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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届政协大会在北平召开,大会上通过的《共同纲领》,这份相当于临时宪法的文件提出“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宣言团结了当时的爱国的民族资本家和私营企业主。
建国之初,长期受到战争影响的城市工商业整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由于存在着多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包括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集体的合作社、个体工商业者、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等一系列的经济方针和政策,促进这几种不同性质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对恢复国民经济起了很大作用。
1950年,政务院针对当时私营工商业遇到的商品滞销、生产缩减的困难研究对策拟定措施,会议决定调整公私关系,对私营工业实行国家委托加工、订货和收购,优先保证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发展,使私营经济处于国家计划领导之下。另外,还决定调整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由国家统一控制产销平衡,避免产销无政府状态。从这时起,私营工商业通过调整开始走上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
在此期间,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得到迅速恢复发展,以商业领域为例,个体商业和私营商业1952年与1949年相比增加了28万户,从业人员增加了14万人,商品零售额增加了19.1亿元。
纳入国家资本主义
1951年,为打击和限制奸商抢购和囤积居奇,中共中央决定对主要农产品和棉纱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两年后又先后实行粮食和油料的统购统销。同年,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项经济政策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切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应执行政府制定的重要商品的产销计划,以克服盲目生产、逐渐走向计划经济等。
这项政策客观上给民族资本家和私营企业主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虽然被要求进入国家的“统购统销通道”,但毕竟比《共同纲领》更明确地承认私营经济,效果也比较明显:同年9月,官方公布的财经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工商业继续好转,普遍出现淡季转旺的景象,全国各城市私营工商业开户数比歇业的多。
1953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表示“要在10年到15年甚至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年,毛泽东同志在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谈话时表示,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是较健全的方针和办法,这大概至少需要3年到5年时间。
之后不久,全国工商联成立,其任务之一是“协助政府逐步把私营企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到11月间,全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计划确定。
公私合营逐步消失
从1954年,中央提出了在当年将500个私营厂矿转化为公私合营企业,私方股息与红利占25%,这一财经政策准备在10年内将国家需要而又有条件的10个工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基本纳入公私合营轨道。当年全国人大通过首部宪法,“承认现有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同时,国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出具体规定。
1955年,毛泽东与全国工商联执委座谈时说,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工商业者必须认清社会发展的方向,并鼓励他们把自己从剥削者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中共中央召集各地党委代表参加资产阶级改造会议,通过了有关决议,要求一切重要行业的私营工商业分批分期实行公私合营。该决议决定,对于资产阶级,用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有偿地逐步地改变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改造的同时给他们必要的工作安排,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对他们中对资产阶级改造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
此后全国工商联发表《告全国工商界书》,号召工商界走社会主义公有制道路。次年,全国掀起全行业的公私合营高潮。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推出三项政策,规定对公私合营企业给予一定优惠,使私营企业股东的信心得以保持。6月,全国资产阶级基本上已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当时各地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纷纷欢呼“跑步进入社会主义”。党的报纸在评论中说,国家对资本家采取的团结改造政策取得很大成效,但也有些资本家为大势所迫,“白天敲锣打鼓,晚上抱头痛哭”。资本主义经济已“基本消灭”。
私营企业最后消失
公私合营后,仍有部分个体户自发经营手工工场,当时中央领导人表示支持有市场需求的手工工厂继续存在。
1967在“粮荒”结束以后,中央便要求在大中城市集市贸易中进一步开展以国营商业代替私商的工作,并令粮食和商业部门做好调度和安排。
1968年1月,针对当时国民经济急剧衰退,各地出现投机倒把的现象,中央文革小组指示要尽快取缔无证商贩和手工业户。
1972年5月,国家决定取消私营侨资.
建国之初,长期受到战争影响的城市工商业整体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由于存在着多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包括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集体的合作社、个体工商业者、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等一系列的经济方针和政策,促进这几种不同性质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对恢复国民经济起了很大作用。
1950年,政务院针对当时私营工商业遇到的商品滞销、生产缩减的困难研究对策拟定措施,会议决定调整公私关系,对私营工业实行国家委托加工、订货和收购,优先保证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发展,使私营经济处于国家计划领导之下。另外,还决定调整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由国家统一控制产销平衡,避免产销无政府状态。从这时起,私营工商业通过调整开始走上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
在此期间,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得到迅速恢复发展,以商业领域为例,个体商业和私营商业1952年与1949年相比增加了28万户,从业人员增加了14万人,商品零售额增加了19.1亿元。
纳入国家资本主义
1951年,为打击和限制奸商抢购和囤积居奇,中共中央决定对主要农产品和棉纱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收购和统一供应,两年后又先后实行粮食和油料的统购统销。同年,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项经济政策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切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应执行政府制定的重要商品的产销计划,以克服盲目生产、逐渐走向计划经济等。
这项政策客观上给民族资本家和私营企业主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虽然被要求进入国家的“统购统销通道”,但毕竟比《共同纲领》更明确地承认私营经济,效果也比较明显:同年9月,官方公布的财经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工商业继续好转,普遍出现淡季转旺的景象,全国各城市私营工商业开户数比歇业的多。
1953年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表示“要在10年到15年甚至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同年,毛泽东同志在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谈话时表示,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是较健全的方针和办法,这大概至少需要3年到5年时间。
之后不久,全国工商联成立,其任务之一是“协助政府逐步把私营企业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到11月间,全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计划确定。
公私合营逐步消失
从1954年,中央提出了在当年将500个私营厂矿转化为公私合营企业,私方股息与红利占25%,这一财经政策准备在10年内将国家需要而又有条件的10个工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基本纳入公私合营轨道。当年全国人大通过首部宪法,“承认现有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同时,国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出具体规定。
1955年,毛泽东与全国工商联执委座谈时说,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工商业者必须认清社会发展的方向,并鼓励他们把自己从剥削者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中共中央召集各地党委代表参加资产阶级改造会议,通过了有关决议,要求一切重要行业的私营工商业分批分期实行公私合营。该决议决定,对于资产阶级,用赎买和国家资本主义的方法,有偿地逐步地改变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改造的同时给他们必要的工作安排,不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对他们中对资产阶级改造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适当的政治安排。
此后全国工商联发表《告全国工商界书》,号召工商界走社会主义公有制道路。次年,全国掀起全行业的公私合营高潮。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推出三项政策,规定对公私合营企业给予一定优惠,使私营企业股东的信心得以保持。6月,全国资产阶级基本上已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当时各地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纷纷欢呼“跑步进入社会主义”。党的报纸在评论中说,国家对资本家采取的团结改造政策取得很大成效,但也有些资本家为大势所迫,“白天敲锣打鼓,晚上抱头痛哭”。资本主义经济已“基本消灭”。
私营企业最后消失
公私合营后,仍有部分个体户自发经营手工工场,当时中央领导人表示支持有市场需求的手工工厂继续存在。
1967在“粮荒”结束以后,中央便要求在大中城市集市贸易中进一步开展以国营商业代替私商的工作,并令粮食和商业部门做好调度和安排。
1968年1月,针对当时国民经济急剧衰退,各地出现投机倒把的现象,中央文革小组指示要尽快取缔无证商贩和手工业户。
1972年5月,国家决定取消私营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