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作者:谢盛友  于 2010-10-20 16:0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政经军事|已有11评论

关键词:

 
什么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979年刑法:反革命罪
  1997年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修改的原因:

  1、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宜作为法律概念使用;
  2、反革命罪需要具有反革命目的,而反革命目的在实践中不易认定;
  3、反革命罪作为一个罪名与一国两制不相符合;
  4、反革命罪这一名称不利于国际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5、反革命罪与刑法分则体系不协调。

  概念: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特征:
  1、犯罪主体:自然人,某些犯罪最需要具有特定的身份。
  2、主观方面:故意
  3、客观方面:12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犯罪客体:国家安全。


新华社:刘晓波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捕

中国著名异见人士刘晓波被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于2009年6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后被逮捕。新华社报道,据公安机关侦查掌握,近年来刘晓波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晓波立案侦查,6月2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报道指,“经初步审查,刘晓波已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零八宪章》起草后,2008年12月8日,刘晓波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6月23日,刘晓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经中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刘晓波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 年。一审判决书指控刘晓波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造谣、诽谤”中国政府。刘晓波还在《零八宪章》中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中国政府。2010年2月11 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晓波的上诉,维持对他的原判。

“反革命罪”

中国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一九九七年颁布的新《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中国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最早明确将反革命作为一种罪行的法律是1927年3月13日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其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队,或使用金钱,而破坏国民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1928年 3月9日公布《暂行反革命治罪条例》,对反革命罪做了更细致的规定。之后,中国共产党沿用了这个做法。1934年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49年以后,于1951年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1979年7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把反革命罪规定在分则第一章,并在第90条为反革命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在中国,反革命罪是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反革命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中国刑法上的反革命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反革命罪的客体的重要性,决定了反革命罪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反革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也就是中国《刑法》 第91~102条所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的行为。

反革命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包括外国人)。但有些反革命罪(如背叛祖国罪、投敌叛变罪等)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反革命罪的主观方面,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不具有这种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能构成反革命罪。有无这一目的,是区分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关键。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窃据党、政、军重要职位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二、认定
  1、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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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1 个评论)

2 回复 light12 2010-10-20 20:05
反革命解释反革命罪
5 回复 fanlaifuqu 2010-10-20 22:12
"革命"是什么意思?
3 回复 xqw63 2010-10-20 23:10
定义和执行标准很难界定,一篇评论文章就可以定罪了
7 回复 snakek 2010-10-21 17:15
那些崇洋的人忘了在他们崇拜的西方国家,它们的法律几乎普遍都有危害国家利益罪这一项。而且言论自由也多数有限制范围的。
6 回复 nierdaye 2010-11-1 08:28
fanlaifuqu: "革命"是什么意思?
就是,革掉一个人的命,可以使用枪毙,砍头,集体殴打,迫使上吊等方式结束生命。
6 回复 nierdaye 2010-11-1 08:32
snakek: 那些崇洋的人忘了在他们崇拜的西方国家,它们的法律几乎普遍都有危害国家利益罪这一项。而且言论自由也多数有限制范围的。
都有限制,但是没有中国限制的如此厉害。也没有中国那样如此的为每一项政府的政策唱赞歌。

我不崇洋,我不媚外,我就是希望社会关于改革发展上能有多一些不同的声音,对执政党的权力,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多一些限制,避免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活动中孤独波折,同时更加有效的保护个人权利。
4 回复 snakek 2010-11-2 17:12
nierdaye: 都有限制,但是没有中国限制的如此厉害。也没有中国那样如此的为每一项政府的政策唱赞歌。

我不崇洋,我不媚外,我就是希望社会关于改革发展上能有多一些不同的
愿望很好。中国也确有改进的余地。不过刘晓波这种人,我不同情。摆明了是一个勾结外国势力,别有用心的,一心想制造混乱的人。
3 回复 nierdaye 2010-11-2 17:57
snakek: 愿望很好。中国也确有改进的余地。不过刘晓波这种人,我不同情。摆明了是一个勾结外国势力,别有用心的,一心想制造混乱的人。
同情不同情我说不上,刘晓波的言论有些我完全不认同。
勾结外国势力:不知道怎么定义的,不知道能不能用间谍罪判他
别有用心的人:这个不知道法院法律怎样认可,更多的是一个政治帽子
一心想制造混乱:为什么不用有关打击恐怖主义的罪行判他?这样岂不是更加有说服力?

总而言之,刘晓波个人或者言论喜欢不喜欢是一个事情,扣政治帽子,进行政治丑化什么的很容易。他所受的这些待遇能不能经的起良心的拷问和历史的检验,是另外一回事情。

最后,退一万步,刘晓波是个勾结外国势力的别有用心的罪大恶极的捕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可是,折腾人家的老婆算怎么回事?明目张胆的搞株连,这个“光明正大”的行为是社会主义大道上的金字招牌?
5 回复 NOVAYORK 2010-11-3 15:43
不管刘晓波如何,中国眼下并不需要他。即使是五年建成国家高速铁路网,也比刘晓波想做的事实际和重要得多。
6 回复 singchuanyeng 2010-11-16 18:07
借用香港评论家梁文道先生的说法:"如果我生活在大陆,可能不知道刘晓波是谁,他说了、做了些什么?你说他是"西方反毕势力"为何又不让我看看他的言论?你说他是个罪犯,为何秘密审讯,不捋其恶行大白于天下,不让公众得闻审讯过程?常用"不可告人"来形容别人"险恶用心"者,反而是其作为不可告人。比起关押他的政府,刘晓波起码是个光明磊落的人。他的一切言论是公开的,他毫无顾忌地坦示了自己的想法(赞同或不赞同这些想法是另一回事)。是谁使这些言论成了"不可告人"的秘密?
4 回复 linzhiding 2010-12-11 14:32
刘晓波要西方再奴役中国300年,仅此一点就应死罪!


听其言观其行:刘晓波是殖民地文化的鼓吹和拥护者          来源: 9753 于 2010-10-13 07:14:45
刘晓波鼓吹殖民地文化,恨不得中国殖民三百年,做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侵略者歌功颂德的白眼狼。 下面是刘的言论择要:
刘晓波在接受香港《解放月报》采访时关于殖民地对答:
问:那什么条件下,中国才有可能实现一个真正的历史变革呢?
  刘晓波:三百年殖民地。香港一百年殖民地变成今天这样,中国那么大,当然需要三百年殖民地,才会变成今天香港这样,三百年够不够,我还有怀疑。              问:十足的:“卖国主义”啦。
  刘晓波:我要引用马克思“宣言”的一句话:“工人没有祖国,决不能剥夺他们所没有的东西。”我无所谓爱国、叛国,你要说我叛国,我就叛国!就承认自己是挖祖坟的不孝子孙,且以此为荣。
再看看刘晓波对日本殖民侵略者的美誉:“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在中国留下的遗迹多了,仅就我生长的东北而言,最初的大连市是日本人建起来的,著名的鞍钢、小丰满水电站、阜新煤矿和东北发达的 铁路 网……,在在都是日本人留下的……在北京人主要用无烟煤炉做饭取暖之时,长春人主要用煤气暖气。这也都是日本人留下的遗产。正如长春人所说:当年的小日本 真把咱长春当自己家建了……“。——刘晓波:《樱花的中国劫难》,2006年4月11日
刘晓波要西方再奴役中国300年,仅此一点就应死罪!

再谈刘晓波其人其事    本帖最后由 华盛顿人 于 2010-10-27 08:08 编辑 2010年10月26日14:24  中国网
  10月8日,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将今年的和平奖授予在中国服刑的刘晓波,引发世人疑问:刘晓波是什么人?他何德何能受到诺贝尔委员会的青睐?
  渴望中国被殖民:“三百年还不够”
  1955年出生的刘晓波早年当过知青和工人,1984年硕士毕业后留北京师范大学任教。四年后,获文艺学博士学位。为出人头地,他以“骂名人”的方式一举蹿红,从而也开始暴露出其本来面目。
  1988年,时任香港《解放月报》主编金钟采访刘晓波:“有人对中国人的民族性格提出批评,你以为如何?”刘晓波毫不掩饰地说:“我绝不认为中国的落伍是几个昏君造成的,而是每个人造成的,因为制度是人创造的,中国的所有悲剧,都是中国人自编自导自演和自我欣赏的,这可能与人种有关。”对于金钟问“什么条件下,中国才有可能实现一个真正的历史变革”的问题,刘晓波毫不犹豫地回答:“三百年殖民地。香港一百年殖民地变成今天这样,中国那么大,当然需要三百年殖民地,才会变成今年香港这样,三百年够不够,我还有怀疑。”对于“你今年6月在北师大获得博士学位,是否意味着一种官方承认”的问题,刘晓波回答:“我永远不承认学问好坏由博士硕士决定,我只看具体的人,如果你行,可以不用任何学位。我认为,真正像样的只是极少数,所以我说大学毕业生有95%的废物,硕士毕业生有97%,博士毕业生有98%、99%的废物。”
  凭借这些偏激的言论,刘晓波一跃成为当时西方人眼中的“文坛黑马”。刘晓波对西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极尽吹捧之能事,他盛赞“西方有最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思辨哲学家、宗教哲学家、非理性哲学家和逻辑学者,他们能把人身上所具有的每一创造力,都发展到一个极致和非常漂亮的地步”。对于养育自己的祖国,刘晓波竟然说“我无所谓爱国、叛国,你要说我叛国,我就叛国!就承认自己是挖祖坟的不孝子孙,且以此为荣”。
  作为一个中国人,刘晓波把自己的民族和同胞贬得一文不值,说“中国人从肉体到精神统统阳痿”,“中国人的素质这样低”,“中国人缺乏创造力”,而一切的原因“与人种有关”,“人类的不少弱点是共同的,只不过中国人把它发展到没法再操蛋的地步”。刘晓波耻于做中国人,他认为自己最大的悲哀是外语不过关,“如果可以过关,中国会和我根本没有关系”,他称“与中国不得不有关系很丢脸”,甚至不屑于提到“中国”这个字眼。这与当年西方列强骂我们是“东亚病夫”、“劣等民族”如出一辙。他还曾多次公开为“台独”、“藏独”摇旗呐喊,甚至提出要把中国分裂成十八块。
  痛哭流涕:“我真的知道错了”
  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后,在美国访学的刘晓波认为成名的时机到了,立即提前返国,充当“六四”动乱的主要煽动者。后被公安机关逮捕。据当时的工作人员回忆,在一次审讯结束后,刘晓波突然跪倒在地,紧紧抱住工作人员的腿,痛哭流涕地乞求:“我真的知道错了,我不想坐牢,您一定想办法帮帮我。”他亲笔书写了“认罪书”、“悔罪书”,声称“要从现在开始努力痛改前非,脱胎换骨,做一个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人”。在宣判当日,刘晓波当庭认罪,声泪俱下地进行忏悔。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政府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此后,刘晓波被学校除名。但他不思悔改,于1991年重操旧业,继续参与“民运”活动,并于1995年和1999年两次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
  国外有人发工资:“我不差钱儿”
  刘晓波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即任职于有美国中央情报局背景的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资助的“民主中国”公司,定期领取薪水。今年10月12日,境外阿波罗新闻网站刊载《“贵族犯人”刘晓波坐牢月薪知多少》一文披露,刘晓波的年薪是23004美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157600元。即使在刘晓波服刑期间,每月仍可挣到13000元人民币。
  另外,刘晓波还靠在海外媒体撰文骂中国政府挣稿费,加上每月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的收入,以及西方颁发的各种“奖项”,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境外媒体发现他“居所摆设高雅,墙壁架上摆满名贵的瓷器”,同时出手阔绰。刘晓波对狱友狂言:“我不像你们,我不差钱儿,我在这里服刑每年还有国外人给钱”。
  钱是一种自我评价:我被“完全粉碎了”
  刘晓波一直宣称自己是本着中国公民的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参与“公民运动”,把自己装扮成一副道德高尚的正人君子形象,但察其言、观其行,刘晓波真的是言行一致,像他自己所标榜的那样高尚吗?
  刘晓波到底追不追名?2003年,刘晓波在接受所谓“杰出民主人士奖”时,得意地说:“敢于在重大公共事件上说真话的人,即使得不到有形的物质奖励,也会得到无形的道义盛誉,特别是来自大陆民间和国际主流社会的道义奖励——会逐渐成为由民间崛起的具有公共影响力的社会名人。”可谓一语道破天机。对于西方施舍的各类“人权奖”、“民主人士奖”、“言论自由奖”、“新闻大奖”等等,刘晓波趋之若鹜,拼命以攻击自己的国家、民族来赚取这些廉价的奖项。
  刘晓波真的不逐利吗?还是让他自己来说吧!“我为什么要演讲,一是自我感觉好,二是为了挣钱,不给够一小时多少钱,我就不去。钱是一种自我评价,有了一定数量的钱,你的生命也就随着开放到一定的广度。”他坦言,“有次去北京友谊商店,见到一瓶160元外汇券的酒,当时我站在那瓶酒前面,感到自己是个弱者,完全被粉碎了!他妈的,你刘晓波出名、演讲,有什么用,这瓶酒都不能征服它!”够清楚了!  熟悉刘晓波的人都知道,他的性格极其“偏激”、狂妄自大。2001年,他参与组建非法组织“独立 中文笔会”,并借此打压异己,建立以自己为核心的小圈子,为此在“民运圈”四面树敌,并曾经因为挪用组织经费在美国遭到起诉。也正因为如此,刘晓波获奖使海外“民运”分子多有不服。
  以“宪章”反宪法:“让自由女神手中的火炬燃遍全球”
  拿人钱财,替人办事。“不差钱儿”的刘晓波从2005年开始不遗余力地为西方反华势力效力,并在2008年抛出所谓《零八宪章》。一方面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否定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煽动他人加入,企图改变政治体制、推翻现有政权,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涉嫌犯罪。
  所谓“零八宪章”其实了无新意,几乎照搬照抄了把捷克搞乱的哈维尔撰写的“77宪章”,其内容完全是违反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主张,它宣扬彻底否定党的领导和现行政体,以修宪为突破口推行西方政治制度,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扰乱群众思想,并且鼓吹“暴力革命”的思想。从根本上看,其终极目标就是推翻党的领导、颠覆现行政权。推行这样的一部“宪章”,不但会使中国沦为西方的附庸,而且中国社会的进步与人民的福祉也将不复存在。“零八宪章”受到西方一致的吹捧。2008年12月,刘晓波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刘晓波本人成为“零八宪章”的主要炮制者显然与他长期以来亲西方、崇美国的思想不可分割。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他发表《我想为捍卫生命、自由与和平而战》,称“这是美国人民为建立和捍卫全球自由秩序所付出的超常代价”,“要想让自由女神手中的火炬燃遍全球,每个人都有责任向恐怖主义宣战”。
  刘晓波作为西方演变中国的“马前卒”,必将遭到国人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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