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纠纷时,讲理、评理、还是按法律条文办事

作者:Kalco  于 2015-8-3 15:3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3评论

关键词:法律, 法规, 讲理, 评理, 纠纷

出现纠纷时,讲理、评理、还是按法律条文办事

常常听到这样的议论外国人(本文基本上是指欧美等法律比较健全地区的人)的人与人之间关系非常简单,无论是邻里之间、公众场合、职场内外,遇到事情都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很少有动口开骂、动手相打的事情发生。而中国人之间纠纷产生后,处理起来却往往非常费心费力。

对于这种事情的评论,一般归结为外国人文明程度高,而中国人往往被评判为缺乏教育,“素质有问题”。

其实,这种状况的发生,并不意味着西方外国人本身的文明程度比中国人高多少,也不是中国人民的教育和素质水平比西方人低一截子。完完全全是由于多少年来外国人和中国人对于处理纠纷的依据不同所造成的。

简单地说,外国人对于纠纷的处理,当事人基本上从头开始只认当时适用的法律条文,纠纷所牵涉的“各有关方面”也只按法律条文办事,而中国人在“动用法律”之前,要经过一个相当繁复的“评理” 、“讲理”的过程。

对于纠纷的解决,中国人历来信奉“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个“真理”,凡事都要“讲理”乃至“讲道理”。这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的道理,其实是中国社会人际关系产生很多混乱的“罪魁祸首”之一。因为在大家“讲理”的时候,其实大多数情况下对这个“理”的运用和理解是根本不同的,产生的往往是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在大家一门心思“讲理” 、“评理”的时候,几乎都忘记了一个事实这个“理”它并不是一个准确的东西。可以说,世界上存在有无穷无尽的“理”,对于各种各样成文的或约定俗成的“理”,每个人对它的理解是不同的。而且,“理”是可以随着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本身的变化而变化的。

“你讲不讲理”往往是纠纷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句话。而说话人占用的这个“理”,往往跟当事的对方所坚持的“理”根本不是一个基准,甚至没有调和的余地。

家庭中出现了纠纷,大家请长辈“评理”,这时长辈的评判就分出了对错。邻里出现了纠纷,大家找村里或小区的“德高望重”的前辈或主事的干部“评理”,他们的评判就决定了对错。同事之间发生了纠纷,会找到上级领导,请他“评个理”。上级领导的话,基本上就是“理”的基础了。而马路街头上的摩擦争执,如果一时没有找到警察、派出所、居委会等处“找个说法”,很可能会因一时无法“评理”,人人不忿,最终酿成大骂乃至动手。

除了交通规则等等这些已经形成法规而不允许讨价还价的“理”以外,日常生活中被大家拿来当作“理”的行为准则,能摆得上桌面的“理”不计其数。粗算一下孔孟之道的理论应该具有指导意义,到了新社会,党和政府的政策、暂行规定、风俗习惯、行规、约定俗成、道德规范、文明公约、素质文明的要求、中华民族的美德,等等等等,都是可以拿出来“讲理”的,在出现纠纷的场合,都可以被拿出来作为判断当时是非对错的“理”去“评”一下。

但是我们很快可以发现,以上这些“理”之间并不都是相互对应支持的。所谓“剪不断、理还乱”。例如在穆斯林这里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理”,拿到天主教那里却可能是绝对不靠谱。老族长的家规往往无法使年轻人信服。出于利益和自我保护,每个人对某种状况下适应的“理”会各取所需。相互间振振有词的讲理,往往是牛头不对马嘴。而那些被求助的“上级”、“长辈” 、“领导” 、“权威”们本身的学识、人格以及对是非对错的认知程度,将很大程度决定了“评理”的结果。“评理”的结果如果是当场“摆平”最好,但很多情况下难以做到,许多“理实在讲不到一起去。当谁也不可能服谁,“评理”逐步升级演变成争吵时,当事人才会想到法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评理”这种具有特色的解决纠纷方法如果能一路走下去,到最高阶段是“调解”。通过专家、长辈、亲朋好友、同事、领导的调解乃至施加压力,大多数情况下最终还是能解决问题的。但这个“调解”往往费时费力耗费耐心,对当今习惯于快节奏的人来说,不是能够随时享受得到的。所以,现场快速解决往往还是要靠高声、辱骂、比后台、人多势众、先下手为强等方式,还需配上对方的害怕、妥协、忍耐、忍辱、不跟其一般见识、“走着瞧”等超凡的承受能力结束整个“讲理”过程。

跟“理”有许多想通之处,但又是有根本区别的是“法”,或更直接称为“法规”。法规跟理不同的地方有两点: 一是严密,二是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出现。换句话说,如果“理”被叙述得十分严密无懈可击,而同时又被写成了文字,被权力机构认可。它就可能成为法规。成为法规的“理”,要高于人们心目中自我认定和遵循的“理”。

可惜的是,中国目前仍然是“理”太多,而法规非但太少而且笼统,因而无法具体遵循,给各种各样的“理”留下了活动空间。

大家设想一下,在中国出现了这样两件事:

第一件:   AB伸出了侮辱性的中指,B回骂A是骗子。

第二件:   C花高价问D店主买了个新皮包,发现是使用过的旧货,要退货。D说货已出门概不退换。

接下来故事会如何发展如何去“讲理”

在中西方交流比较多的今天,中国人比较羡慕西方的地方,除了生态环境之外,最多的就是他们简单安静而有秩序的生活环境了。简单地说,极少看到老外吵架打骂或街边动手乃至胡搅蛮缠的情景出现。而当夫妻、邻里、同事、亲朋好友之间乃至公众场合出现纠纷时,也不会用争吵评理等方式解决。

人们往往简单地把这种冷静理智归功于“西方人比较文明”。

其实,西方人也是人,具有跟中国人同样的一切不良心态和走极端的冲动,他们在感到不平时,也需要“讲理”。

西方人的“理”曾经也是没有道理的。这些“西方的理”不仅当时在西方没有道理,就是移植到了中国也是无理的。只要想想当年从鸦片战争后进入中国的外国人,到上海租界的印度阿三对中国人的“理”,就清楚了。

但是所幸的是,他们现在 “文明”了,而这个文明却并不是如许多人臆想的那样,来源于他们本身的“高素质” 。恰恰相反,它完全是建立在渗透到整个社会生活最末端的、详尽的、并且一直在尽可能不断完善的整套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任何一个生活在这个环境里的人,都要受这套体系的约束,同时受这套体系的保护。更重要的是,这套法律法规在遵守乃至执行中没有丝毫打折扣的余地。它的十足刚性由它的体系做了保证,没有任何“有权力有背景”的人能够通融。任何“人性化”的通融,都必须在这套体系容忍的框架之内。法律没有任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空间。实际上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经尽量将所有的“具体情况”统统罗列出来,定出处理准则。这个系统没有“下不为例”作为例外。

在这种框架内,“理”直接与法律条款对应,理就是法,每个人从小学到的和接触到的“道理”就是法律的规范,这样碰到问题时,他的思维应对的基本逻辑就是法律条文。人人都有相同的判断准则。人与人之间出现的纠纷马上被简化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任何“讲理、评理和调解”都变得没有必要了(庭外调解是另一回事)。生活由此而变得轻松很多。事实上正是有了这个法与理统一的框架,才有了民众的“高素质”。

在中国,目前被公认的流程是,先“评理”后讲法。理和法基本上是分离的,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纠纷基本上靠“理”来规范。法律被认为是“打官司用的”,是最后的解决手段。当“讲理”实在行不通时才求助于法律,而由于法律的笼统并且可以“因地制宜”地被灵活运用着,所以即使需要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时,往往也要充分照顾到“理”的存在,即尺度需要灵活掌握,一直有所谓“人性化执法” 、“以教育为主” 、“念其初犯” 、“顾全大局” 、“功过相抵”乃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理直气壮的变通说法。

其实在现在的中国,例如大城市,在有法规可以完全替代“理”的地方,人们处理问题的方式也会变得心平气和。例如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过去由于交通规则乃至保险机制不够健全,出现交通事故时往往看见当事双方高声对骂: “你会不会开车”?!  “你长不长眼睛”?!。而现在,中国在对国外法律法规实行“拿来主义的基础上,已经有了一部相对完善的交通法规。因此常见的是双方按照规则解决或等候处理,根本没有斗嘴动手的必要。

看来,在“理”尚未与相互融合之前,在“评理” 、“讲理”在中国仍然被认为是解决纠纷的良好途径的时代,叫骂乃至动手仍然会是常态,和谐社会仍然会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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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6 回复 法道济 2015-8-3 19:53
不知你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并非方式不同,而是政府作为不作为的问题。在美国,个人的事就是大事,妨碍个人利益,是犯法的事,有人管,有地方说理。
现代政府及法律公义,不仅是维护政府与民众,个人于集体的双方利益等一般利益,而且要在民众内部出现争议时,从法律角度做出明确裁决,惩恶扬善,这是法律公义的重要内容。
而中国的政法部门,将维护政权为第一诉求,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经常调解,自行解决。“政府专办大事”,避免裁决,做政府该做的事,让民众自相残杀。
这就看出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就拥有了完全相反的意义
4 回复 风在吼 2017-10-19 07:05
学习法律知识,依靠法律解决问题
1 回复 mengtongpan 2018-11-27 14:47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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