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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政府老爷呀,就是这么折磨人的吗?
好在还有贝壳村这个树洞,我就喊一嗓子吧:(一切都是按照格式填写的,下面是内容栏内容。)
我是美国海洋牧场公司负责人,从2012年开始向中国出口美国阿拉斯加干海参,2014年1月按照中国认监委的要求由美国FDA检验合格注册了出口注册号为3010562694,FDA同时把我公司推荐给中国认监委并得到中国认监委的确认;2016年1月29日又得到中国认监委的刷新确认。其间我们一直有出口干海参到中国,一直得到中美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此深表谢意。
但是,2016年始,先后有客户1,携带7磅海参进境(北京);2,邮寄3磅海参到青岛,都被检疫部门以1712号公告为依据(海参属于禁止进境物品)全部扣留了。北京局给的理由是允许进口,不等于允许携带。青岛局给予扣留的理由是:1,干海参属于禁止进境物品;2,没有提供检疫证明。
我的意见:
1,根据中国海关总署2012年15号公告附件2,干海参属于允许进境物品,(进境包括进口,进境携带和邮寄入境。)其超过规定部分要征收:10%,关税,13%增值税。而检疫局2013年1712号公告根本就没有干海参栏目,是检疫局工作人员根据水产品发挥的。请法规部门和海关总署统一说法。
2,青岛局既说明禁止入境,还让提供美国的检验证明是错误的。因为禁止进境是原则,已经禁止了还让提供检验证明是给政策留豁口,给自己谋利益留机会。
3,正当的程序应该是按照海关总署15号公告和中国认监委的注册号予以放行之后,检疫部门才应该按照中国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如果有问题可以按照政策处理,如果没有问题,就应该放行。
现在以不允许进境先扣留了干海参,再要携带者和收货人提供美国的检疫证明,实际是自我矛盾和自我矮化的做法。因为美国政府的FDA和中国政府的认监委都是在定期(每月,每季)检疫检查后才重新刷新并确认注册号码的。我们所有产品均附有公司的条形码和说明书以及美国FDA和中国认监委双认证的号码,可惜检查人员根本不看,就是扣留七天,如无人追究,就由检查人员处理了。这不是给监守自盗提供机会吗?
希望贵司和海关总署统一口径,不要造成一个国家多中心说了算的现象。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