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郭敏诉美制药公司打击报复

作者:Cannaa  于 2014-7-14 06:2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老板整你|通用分类:法律相关

关键词:郭敏, , 美制药公司


郭敏(音译)是美国诺华制药公司前任高管,在东汉诺威地法院已经提起诉讼。她曾因反对公司打着研究(research)的幌子拿回扣,而被公司解雇。 

郭敏本来是公司位于蒙特维尔的研究小组的执行懂事。她说,公司在2012年6月拟议的项目,进行对药品分销的监督工作,应该属于“专注于客户的互动“检察(study)工作,而不是属于“科研(research)”性质。 

这项检察(study)工作是准备对诺华的产品,治疗乳腺癌的药物Afinitor,由麦克森公司做监控研究,也就是对肿瘤学科学运作进行监督。 - 这应该属于市场管理组,而不是她的研究小组,郭说。 

郭在她递到高等法院里的诉讼状里说,这“明显违反了由第三方管辖此类检察过程”,郭指出这是“利益冲突“,”打着研究的幌子收回扣。” 

这个拟议的项目将耗资40万,预期一个月完成,郭说这“成本太高。”

诉讼里说,这个拟议的项目在2013年7月搁浅( “ultimately vindicated” ),因为它遭到另一个执行懂事的反对。公司的临床操作的执行董事拒绝批准这个项目,拒绝的原因很多和郭敏提出的相同。

但在那之后不久,郭敏被公司解雇。

---------- 小议 ---
郭敏的诉讼虽然用的是反歧视法,但是不涉及种族性别年龄等的歧视,而是反报复(retaliation)法。要点是郭敏拒绝批准违规项目,因而被解雇。证明报复的三要素:1,你有一件受法律保护(protected action)的正当行为(拒绝批准违规项目);2,雇主对你打击报复(解雇);3,这个解雇和拒绝批准违规项目有前因后果的关系。

这个案件的难点是第一项,郭的拒绝批准拟议项目是不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公司可以争辩说那不过是公司内部发展方向和管理方法的争议,不应该算成受保护行为。郭可以争辩她指出公司”打着研究的幌子捞回扣“是属于揭露非法经营,这应该是属于受保护的行为。这最终要有法官做决定。

从这发表的几点事实看,郭敏应该有胜诉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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