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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案的判决扑朔迷离,荒唐的推理目不暇接。但是本人认为最搞笑的一个判例是: 田纳西上诉法院多数法官引用数学定义,几个因子相乘产生一个积,来判决贺家父母有意(或故意)不探视孩子。
在岳东晓博士递交给田州最高法院的参考意见书里,有这么一小段: 田纳西法律,四个月(有意)不探视孩子就是放弃(实际上贺家被阻挠四个月见不到孩子)。如何判定"有意",岳博士认为贺家父母不知道这条法律,没有被告知有4个月期限,不知情这一事实应该是个原因/因素/因子,英语都是FACTOR(因),可以证明他们不是有意的。言外之意,如果知道有4个月期限,还不去探视,那就是有意不探视。
针对这个原因,FACTOR,多数法官开始咬文嚼字,玩起春秋笔法。法官对照韦伯斯特大学英文词典,FACTOR有四个意思:
1)销售代理人;
2)前因后果里的前因;
3)生物学的基因;
4)数学里的因子,几个因子相乘产生一个积。
普通人一般会认为最适合解释案件的选择应该是第二条,前因后果里的前因。贺家不知道法律规定4个月为期限,他们在受到恐吓刁难之后就不敢去看孩子了,而是立即跑到少儿法庭要求拎回孩子,但是贝克家律师故意要求法庭延期拖过四个月。法官当然明白,如果选择第二条,等于帮贺家说话。
法官选择了第4条,数学定义。既然几个因子相乘产生一个积,那就是说众多因素在一起共同导致一个结果,而贺家没有被告知父母权只是众多因素里的一个。言外之意是这一个因素不足以导致他们不是有意不见孩子这个结果。A “factor” is defined as “[o]ne of two or more quantities that when multiplied together yield a given product.” Webster’s II New College Dictionary 401 (2001). A factor is, therefore, but one element to be considered, perhaps among many, in reaching a conclusion. Thus, whether or not a private party with custody of the child notified the biological parents of the potential grounds for terminating their parental rights is but one factor to be considered. (Majority opinion, emphasis added)
岳博士在附注第52条里指出,即使按照数学定义,法官的论点也不成立。因为贺家没有被告知父母权,这一因子为零,零乘任何数得零。既然不知道,也就不是有意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