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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
http://www.scribd.com/doc/58241827/11-02870-28
动
议告知是州立法庭的做法,不是联邦法庭的做法。在州立法庭,律师向法庭递交动议之前要先向对方律师递交动议文件,这个时候是不用向法庭递交动议的,而是只
需要递交一份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意思是让法院知道我现在发动议了,等待对方律师的回应。等到对方律师(13天之内)发回回应文件(比如反动议,或同意,或不理会)之后,
再把动议和回应文件一起递交给州立法庭。
联邦法庭不一样。联邦法庭没有动议告知这一说。谁想发动议就直接发到法院。由于从2006年之
后,所有联邦法庭都改成电子文件递交方式,律师坐在办公室通过计算机就可以把文件发到法院数据库里。法庭文件受理网页设计的非常方便,发动议就选择
Motion键(from the push-down menu),发备忘录就选择备Memorandum忘录键。
方便的计算机省去了
律师们惯常用的信件说明(cover letter)。但是,不论是海明还是莫虎,似乎都不适应计算机,都在怀念用信件说明(cover
letter)的方式发动议。这就是为什么海明发动议(Motion)发成申请信(Application),莫虎发动议(Motion)发成动议告知
(Notice of Motion),看来他们半斤八两彼此彼此。
再者,联邦法庭规则12(b)(6)根本用不着提出恶意
(frivolous)诉讼。莫虎想一口吃成胖子,用第六条-指控无根据来达到指责对方恶意诉讼的目的。但是第六条“指控无根据”和“恶意诉讼
(frivolous)”无关。撤诉动议和恶意诉讼判定是两个步骤。莫虎来个“根据庭规12(b)(6)要求撤诉恶意诉讼(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本身就是法理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