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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稀记得当年在国内行医时就是这样子,不管什么手术,都得找家属,同意签字。家属不同意或与患者本人的意见不同,手术或治疗就不能实施。当时没觉得这有什么不合理的,当年周总理手术,不是还得毛主席签字吗?可到了英国,才知道这是真不合理啊!
英国的规矩不同,法律更全,更细,但总的来说是病人自己决定,除非是是病人没有能力做决定。比如在紧急状态下,病人神志不清,只能由医生作主。还有小孩或者失聪的病人,才会不能自己作决定,由家属或监护人签字。除此之外,其它都必须是病人自己签字。相比之下,还是英国的规矩更合理,更人性。在正常清醒情况下,为什么要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别人来作决定呢?自己的事自己作主,这大慨也是民主的一部分,更何况,病人自己签字,也能减少医患纠纷。
还是不明白,中国立法建制这么多年,而医患矛盾又如此之多,为什么不改成更合理的自己决定自己的治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