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虎和海明一样不熟悉联邦法庭程序

作者:Cannaa  于 2011-6-19 23:4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瞎侃瞎聊|通用分类:法律相关|已有8评论

首先,莫虎发动议要求法庭撤诉,但是他的动议(#28)不是动议(Motion)本身, 而是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
http://www.scribd.com/doc/58241827/11-02870-28
动 议告知是州立法庭的做法,不是联邦法庭的做法。在州立法庭,律师向法庭递交动议之前要先向对方律师递交动议文件,这个时候是不用向法庭递交动议的,而是只 需要递交一份动议告知(Notice of Motion),意思是让法院知道我现在发动议了,等待对方律师的回应。等到对方律师(13天之内)发回回应文件(比如反动议,或同意,或不理会)之后, 再把动议和回应文件一起递交给州立法庭。

联邦法庭不一样。联邦法庭没有动议告知这一说。谁想发动议就直接发到法院。由于从2006年之 后,所有联邦法庭都改成电子文件递交方式,律师坐在办公室通过计算机就可以把文件发到法院数据库里。法庭文件受理网页设计的非常方便,发动议就选择 Motion键(from the push-down menu),发备忘录就选择备Memorandum忘录键。

方便的计算机省去了 律师们惯常用的信件说明(cover letter)。但是,不论是海明还是莫虎,似乎都不适应计算机,都在怀念用信件说明(cover letter)的方式发动议。这就是为什么海明发动议(Motion)发成申请信(Application),莫虎发动议(Motion)发成动议告知 (Notice of Motion),看来他们半斤八两彼此彼此。

再者,联邦法庭规则12(b)(6)根本用不着提出恶意 (frivolous)诉讼。莫虎想一口吃成胖子,用第六条-指控无根据来达到指责对方恶意诉讼的目的。但是第六条“指控无根据”和“恶意诉讼 (frivolous)”无关。撤诉动议和恶意诉讼判定是两个步骤。莫虎来个“根据庭规12(b)(6)要求撤诉恶意诉讼(First Motion to Dismiss case as frivolous pursuant to FRCP 12(b)(6))”本身就是法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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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 个评论)

5 回复 解滨 2011-6-20 09:08
看看 http://www.scribd.com/doc/58245742/11-02870-30 吧。这种状纸,才是专业之作。 海明能咋办? 还能撑几天?
2 回复 苏小小 2011-6-20 09:39
这个解滨,神出鬼没.
3 回复 nierdaye 2011-6-20 20:04
这个,太专业了,厉害。
2 回复 大世界 2011-6-21 04:59
请教。莫虎提出的法庭撤诉中“frivolous” 翻译成中文似乎应该是指原告“不严谨的诉讼”、“糊涂的诉讼”,而不是说原告“恶意诉讼”。所以与 FRCP 12(b)(6)是搭配的?
3 回复 Cannaa 2011-6-21 09:53
大世界: 请教。莫虎提出的法庭撤诉中“frivolous” 翻译成中文似乎应该是指原告“不严谨的诉讼”、“糊涂的诉讼”,而不是说原告“恶意诉讼”。所以与 FRCP 12(b)(6)是搭 ...
别糊涂。frivolous是恶意。一个案件如果被法官判做恶意诉讼,原告就要陪被告的律师费。Rule12(b)(6)是指控不成立,它不涵盖恶意诉讼。法庭一半的案件都在被Rule1(b)(6)这一条卡住。但是,恐怕不到1%的案件才被判成frivolous。莫虎应该用Rule11来发frivolous的动议。
3 回复 海明粉丝 2011-6-21 19:43
解滨: 看看 http://www.scribd.com/doc/58245742/11-02870-30 吧。这种状纸,才是专业之作。 海明能咋办? 还能撑几天?
海拉稀等着大家给翻译莫虎的文件呢,估计他:一)没有时间看文件,二)没有英汉法律词典,三)天天在网上找那个魏什么佳,四)他根本就心不静
4 回复 CNM_HM 2011-6-23 15:32
尽在瞎掰,贻笑大方,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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