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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无隐私,弱者正常的权力都得不到保障,还要什么隐私权。想想90年代,中国幸存的几个慰安妇站出来加入向日本索赔的行列,不是有些人借口“丢人现眼”打压她们吗?这里面有个度数问题,如果罪行很大,不牺牲隐私就无法打官司,这个时候谈隐私等于帮助行凶者。
岳东晓提到加州案件,“一个女孩从11岁被绑架,被性侵犯多年,罪犯被判处400多年徒刑。关于该女孩被性侵犯的细节的相关证词,都被法官下令封存。”这个案件是因为人赃俱在,案件肯定赢。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受害者隐私当然是不保护白不保护。
桑兰案不一样。桑兰案从现在状况看还是属于弱案,事实证据都需要进一步挖掘。现在不公布一部分细节,法官搞不好很快会结案。海明律师急急忙忙把路平的证词递上就是为了让法官明白这是一个必须慎重对待的案件。
再说,要不要隐私应该由桑兰自己决定。如果桑兰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揭露阴暗面,别人叫唤隐私有什么意识?你越是心疼刘谢家人的形像,桑兰就越是要揭露。海明律师当然不上这个当了。海明干脆把重要的证据直接递上法院,只要变成公众资料,罪行就已经揭露了。俗话说“民意就是暴力”,揭露罪行本身就是惩罚。
莫虎可以发动议要就法官封闭某一文件,那是为了保护刘谢家人的隐私。但是,莫虎没有权力为了保护桑兰隐私发动议,难道他是桑兰的律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