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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异化,是指法律越是想体现其自身的精神,结果就越是背离法律的现象。在原始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异化不特是普遍现象,而且异化的非常彻底,条文越多、内容越是详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就越是倾向于维护非正义行为,尽管法律条文可能没有问题,但由于自由心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介入,法官们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在利益驱动下做出极不公正的法律判决。如果案情非常明显,法官们则利用程序法中存在的便利,没完没了的调查、取证或以此为推脱、搪塞的借口,迟迟不进入审判程序,从而达到最终拖垮以至拖死受害人的目的,于是案子也就不了了之了。
研究法律,绝不能教条的就法律本身寻求答案,而是要把法律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状态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因为法律从来就不像资产阶级法学观认为的那样是一个绝对中立的旁观者,否则不啻于把法律视同冥冥中的上帝。但这绝对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既然是人制定的,所以它必定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既不可能脱离其所处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也必然打上时代的烙印,并全面反映其所处时代的生产关系状况,具体的说,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必定反映了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关系;封建社会的法律,必定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原始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必定反映了原始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
需要区别对待的是,虽然从普遍意义的角度上讲法律反映了其所处时代的生产关系,但这可并不是说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就总是一成不变的维持其自身的特质,因为生产力对法律的影响仅仅是基于宏大的历史背景,而法律不单是历史的产物即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同时也是时代的产物即不同政府背景的产物,正因此我们才会看到这样的结果,一个政府如果政治很清明,法律条文即便很简要,法律精神也同样能够得到较好的贯彻;反之一个政府如果政治很腐败,无论法律条文多到什么程度、内容多么详细,法律不但不能体现出其自身的特征,反而还会导致否定自身的结果。在这样的时代,所谓的法律其实是一种反法律的东西,社会越是提倡遵守法律,则说明法律受践踏的程度就越为严重。
古人说历史就是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让我们一目了然,但凡英明的帝王,都反对繁法赘律,因为他们知道,法律重在执法者的贯彻落实,执法者执法公平,法律条文即便很简洁,社会也同样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反之执法者没有公心,法律条文再多,也是南辕北辙。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妨以明朝为例,朱元璋时代“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鸡毛蒜皮的事在衙门口罚罚站就结了,大案要案则要罪加一等,实际上这等于说,法律就是给那些具备作大案要案条件的人制定的,那么毫无疑问,法律针对的人群肯定不是草民百姓,而是那些权贵阶层。
拿到现在来看,小偷小摸如果同比量刑要拘留十天,则只拘留五天;贪污犯同比量刑如果要判斩监候,则改判斩立决。就此可知,朱元璋心中的法治社会首先是吏治严明的社会,因为只有吏治严明,官员遵纪守法,老百姓才会心悦诚服。按照今天的观点说,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怒而威,社会不治自安,但如果反过来,领导干部前腐后继,奸淫掳掠、欺行霸市、鱼肉人民,老百姓告状无门,伸冤无路,那么即便法律对老百姓在苛刻,也遏制不住老百姓心底里杀人越货的冲动,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除了杀人越货暴力维权,老百姓的确找不到另外一条生路。
1929年经济危机时代,在罗斯福的铁腕控制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法律修正案,其中一条是:人民有免于饥饿的权力。这无疑意味着,饥民们即便哄抢超市那也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在维护自己免于饥饿的合法权力,再进一步解释,这种哄抢超市的行为尽管带有暴力性质,但这种暴力性质的哄抢行为如果是为了维护自己免于饥饿的权力,那么法律就承认这种暴力维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如果问什么样的法律才是理性和公平的,显然,这样的法律就是理性和公平的,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异化现象。
就以上观点而言,不能避免异化的法律绝不可能体现法律精神,相反它会自我否定,而且越是强调体现法律精神,就越是会背叛法律本身。在这样的所谓的法律和所谓的法律社会,越是遵纪守法,弱势者受到的伤害就越大,正如《水浒传》里的林冲,因为遵纪守法而家破人亡,最后逼上梁山。对于这样的法律,人民绝不能盲目的相信,一定要有自己的判断和主张,尤其是应该明白,无论遵守法律还是触犯法律,即便结果一样的可能性极高,但至少,后者会让你得到心理平衡,同时也没准寻得一条生路。
20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