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的裁定违反一般法理和仲裁基本原则的阐述(二)

作者:sugela  于 2016-7-28 07:4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时事|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4评论

关键词:基本原则, 管辖权, 南海

 
关于《南海仲裁案》管辖权的裁定违反一般法理和仲裁基本原则的阐述
                   ( 二)
 
中菲南海争端究竟争什么?我们再从一则故事说起:

甲某的祖先留给他一块土地,这块地很大,也离其居住的家很远,几乎是在与邻村接壤的边缘。由于兵荒马乱,甲某没能顾及这块地,使其看上去宛如一片荒毁的无人居住之地。在这块地上,有一口大井和一些小,还有些野生果树,花草,灌木之类的树林。

邻村的乙某就居住在邻近这块地的边上。时不时他来这块地上采集花果,砍些树木,猎杀些野鸭野兔。尤其是夏天,乙某常常在井边树下歇脚,打井水冲凉,泡茶喝。由于甲某很少甚至几乎不这块地,慢慢地乙某潜意识里将这块地当成是他自己的。还在上面用他的姓刻木做标记。特别是听说这块地下面蕴藏丰富的石油之后,乙某就一直盘算如何最终窃为己有,把非法占有的既成事实“顺理成章”地合法化。

某一天甲某与其后人终于回来了。可是乙某却赖着不走了,还声称这块地是他的。理由是从没在这块地上见过甲某或其族人。而且,其家里几代人都是喝这口井的水。

经过几个来回的口舌之战 和难免的肌肉摩擦,甲某把乙某擅自竖立在其井旁的标记拔了扔了。并在井旁搭了个棚住下了。乙某也退出井旁其曾经占用过的土地。

但是甲,乙双方对井和这块地的所有权 仍然各执一词,由此产生争端。

把上面争端客体“井”替换成岛,“土地”换成海域,“甲,乙”分别换上中国,菲律宾,地点换成南中国海,就是中菲南海争端的事因。

 诚如甲,争议的核心是井和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而不是争议土地上面长了什么树,什么花,井水倒底是甘的还是咸的,是井还是坑之类的问题一样,南海争端的实质如出一辙,也是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没有这块“土地”,没有“井”,那么请问 :甲,乙还有争端吗?以此类推,如果没有南中国海域,没有南沙群岛那些岛礁,那么,再请问:中,菲双方争什么?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中,菲双方还有争端存在吗?

有好事者聳恿乙某找乡绅公裁。于是乙某便向乡绅提出公裁,但不要求裁决土地和井的所有权,而是要求裁决井”究竟是一口“井 ”还是一个“坑”。另外 乙某声称按照新的乡规,他有权把他的人行道划到甲的“井”这边,所以要求裁决“井里的水是他的”。

甲,乙争个半死,明明是为了井和土地的所有权。乙某也口口声声在乡里声称“土地”是他的,“井”也是他的,可是却要求公裁对争端的客体——井和土地不作裁定。乙某挖空心思,为“公裁”出动其全村60多位高官达人竟然不要求对“谁是井和土地的主人”这个唯一争议作出公裁,而任其争端继续成为争端?这岂不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反常理和逻辑的荒诞情势呢?

原来乡约明文规定:有关所有权的问题不得公裁。同时还规定:公裁必须当事人各方同意方能提出。乙某是个聪明人,为了规避这个规定,只好提出“井水是我的”,而不说“井是我的”;为了故意在字眼上绕过所有权,不提“土地是我的”,而只提出“我有权采集野花,砍树”以及提出裁决什么叫“坑”叫“井”之类的问题。在表面上装模作样,在文字措辞上竭力不直接提到所有权。但最终的目的还是企图拥有井和土地——归根结底,还是所有权归属问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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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5 回复 沁霈 2016-7-28 10:07
故事深入浅出,清晰明了。
3 回复 sugela 2016-7-28 11:54
沁霈: 故事深入浅出,清晰明了。
谢谢评论。
3 回复 舌尖上的世界 2016-7-28 18:39
写完了?
5 回复 布依族 2016-7-29 05:17
问题是祖先留下的证据在哪里? 如果发生纠纷, 不通过正常渠道打官司, 怎么说服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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