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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倍可亲的编辑,把拙文“关于携带干海参入境的体验”登在首页,并引来凯迪社区的引用,使我招致五毛的喷粪。如翻老所说,我确实是在以身试法,因为我每年生产近万磅的海参除了70%是通过正式途经向中国口岸出口,其余30%表面上是卖给了美国和加拿大的客户(我在温哥华,纽约等地有分销点。)其实最后也大多是他们又邮寄或携带回国给了国内的亲朋。所以我在公司的网站上(www.usmarineranch.com)详细介绍了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的内容,并以我的理解,告诉他们“带海参是合法的,但是要报关,超过允许的部分要上税。”这里我忽略了检验局要检疫的细节,结果先后有两个客户找我:其一,一位带了七磅干海参的客户,按照我的提示在北京海关报关,结果海参被检疫局扣留,但是允许七天之内带回,他只好忍痛割爱地把海参给了当天回美国的陌生人。其二,一位买了三磅干海参的客户,寄到青岛,被邮局里的检验人员扣留。他们都隐约责备我“提供了假信息”,所以我决定以身试法;中国广交会的食品展览是5月1号开始的,我决定去参观,并准备了五盒干海参作为样品交流。此前,我从与青岛检疫局的交谈中了解了他们检疫的依据是1712号文件(食品检疫法),那是个对入境物品要求检疫,以保护国内居民食品安全的法律,我当然应该遵守,即使是第29条的禁止名单,虽然有政府部门谋取特权和利益的嫌疑,但也规定了“特例”可以放行。所以我觉得我的产品符合“提供生产国检疫部门的检验证明和中国有关领导部门的许可”这两个条件的,只要口岸检疫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没有问题就应该放行;这样也为我公司海参的销售开辟一条中国政策允许的小量销售渠道。
这就是我去北京机场口岸体验的初衷,后来的结果是北京机场的检疫人员只扣留,不检疫。(也没有向我展示检疫手段和设备)为此我按照1712号文件的规定提出异议,他们给了我王副局长的电话号码,我拨通了电话,王副局长说他当时在广州,我讲了我的理由,他只告诉我“把电话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汇报以后,告诉我“必须扣留”。所以我才决定到质检总局上访。理由是检疫人员并不执行检疫法检疫物品,只是野蛮查扣和没收。后来的事,我已经写了。感觉就是“名义上,依法治国;实际上,各自为政”。
有五毛骂我得了“反华偏执症”,拿着准备好的文件去政府“找茬”。还激我“拿回美国试试”。在这里我先拿他们“当人”的回复一句:我得的是毛泽东思想偏执症,我每个月都有海参送到加拿大销售,也带回样品研究,从来都是畅行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