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有利于社会和谐 (ZT)

作者:杏林一虹  于 2011-8-24 00:5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网络文摘|已有14评论

“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有利于社会和谐
盛大林

15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在证人作证方面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据8月22日《京华时报》)

在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两种相互矛盾的价值观:一种叫“大义灭亲”,一种叫“亲亲相隐”——前者指的是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使其受到应有惩罚;后者指的是亲属之间有人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当两种价值观发生冲突的时候,往往是“大义灭亲”占据上风,而这种态势在现代更加明显——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在规定公民有作证义务的时候没有将被告人亲属排除在外,就是“大义灭亲”高于“亲亲相隐”的体现。

“大义灭亲”之所以能够压倒“亲亲相隐”,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那就是认为“亲亲相隐”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其实,“亲亲相隐”并非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而是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天伦的敬畏,是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

“大义灭亲”的鼻祖是春秋战国时期卫国的大夫石碏,因为这个典故就源于他告发密谋篡位的儿子的故事。很显然,“大义灭亲”恰恰是在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而石碏如果遵循“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则,反而会危及君主的专制统治。

实际上,在欧美法治国家,“亲亲相隐”早已成为通行的原则。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不朽巨著《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可以说,重新认可“亲亲相隐”是人性的回归。

当然,“亲亲相隐”以及容隐权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如果知道儿子在客机上安置了即将爆炸的炸弹,那么父亲绝不能以“亲亲相隐”为由而不去报案;如果女儿告发了强奸她的父亲,当然也不能以“亲亲相隐”为由而谴责她。因此,“亲亲相隐”只适用于一般的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手足相残之类的案件。之所以应该支持父亲举报实施恐怖行为的儿子,其实就是出于“大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很多人的生命。也就是说,在确立“亲亲相隐”原则的同时,还是应该允许“大义灭亲”作为例外的存在。

其实,“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要处理好这种关系,关键在于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就在于完全倒向了“大义灭亲”,几乎将“亲亲相隐”完全排斥。这种罔顾人性、违反人伦的问题正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认识,几年前的一起哥哥协助警方诱捕偷钱供其上学的弟弟的案件就曾引起广泛的质疑。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人是家庭的元素。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上——如果亲属之间都失去了信任关系甚至相互揭发,那么家庭就不可能和谐,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因此,“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的主流地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读后感:此文让我想起文革时期亲人相互倾轧、残害的种种悲剧,觉得有些道理。但转念又有些疑惑,如果这样,在中国这样一个处处充满裙带关系的社会,这所谓的“亲亲相隐”岂不是更有利于“官官相护”?矛盾呀!!!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1

拍砖

支持
9

鲜花

刚表态过的朋友 (10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14 个评论)

2 回复 nsa130 2011-8-24 02:01
想不明白。
1 回复 hu18 2011-8-24 03:58
嗯,这是保护贪官污吏的有效措施。正堂再揭发老公包养二奶、小三,贪污受贿等罪行。法院将不予以取证、受理。可以预见反贪腐斗争将遭受重大挫折。
1 回复 白露为霜 2011-8-24 06:30
抓坏蛋,查证据是警察的事情。不应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提供信息。这是违反伦理的。
2 回复 周蓉蓉 2011-8-24 07:20
我也想不好。但总还要有法约束一下吧。
2 回复 杏林一虹 2011-8-24 10:21
nsa130: 想不明白。
不明白。
2 回复 杏林一虹 2011-8-24 10:22
hu18: 嗯,这是保护贪官污吏的有效措施。正堂再揭发老公包养二奶、小三,贪污受贿等罪行。法院将不予以取证、受理。可以预见反贪腐斗争将遭受重大挫折。
所以完全是法为人用,做样子,治平民的
2 回复 杏林一虹 2011-8-24 10:23
白露为霜: 抓坏蛋,查证据是警察的事情。不应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提供信息。这是违反伦理的。
却还说的冠冕堂皇
2 回复 杏林一虹 2011-8-24 10:23
周蓉蓉: 我也想不好。但总还要有法约束一下吧。
应该是呀
1 回复 周蓉蓉 2011-8-24 10:28
杏林一虹: 应该是呀
看来情与法不太好兼顾。想得头疼了。
1 回复 杏林一虹 2011-8-24 10:30
周蓉蓉: 看来情与法不太好兼顾。想得头疼了。
是啊,算了,别想了,发会儿呆好了
2 回复 周蓉蓉 2011-8-24 10:32
杏林一虹: 是啊,算了,别想了,发会儿呆好了
    
2 回复 杏林一虹 2011-8-24 10:33
周蓉蓉:      
    
2 回复 雪的烟花 2011-8-24 11:03
亲亲相隐好像是很自然的现象啊,还需要制定法律来维护吗
1 回复 Giada 2011-8-24 12:00
9494,大义灭亲不能滥用,亲亲相隐也不能滥用。

facelist doodle 涂鸦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注册

关于本站 | 隐私政策 | 免责条款 | 版权声明 | 联络我们 | 刊登广告 | 转手机版 | APP下载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华人中文门户:倍可亲 (http://www.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统基于 Discuz! X3.1 商业版 优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更新:GMT+8, 2024-3-23 16:57

倍可亲服务器位于美国圣何塞、西雅图和达拉斯顶级数据中心,为更好服务全球网友特统一使用京港台时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