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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日益受到关注
60年来,大赦国际组织一直在全球范围内致力于维护人权和反对死刑,并取得成果。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
这一趋势在大赦国际的年度报告中得到证实。例如布基纳法索去年废除了死刑。冈比亚暂停执行死刑并且正在考虑彻底废除死刑。 在马来西亚,新政府事实上已经暂停死刑,但尚未正式确认。 美国华盛顿州已经宣布死刑违反宪法。但是2018年,在美国仍有25人被处决。
2018年伊朗对253人执行了死刑,数量之多在全球位居第二。不过圣乔治表示,2018年被处决的人数只是2017年的一半。巴基斯坦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也显著下降。2018年该国有14人被处决,而此前的一年被执行死刑者多达250人。
中国死刑仍居首
据报道,有些国家在死刑方面仍处于负面的发展趋势。 多年来,中国在执行死刑数量方面一直排在首位。 大赦国际估计,在中国每年有数千人被处决。 但是,具体数字属于国家机密。
1764年贝卡利亚在其经典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死刑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并明确提出应当废除死刑,自此死刑存废问题方才成为人们广为争议的问题。而在此之前,不仅是在欧洲,即使是在全世界,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也没有受到有力的质疑,一直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现实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在贝卡利亚发出对死刑的质疑之后,人们开始对死刑存废问题倾注了更多的关注,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质疑的声音并未从根本上撼动死刑。直至1865年,欧洲才有两个国家全面废除了死刑,这两个国家一个是圣马力诺,一个是罗马尼亚。但是罗马尼亚又于1939年恢复了死刑。因此,在欧洲,第一个废除了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是小小的山地共和国圣马力诺。并且,圣马力诺不仅在死刑废止问题上领欧洲之先,而且于1848年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这在世界上也是第一个。在二战前,荷兰于1870年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随后挪威、葡萄牙、瑞典、意大利、瑞士等国家也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冰岛于1928年开始全面废除死刑,但是二战前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还是极少数,欧洲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全面废除死刑,而是仍然对部分特殊犯罪保留了死刑。
在二战之前,死刑问题还只是各国国内法的问题,并未有国际公约或区域性公约对死刑问题作出统一性的规范或要求。二战之后,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死刑问题逐渐演变成为一个国际法上的问题。二战结束后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了纳粹头目,对罪恶累累的战争罪犯判处极刑,并在之后不久绞死了11名纳粹头目。在当时,对这些纳粹战犯处以极刑并没有任何争议。数十年后联合国安理会为处理南斯拉夫和卢旺达的暴行,又建立了两个国际刑事法庭,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不同的是,这两个国际刑事法庭已经不允许判处死刑,而只能对相关责任人判处自由刑。这无疑和《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通过密切相关。国际社会在限制死刑的适用方面,逐步达成了相当程度的共识。
二战之后,联合国在推动改进世界人权状况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在欧洲范围内,欧洲各国也为改进区域的人权状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在欧洲理事会的主持之下得以签署,并在1953年9月3日生效。该公约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区域性的国际人权公约,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公约明确保护人的生命权,但是并未表明其反对死刑的立场,而是认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死刑判决。而至1985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废除死刑的第六号议定书》明确表明了废除死刑的态度和立场,但是该议定书仍认可在战时或非常时期(紧急状态下)的某些特殊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时间推进至2002年,《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废除死刑的第十三号议定书》终于确立了全面废除死刑的立场,即无论在和平时期或者是战争时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判处和执行死刑。至今,欧盟国家不仅在欧盟区域内废除了死刑,而且将废除死刑作为其他国家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欧盟及其成员国家还为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死刑是司法正义中最有争议的部分
死刑是一种古老司法正义的遗留,然而,即使在古代的正义观中,因为一个人杀死了别人而要他的性命,也还是一件有伦理争议的事情。古老的惩罚性正义指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痛苦和死亡必须公平分摊,实在没有办法报复的,就只能等待“因果”正义的到来。现代死刑的一个基本理由也是“公平”,一命抵一命,或者让杀人犯的家人也尝尝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这种冤冤相报的暴力正义就被约束到某种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诲之中。例如《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后来被解释为并非提倡暴力,而是要将报复和惩罚限定在什么样的罪得什么样的报,或者谁有罪谁得报的文明尺度之内。于是,惩罚只能涉及直接有罪者,而不再涉及有罪者的家庭、部落或城邦。从报复到非报复,这是正义在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转折。因此,“让杀人犯的家人也尝尝失去亲人的痛苦”便不再能成为死刑的正当理由。
反对死刑并不是情绪性或乡愿的怜悯,而是不愿意看到应该人道的社会动不动就把自己降低到同杀人犯一样低下的道德水准。司法正义所涉及的正义不是预先存在、固定不变的。正义永远是处于变化和转变状态中的能变正义,从死刑到废除死刑便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转变状态,它能否被当今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所接受,则是另外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