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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尸体是在死者的公寓里被发现。听说法医报告指出,死者背部及左侧有尸斑,证明尸体被翻动过。奇怪的是,死者躺在地毯上,只穿一条内裤,床单都被拿走了,在窗台或墙壁上扎着一把刀。托尼据此极力要证明死者的室友是最大嫌疑人,不断提到那位室友有五十多次被捕记录,曾因凶手案入牢蹲大狱等等。托尼那种极力要栽赃到某一特定人的举动,也十分可疑。我甚至怀疑死者是被托尼打死后抬回到住所,托尼伪造现场再离开。也可能托尼开始没有想打死人,但是后来发现那人死了,就和太太一起把人弄回去,再演出一幕蹩足的报警闹剧。我一说那个翻动尸体的人必定是凶手,托尼就说他要上厕所。我一提到某些自我矛盾三地方,托尼都是要上厕所。为什么托尼要打电话让公寓经理去查呢,托尼说公寓有录像,他试图暗示这经理和案件脱不了关系,他说经理为什么要从窗户爬进去,而不是用公寓备用钥匙开门。
虽然我认为托尼是作案者,但也有一些不好解释的一团,比如托尼为什么不将门廊上的血洗掉,真的是不知所措?
知道前几天,五月三十一日,托尼让我看了几份法医报告,说是一个手电筒上有死者DNA,而手电筒在托尼家发现。警察怀疑托尼用手电筒打死者头部,一个邻居也证明托尼用棒子一样钝器不断打死者头部。以前托尼不断强调那位女邻居有犯罪记录,而且不可能看到当时发生的场面,并说空调对着那位邻居的窗户,她不可能听到任何声音异常,总之,托尼否定一切。托尼以前也说过法医在手电筒上没有发现任何死者的DNA,但托尼从没说过他还有另一个手电筒,而且这把手电筒有死者生物物证。
六月一日,托尼拿一个大信封,取出一大堆文件,去没有他五月三十一日给我看的法医报告。大概是我曾指出那报告对他不利,他便不再给我看了。
由此可见,虽然托尼喜欢讲他的案子,但他的目的是误导,有选择披露一些证据,使人得出错误结论,骗取人们对他的同情。问题是托尼并不能完全记住他讲了些什么,所以每次谈论都有一些出入。当然,这也不排除托尼有意释放一些真实情况,观察别人反应,听取别人意见,然后再为自己辩护。关键是,托尼并不需要说服任何囚犯,他只要说服控方和陪审团就行了。
五月二十二日,托尼要出庭,出庭前,他说他有可能被无罪释放,因为律师要他付清余下费用。他说,只有快结案例,律师才会让他付清余款。他还有鼻子有眼交代室友,如果他出狱了,就将他的一切法律书籍送给我。但五月二十二日回来后,控方要他接受七年徒刑。他坚持说他的案子是要开庭审的。他只同意接受“打架斗殴”轻罪指控,刑期不超过一年。
如果一个人是无辜的,总有证据证明他是无辜的,用不着去“怀疑一切”,“否定一切”。DNA成立有罪无罪的试金石。其实,凶器上有DNA,也不一定就有罪,没有,也不一定就无罪,这么更具逻辑推理。但是控辩双方都在有意无意误导听众。不幸的是,美国法庭不是追求事实真相为目的,而是一谁的故事能打动陪审团来定罪。
个人经验,生活上当常识也左右一个人的判断力。无辜的人,一定要大喊冤枉啊冤枉,人们才能相信他。如果仅仅冷静地说“你的证据不足”,就会被认为有罪。记得警察曾问我“你想自杀吗?”我想了想说:“不想”。警察就认为我想自杀,理由很简单,“如果不想自杀,还用得着想吗?” 听起来有道理,其实都是偏见。但大家约定俗成,想要说服人,有时就得奋起反击,直视现实,大喊“不是我”,或“我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