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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在中国退休权益德国华人华侨协会
我们是德国的华人华侨,80年代至90年 代中期人到中年时才出国。我们在中国最艰辛的年代工作了十几甚至三十几年,为中国的建设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出国后依旧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报答祖国,但是 到了我们退休的年龄,却得不到在中国工作时理应得到的退休金。同时因为在德国的工龄短,退休金有限,面临和陷入老无所养的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 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另外中国已批准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此公约第12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也包括社会保险”。《劳动法》也作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规定。因此退休权益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劳动者的退休养老权利”。因中国从1985年后,近三十年间从没制定一部保障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法律,为此任何部门都不管,导致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失于保障。这一问题的法律纠结在哪里呢?
一、退休待遇与养老保险
有些国家部门认为这些华人华侨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因此不得享受退休待遇,这是不对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90年代末才实行,那时我们已经出国。当时不仅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我们参加保险,国内的公民之前同样没有缴纳养老保险。2010年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第13条指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那么依据此条法规我们就应和国内公民一样,我们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政府应按照华人华侨在中国工作的年限,使其得到相应的退休金。
二、国籍、户口与身份证、获准与不获准出境
1.“加入外国籍就不能办理退休”
加入外籍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华人过去曾在中国工作了几十年的工作事实。这个工作事实的存在就产生了当事人有获得退休的权利,政府有社会保障的职责。
2011年10月4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与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时说:“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法》和《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更加有力地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承认外国人在中国参保有权利得到退休金。并承认退休金与国籍无关,只与工作国有关。而对原在中国工作过的公民因迁居外国或加入外国籍,却不承认其“迁徙自由”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给予这些公民原在中国工作的退休金,这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公平待遇。
中国于1980年制定了“国籍法”。依据此法中国公民有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在国际社会中迁徙自由的权利。根据国际社会的公理,取得别国国籍定居国外,并不等于可以取消原在国的私人财产(房产、存款、退休金等),而原在国仍然有义务,对其原应有的利益权利给予履行和保护。
2.“获准与不被获准出境”
中国【84】侨政字第071号,【85】侨政字第119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加入外国籍也可以得到退休金。这个八十年代的文件是中国唯一有关出国退休人员的文件。此文件即意味着:(1)没有被“获准”的未退休出国人员不能获得退休金。(2)退休以后出国加入外国籍可以继续得到退休金,而未退休出国者加入外国籍后却不能获得退休金,尽管其在中国工作几十年。
这一文件已不符合对外开放的法律政策。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国家只有在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民健康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通过法律来限制迁徙自由(获准与不获准出国)。那么上述陈旧文件是否应该清理,并重新制定以宪法为基准的保障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新法律呢?
3.“没有户口、身份证不能办理退休”
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出国的人员因当时中国政府规定:必须注销户口,交出身份证才能换取“出境卡”出境。所以这些人不论现在是中国国籍还是外国籍都没有户口和身份证,也因此而不能办理退休。而之后的出国人员因取消了“出境卡”规定,故在中国有户口,有身份证,就能办理退休。这种前后不一的立法,损害了中国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公正。
三、“自动离职”与工龄
我们出国时是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还不到退休年龄。因当时国家没有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相关法律的滞后和空白,而导致不能规范我们出国后的退休程序。于是各单位用最简单的方法将我们以“自动离职”、“除名”处理,取消了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历史和工龄。致使很多华人华侨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却得不到在中国工作几十年的退休金。况且所有当事人都未收到“除名通知书”或是“除名警告”,完全没有按照规定的行政程序办理。那么,因国家法律空白及法律滞后所造成的华人华侨退休遗留问题,国家应该负有责任。
四、法律空白与“档案丢失”以及由此滋生的腐败
我们这些华人华侨的档案有的在原单位,有的在街道办事处,有的在人才中心,有的被丢失。由于对华人华侨的退休没有法律可依,因此某些贪官利用法律空白,收取好处费代办假档案,代找跳板单位虚报工龄,暗箱操作办理退休。 促使了华人华侨不得不找关系,交好处费来办理退休,这种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中国政府的形像。
五、结论
由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们不能得到退休权利的原因是:国内对保护华人华侨的退休权及财产权的法律仍属空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可以纠正过去的法律欠缺和填补这种空白,因此没有任何部门对此问题负责。
在 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中国政府不仅制定了中国的《社会保险法》也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却忘记了还有这些与中国有过几十年 劳动关系的华人华侨。而且这些华人华侨始终和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在文化领域还是经济技术领域中均起着重要的国际桥梁作用。人民日报海外版于2012年9月21日刊登:“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在中国捐赠公益事业的总额达850多亿元”,并说 “血浓于水,海外侨胞虽身处异乡却心系故土。”这些捐款也包括我们的奉献。可是国家对维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问题却迟迟没有解决,至使很多人远远超过退休年龄,还处于老无所养的境地,这不免使华人华侨感到一些“血淡于水”的凉意。
2009年3月1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曾刊登国务院侨办秘书行政司吴文海先生的文章“如何保障华侨的国内权益”中提到:“目前尚缺乏针对华侨的专门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来保护这一特殊群体。侵害华侨在国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更有力的保护华侨的公民权利,进一步促进侨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从政府工作部门的法治管理角度也提出了制定华人华侨退休政策法规的必要性。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们已提出“一些法律缺失导致了华侨在国内的权益受到不平等对待”,“关键的问题在于中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保护华人华侨的法律”,所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华人华侨退休政策和法规已势在必行。
我们恳请中国政府:(1)本着国际社会保护人权、迁徙自由、不受国籍户口限制、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公理,正视我们在中国工作过的事实,承认我们在中国的工龄。(2)排除对我们的“自动离职”、“户口“、“国籍”等障碍,纠正不现实的“连续工龄”要求和不统一的档案管理,放宽因“法律不健全”所导致的参保,补缴参保的超龄超期期限,铲除因“法律空白”造成的腐败。(3)设立统一的归口管理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华人华侨退休养老政策和法规,保障华人华侨在中国合法的退休权益。 这不是特权法,是华人华侨应享有的权利平等法。希望中国政府在“两会”期间讨论并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注:以上文件已于2013年1月向参与两会的代表们发出。欢迎有共同愿望的华人华侨与我们联系.邮箱:linghu@gmx.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