

我说得那么清楚,你怎么就不能理解?连80后的北徙网友的现代觉悟都没有,法律不是统治者单方面制定出来的单向有效的管束民众的规矩,是双方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所以,不光是人民会犯法,统治者也会犯法,而大陆出来的“法家”从阿随、和合直到你,都不能明白这最简单的常识,到底是什么原因?

我已经说得再明白不过了,政府犯罪在先,无论戒严令以及紧急通知都是犯罪产物,为什么法治专家们看不见这一点?政府犯法行为还多的是,诸如抓捕软禁人大常委,拦截万里,以防人大常委行使宪法赋予他们神圣权利,审查戒严令是否合法问题(顺便说一声,这正是你心仪的万润南网友的建议,也是导致他后来出亡的罪名),后来竟然非法软禁党中央总书记,为什么诸位法家看不见这些犯罪行为?政府犯罪在先,民众犯法在后,民众违反的不过是非法的法令而已。如果李鹏政府不犯下欺骗民众滥发戒严令罪,人民怎么可能触犯它?

我倒不是如民运人士那样,主张“恶法不是法”,所以可以不用守,我的意思是:

第一, 在追究民众犯法的同时更要追究政府的犯法,可我从没见过尔等社会主义法家追究过政府的罪责。

第二, 承认民众犯法之后,必须给出“该怎么处罚”的法律依据来,不能光靠尔等的想象胡说八道,说什么“凡拦阻军车就可格杀勿论”。六四以前中国似乎从无此类法律规定,您若不同意,这就请提出反证来,否则起码要承认“执法无据”,是不是?

第三, 我不知道美国是否有类似规定,即使有,中国似乎也不是美国的殖民地,并无义务不折不扣地实行美国法律。

第四, “阻拦军车就得杀”的P话,建议您还是收起来为好,全世界都知道,那军车既不是去执行国防任务,保证国家安全,也不是去镇压内部骚乱,维护社会治安的,而是要去广场不惜一切代价驱散占领了一个什么狗屁用处都没有,只有象征意义,毫无战略价值,绝对不会影响国家安全乃至政府存亡的烂地方的学生们,而市民生怕他们加害于自己的孩子们,上前阻拦很自然,能以此类推文明国家阻挡军队执行军事任务么?我早在旧作中说过了,不开枪,军队退回去,到底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什么了不得不得了的影响?民众并无伤害军队的意图,只是怕他们进入广场伤害自己的孩子罢了。如果军队退回去,民众并不会追击,而国家也不会因此陷入危急状态,社会治安也不会因此陷入混乱,你敢否认这点么?既然如此,那为什么还要无缘无故地杀人?

第五, 白让新法家们在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呆了这么久,至今一点文明常识都没有。西方任何权力都是受到制约的,哪怕是执法机构也如此,并不是尔等想象的,只要是妨碍执法便可格杀无论。

请问诸位听没听说过赵燕案哪?该案发生后,法庭开庭审理,那不读书不看报(因为看不懂)、什么学问都没有的网上首浑马悲鸣施施然出来献丑,以为是赵燕被审判,写了篇《政府有第一暴力权》(什么叫第一暴力,第二暴力,我还真不懂),让我哭笑不得,告诉他把牛逼扯到马胯上去了,那是美国联邦政府起诉毒打赵燕的海关执法人员某某(名字忘记了),赵燕并非被告,而是关键证人,而那关警被起诉,恰是因为“美国人民”(起诉一方)认为他在执法过程中动用了过度暴力。

所以,尔等如果稍微懂点西方文明常识,就该知道,执法人员在执法受阻时可以使用暴力,但那暴力必须是必要的,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如果超过了必要程度,那就是“使用了过度暴力”,就要遭受人民起诉。

因此,如果诸位敢用西方法治国家来类比中国的事,那再好不过了,首先请去追究政府犯下的一系列欺骗公民和国军,蓄意制造mass murder的滔天罪行。其次请去追究中共未经审判便非法将公民赵紫阳软禁至死的罪行。再次请追究为何主张召开常委会审查戒严令是否合法的人大常委非但无法行使自己的神圣职权,而且因此受到迫害。最后请追究执法部队是否存在使用过度而不必要的暴力执行上级交办的“公务”的问题,并请调查他们在受阻时开枪的执法依据究竟是什么。须知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引起如此重大争论的案件通常是由中立独立的第三方来调查审理的,请您这就向胡温呼吁从速批准建立这种独立于朝野双方的特别法庭,审查以上一系列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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