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忏悔中国人的忏悔

作者:谢盛友  于 2011-2-25 20:3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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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忏悔中国人的忏悔


谨以此文感谢所有爱我的先进、文友、弟兄姐妹。感谢你们看重盛友,感谢你们阅读和评论。


后进:盛友   鞠躬





谢盛友:三次“认识”冯至
 

作者:谢盛友


年初与国内一位大姐通信,谈起冯至先生的翻译,她竟然是冯至先生长女冯姚平女士的朋友。她们常有来往,每年春天有聚会,有时还会交流一些老照片等资料。世界真的很小,“冤家路窄”。

第一次“认识”冯至先生是在广州中山大学读书的时候,他与田德望教授编写的《德国文学简史》,实话实说,“惨不忍睹”。当时,我不明白的是,这样的破烂东西,竟然也能当课本,用来教育学生?

1983年从收音机里听到,冯至获得该年度的歌德奖章,我当时的第一反应是“德国人,你有没有搞错?”因为我内心搞不懂,歌德奖章为什么会授予这样一个编写“毒蘑菇”者?[1]

我 第二次“认识”冯至先生,是来德国的前后,也是因为母校中山大学的关系。1987年,我正在准备来德国自费留学,母校的老师和留校任教的同学来信,邀我参 加在中山大学举行的德语文学研究会第三届年会,说82岁高龄的冯至先生到会,机会难得。我由于私心太重,也没有时间参加。会后,冯至先生设立“冯至德语文 学研究奖”,用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简称DAAD)授予他的艺术奖奖金一万马克作为基金,该奖授予在德语文学研究领域作出成绩的、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中国 籍中青年学者,每两年评选一次。当时,我知道这个消息后,对老先生开始有一些好感。那年的12月15日,联邦德国驻华大使韩培德,代表德国政府将联邦德国 最高荣誉的“大十字勋章” (Großkreuz)授予冯至先生。

后来,在德国认识Goldmann博士,老G跟我说,他任文化部长时曾陪同冯至吃饭,就是在歌德奖章颁发的宴会上。老G人品诚实、正直、谦虚、平易近人,既然是老G的朋友,后来我想,冯至“坏”不到哪里去。

第 三次“认识”冯至先生是现在,读了那位大姐的信后,我就开始重新阅读冯至和他的女儿冯姚平。根据冯姚平女士的回忆,在大跃进时代,冯至他们的任务是要在很 短的时间里编出一本《德国文学简史》。冯至和田德望两位教授带着一些青年教师一起编。在那种条件下,冯至只能把他多年教德国文学的讲稿,作为基础编成了那 本书的前半部分。这本书,成了他一生中三大憾事之一。几个月之内让他完成一本教材,是赶鸭子上架,对于他个人来说,则是制造了遗憾。直到冯至快去世的时 候,外文所打算编一本集子为他祝寿,里面收集一些他的同事和学生们的研究成果。书快编成的时候,外文所的人要拍一些冯至的书影放到集子里,冯至特意地叮嘱 冯姚平:“不准拿那本书。”他觉得,冯至弄出那样的一个东西出来,是一种侮辱。后来给他编全集的时候,为了保持历史的原貌,编委会决定把这本书、以及他在 “反右”和文革时期写的那些批判文章都收了进去。

季羡林说:“这样子可以让人们看出,在那个年代像冯先生这样正派老实的人,都要被扭曲地写这样的东西,也可以让后世引以为戒。”

冯至先生的忏悔尽管姗姗来迟,但用周扬的话来形容,那就是 “冯至是一个长期工作中犯过不少错误的人,但他不是坚持错误不改的人。”

忏 悔,对于一个知识分子,尤其是具影响力的知识分子来说,非常重要。本世纪,基督教在中国的乡镇和城市平民中有所收获,但基督教却没有掌握知识分子阶层。中 国知识分子大多是坚定的无神论者,他们被自己的理性知识所阻拦,无法像康德所言“超越理性,达到彼岸”,获取神性真理的基本信息。基督教若没有影响到中国 知识分子,尤其是意见领袖知识分子,那将是基督教伦理在中国文化中的失效。

人是从众动物,如果意见领袖知识分子甘当“沉默的大多数”,那么忏悔文化在中国(甚至整个东亚)将永远缺席。“你看,人家有头有脸的知识分子,不也这样?我一个小老百姓,算什么?”

其 实,神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然而,从伤痕文学、知青文学到“右派”文学,中国人上上下下形成了一场最广泛的“诉苦”运动,滋养了一批又一批的“文学啃老 族”, 那些“苦大仇深”的撒娇者,最终没有被引向忏悔,为什么?因为中国的知识分子,很少有像冯至先生这样的忏悔者。

在一个没有基督教传统的中国,是否拥有哺养忏悔机制的摇篮?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

悔改不但需要非凡的勇气,而且需要明确的方向。这个方向,首先指向自身的历史罪过,然后指向改变的方向。人,只有不断地忏悔和改正,才能讴歌人性。

我是地地道道的罪人一个,在此,我忏悔我自己的不美。我以己之心,度他人之腹;以人度人。我内心的黑暗和肮脏,侮辱了冯至先生。

我三次“认识”冯至先生,其实我还是没有认识冯至先生。


注释:

[1] 《毒蘑菇》是希特勒年代传播最广、毒害青少年最深的一本书之一,作者:Ernst Hiemer。Der Giftpilz: ein Stürmerbuch für Jung und Alt. Verlag Der Stürmer, Nürnberg 1938.

 

 

谢盛友:“我爸是李刚”的法律思考




笔者首先声明:若司法独立,案子审判后,各方心悦诚服,不会有如下的文字。


十几个80后90后留学生查经班结束后,相互聊天,他们极度欣赏凤凰卫视的“一周立波秀”。

当 时,我不知道周立波是谁,但是,我知道“我爸是李刚”这句话,那是2010年最流行的话语之一。“我爸是李刚”这句话,不但反映了权力的傲慢,更加反映了 平民老百姓权利的贫困,甚至是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莫大羞辱和践踏。“品尝”这句话的文化意义,其实就是“品尝”公民社会的苦涩。


80后90后留学生有声有色地描述,周立波在上海美琪大剧院里带领着上千观众笑侃“我爸是李刚”:
    周立波(出场):“举头望明月,我爸是李刚”。(观众笑)
    周立波:“下面请大家和我一起来,说得整齐些。日日思君不见君 ——”
    观众(齐声):“我爸是李刚”。(观众笑)
    周立波:“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
    观众(齐声):“我爸是李刚”。(观众大笑)
    周立波:“同是天涯沦落人,我爸真的是李刚”。(观众爆笑)

……

全中国105万人名叫李刚,但“我爸是李刚”那个李刚,不会有人混淆,每个人都知道的李刚,就是那个科级的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

本文要思考两个问题:李刚该不该享受人的尊严?周立波该不该承受法律制裁?

李刚是一个名人,是一个普通人,甚至是一个“犯人”,他该不该享受人的尊严?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犯人”与名人和普通人一样,都享有被尊重的权利,这是法治社会不能退让的道德底线。

法 治国家的情况,大致应该与德国一样。法律(德文:Gesetz)最高;条例(德文:Verordnung)其次;指示(德文:Hinweis)第三;暗文 (德文:Geheimpapier)垫底。法律和条例已经具备完全法律的效力,非执行不可。法律和条例是我们一般的民众可看得到的,而指示或暗文,我们一 般人看不到,并且执行者就有很大的空间。
在法治国家里,法官判案根据法律或条例,若没有这两者,就找法院以前的判决判例。前人法官的判例可以被视为法律的效力。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最高法,是人权规范,从最高法引申出很多详细的特殊法,而在司法操作过程中,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

德国最高法院1999年12月 1日就公众人物权(名人权)作出如下判决(BGH, Urt. v. 1.Dezember 1999 - I ZR 49/97  ):
公众人物有权享受肖像和名字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精神层面上、也包括经济层面上的保护。任何未经许可而滥用公众人物的照片或名字,均属违法, 滥用者将受到刑法追究。
公众人物的保护主要根据基本法(宪法)第一、二条,以及民法典的第823条。民法典第874条主要规定,名人受损害后的赔偿。
早在1987年10月13日,德国最高法院就对名人名誉的保护作出了判决(BGH, Urt. v. 13.Oktober 1987 - VI ZR 83/87  ):主要对名人声音的保护。

以上这两个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假 定李刚这位名人是“犯人”,他也应该享受“犯人”的尊严。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和某些洲际的人权保障组织制定相应国际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 《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 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欧洲人 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章》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比较系统地确立了“犯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 制。

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 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 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 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李刚,及其 “官二代” 李启铭的法律程序,有否符合上述公约、原则和判例?

酒驾致人死伤案的判决,不但没有平民愤,反而,以“我爸是李刚”为题的造句接力却在全球华人中进行,如火如荼,势不可挡。周立波将其搬上舞台,“海派清口”表演艺人的这幕“我爸是李刚”,有否触犯法律?

1971 年,德国的一部长篇小说《摩菲斯特》(Mephisto)经几年之久的法律争议后,德国宪法法院判决予以禁止。小说几乎毫不掩饰地描述已去世的演员格隆德 根斯 (Gustav Gruendgens)在纳粹时代的表现,而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认为,格隆德根斯的名人权(Persoenlichkeitsrechte)高于艺术自 由。

在法治社会里,媒体当然有自由,但是,假如有人在在小说里、电影里或者戏剧里发现了自己的存在,从1971年这个案子以来,这类事情就经常地走上了法庭。司法的天平往往偏向于名人权的保护。

2006 年,法兰克福州高级法院禁止电影《罗腾堡食人者》(Der Kannibale von Rotenburg)放映。前些年因与被食者配合着食人而轰动一时、2004年被判处8年半监禁的麦维斯 (Armin Meiwes)于是免于一场折磨:一部电影里反映的一个人的生活和罪行跟他的人生和罪行一样。2008年2月26日,柏林中级法院发布对描述麦维斯生平的 《食人者采访录》的紧急停发令。尽管这本书是跟食人者本人合作写出的,但家属亲人们觉得细节的发布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

“我爸是李刚”这出“戏”还要继续演下去吗?



写于 2011年2月10日,德国班贝格



谢盛友:明天你我都是李刚


在写《“我爸是李刚”的法律思考》一文时,我估计会有不同意见出现,所以,自我保护在先,文章一开头就是笔者声明:若司法独立,案子审判后,各方心悦诚服,不会有如下的文字。

2008 年我在海内外两岸三地发表《杨佳案引起的法治思考》,两篇文章都是一个共同的出发点,一个公民社会是否成熟,司法独立是一个很大的关键;一个法治社会是否 成熟,犯人的尊严是否得到保障,是一个很大的关键。两篇文章涉及的“犯人”不同而已,一个是“弱势”者,一个是“强势”者。

我在很多文章里都指出,“强弱,好坏,左右,上下”这些都是我们人为的概念,不是永恒的定义。

一篇文章一万多人阅读,61人支持,128人反对,两百多篇评论,“抛一砖引来一大块玉”,对于我这个喜欢思考的人来说,很知足。但是,我感到不安的是,很多文友带来“阶级划分”的评论。“你谢盛友是不是李刚的小舅?”

我告诉你,我不但是李刚的小舅,我就是李刚,比李刚还要丑恶的李刚。

我告诉你,仇恨不在阶级里,不在政党里,也不在敌人朋友之间,却实实在在地内存于你我的心里。你我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内心的老虎动不动就会跑出来咬人。

阶 级一划分,就麻烦,问题就出现了,仇恨就来了。你我为什么恨李刚,因为你我还不是李刚,如果你我是李刚,可能比李刚还要李刚。你我恨李刚,是因为你我爱李 刚,爱自己“恨铁不成钢”。成不了李刚,有很多原因,可能出身不好,可能受教育程度不够,可能社会裙带关系不过硬,…… 反正都是李刚的不对。但是,若你我权柄在握,恐怕比李刚更加李刚地压迫弱势。

你我恨李刚,目的是要打倒李刚,取而代之。可是,你我都忘记了,我们是在一片“打倒”的高呼声中长大的。你我从来不会被打倒,因为你我早就躺下。

但是,你我是李刚,你我还有忏悔和悔改的机会。

悔改不但需要非凡的勇气,而且需要明确的方向。这个方向,首先指向自身的历史罪过,然后指向改变的方向。你我,只有不断地忏悔和改正,才能讴歌人性。

 “爱你的仇敌,替他祷告。” 爱李刚,你我就替他祷告。

敌人、朋友,这些是我们人为的概念,不是永远的定义。

耶稣为那些分他衣服的兵丁祷告:“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路二十三34)

你我若不悔改,至死不悟,就是致死都在咬人。

写于2011年2月24日,德国班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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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1 回复 xqw63 2011-2-25 23:56
为楼主敢于直言鼓掌
1 回复 菰鲰 2011-2-26 00:35
每个人都会主动或被动地犯错,重要的是犯错后的“善后”方式。
1 回复 笙箫难默 2011-2-26 15:09
同意这样的法律思考,虽然对“我爸是李刚”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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