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規則1

作者:寄居客  于 2010-6-19 20:4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网络文摘|已有2评论

11人制足球規則
 
編者:  王喻正  
 
整理:   林育民  
最後修改日期2001/5/28

>第一章---比賽場地(The Field of Play)

1.尺寸:Dimensions

比賽場地必須是長方形(rectangular),邊線(touch line)的長度必須長於球門線(goal line)的長度。長度90─120米(100─130碼),寬度45─90米(50─100碼)。國際比賽長度(International Matches)100110米(110─120碼),寬度 64─75米(70─80 )。

2.場地標記:Field Markings

比賽場地是用線來標明的,這些線作為場內各個區域的邊界線應包含在該區域之內。兩條較長的邊界線
邊線(touch lines),兩條較短的線叫球門線(goallines)。所有線的寬度不超過12厘米(5英寸)。
比賽場地被中線(halfway line)劃分為兩個半場(halves)。在場地中線的中點處做一個中心標記﹐
以距中心標記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個圓圈。

3.球門區:The Goal Area

球門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5.5米(6碼)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5.5米(6碼),

並由一條與球門線平行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球門區。

4.罰球區:The Penalty Area

罰球區在場地的兩端,規定如下﹕

從距每個球門柱內側16.5米(18)處,畫兩條垂直於球門線的線。這些線伸向比賽場地內16.5
18碼),並由一條與球門線平行的線相連接。由這些線和球門線組成的區域範圍是罰球區。
在每個罰球區內距球門柱之間等距離的中點11米(12碼)處設置一個罰球點(penalty mark)。在罰球區外,以距離每個罰球點9.15米(10碼)為半徑畫一段弧。

5.旗杆:Flag posts

在場地每個角上各豎一根不低於1.5米(5英尺)的平頂旗杆,上繫小旗一面。

在中線的兩端、邊線以外不少於1米(1碼)處,也可以設置旗杆。

6.角球弧:The Corner Arc

在比賽場地內,以距每個角旗杆1米(1碼)為半徑畫一個四分之一圓。

7.球門:Goals

球門必須放置在每條球門線的中央。它們由兩根距角旗杆等距離的垂直的柱子和連接其頂部的水平橫梁
組成。兩根柱子之間的距離是7.32米(8碼),從橫梁的下沿至地面的距離是2.44米(8英尺)。
兩根球門柱和橫梁具有不超過12厘米(5英寸)的相同的寬度和厚度。球門線與球門柱和橫梁的寬度是
相同的。球門網可以繫在球門及球門後面的地上,並要適當撐起以不影響守門員。
球門柱和橫梁必須是白色的。

8.安全性:Safety

球門必須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這個要求才可以使用移動球門。

9.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Dec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F.A. Board)

決議一:

如果橫梁移位或折斷,應停止比賽直至修好復位。如果不可能修復,則終止比賽。
不允許用繩子替代橫梁。如果橫梁可以修復,應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的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決議二:

球門柱及橫梁必須用木材、金屬或被批准的其他材料製成。其形狀可為正方形、長方形、圓形或
橢圓形,並不得對隊員構成危害。

決議三:

從球隊進入比賽場地至上半場結束離場,下半場重新進入比賽場地至比賽結束﹐任何商業廣告,
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不允許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內的地面)。
特別是在球門、球門網、角旗上不得有廣告出現,也不得安裝任何附屬設備(如攝像機、麥克風等)。

決議四:

如同決議三所述,在比賽期間,國際足球聯合會、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聯盟、俱樂部或其他團體
的代表性標誌或圖案的複製品,不管是實物的還是圖文的,都禁止出現在比賽場地和場地設備上
(包括球門網和球門網以內的地面)。

決議五:

在比賽場地外﹐距角球弧9.15米(10碼)且垂直於球門線處做一個標記,以保證在踢角球時守方隊員
能遵守規定的距離。

>第二章--- (The Ball)

1. 質量和測量:Qualities and Measurements

圓形(spherical);用皮革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圓週不長於70厘米(28英寸)、不短於68厘米(27英寸)
;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多於450克(16英兩)、不少於410克(14英兩);壓力在海平面上等於
0.6 –1.1
個大氣壓600–110.0 / 平方厘米、8.5-15.6 / 平方英寸)。

2. 壞球的更換:Replacement of a Defective Ball

a .如果球在比賽過程中破裂或損壞:停止比賽;用更換的球在原球破裂時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
比賽。

b .如果球在開球(kick-off)、球門球(goal kick)、角球(corner kick)、任意球(free kick)、罰球點球(penalty kick)或者擲界外球(throw-in)等死球時破裂或損壞﹕應按照相應的規定重新開始比賽。

c.比賽中未經裁判員的許可不得更換球。

3.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Dec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F.A. Board)

決議一:

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足球方可在比賽中使用。在國際足聯和洲際聯合會主辦的
比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帶有下列三種標誌之一:

a . 正式的國際足聯批准”(FIFA APPROVED)標誌;

b . 正式的國際足聯監製”(FIFA INSPECTED)標誌;

c . 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INTERNATIONAL MATCHBALL STANDARD)

在球上印有這些標誌就表明該球已被正式檢測﹐並符合各個級別所規定的特殊技術要求。球的最低
技術要求已在規則第二章中說明。這些與各個級別有關的特殊要求必須得到國際足球理事會的同意。
相關的檢測機構也要得到國際足聯的同意。各國足協的比賽可以要求使用符合上述三種標誌之一的
球。其他比賽用球必須符合規章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二:

在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和國家協會主辦的比賽中,除了比賽及比賽組織者的標誌和製造商的商標
外,不允許在球上出現任何商業廣告。競賽規程可限制此類標誌的尺寸和數量。

第三章---隊員人數(The Number of Players)

1 .隊員:Players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
則比賽不能開始。

2 . 正式比賽:Official Competitions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sub-stitutes)。競賽賽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3 . 其他比賽:Other Matches

在其他比賽中,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5人,並規定:

a.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

b.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未被通知或參賽隊未達任何成協議,則可以使用的
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4 . 所有的比賽:All Matches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5 . 替補程序:Substitution Procedure

替補隊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c.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d.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

e.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上場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上場隊員﹔

f.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g.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6 .更換守門員:Changing the Goalkeeper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以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a.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

b. 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7 . 違規;判罰:Infringements / Sanctions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a. 停止比賽;

b. 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

c. 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經裁判員許可﹕

a.繼續比賽;

b.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c.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8.重新開始比賽:Restart of Play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9.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Players and Substitutes sent off

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
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8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Dec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F.A. Board)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
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向隊員傳達戰術指示,他和其他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
行為負責。

第四章---隊員裝備(The Player’s Equipment)

1. 安全性:Safety

隊員不得使用或佩帶可能危及自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或任何物件(包括各種珠寶飾物)。

2. 基本裝備:Basic Equipment

隊員必需的基本裝備是:運動上衣短褲如果穿緊身內褲,必需與短褲的主色同一顏色;
長襪(stockings)護腿板(shin guards)足球鞋(footwear)

3. 護腿板:(護脛)Shin guards

必須由護襪全部包住;由適當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或其他類似材料)﹔提供適當程度的保護。

4. 守門員:Goalkeepers

 每個守門員的服裝顏色必須有別於其他隊員、裁判員和助理裁判員。

5. 違規 /判罰:Infringements / Sanctions

對於任何違反此規則的:

a.  比賽不需要停止﹔

b.  裁判員指出上場隊員的裝備有問題後,該隊員應離開比賽場地去調整裝備﹔

c.  除非該隊員已經調整好裝備,否則應在比賽停止成死球時離開比賽場地﹔

d.  離開比賽場地調整裝備的隊員在未得到裁判員許可前不得重新進場﹔

e.  裁判員允許隊員回場前需檢查隊員裝備﹔

f.  隊員只有在比賽成死球時方可重新進入比賽場地﹔隊員因違反以上規則而離開比賽場地,

在未得到裁判員同意即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時﹐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重新開始比賽如果

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第五章---裁判員(The Referee)

1. 裁判員的權力:The Authority of the Referee

每場比賽由一名裁判員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有關的競賽規則。

2.權限和規則:Power and Duties

a. 執行競賽規則﹔

b.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裁判(fourth official)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c.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d.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e.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勣﹔

f.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suspend)終止比賽﹔

g. 因外界干擾而決定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h.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i.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j.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過護理治療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

重回場地﹔

k.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

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l.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m.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份,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n.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份﹐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週圍地區﹔

o. 對於自己沒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p. 確保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q.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r. 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份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3.裁判員的決定:Decisions of the Referee

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時最終的。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

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4.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Dec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F.A. Board)

決議一:

裁判員(同樣適用於助理裁判員或第四位裁判)對下列情況不承擔法律責任﹕

a. 隊員、官員或觀眾的任何受傷﹔

b.任何財產的任何損壞﹔由於,或者可能由於他根據競賽規則所作出的判決,或者按照正常程序

維持、進行和控制比賽,而對任何個人、俱樂部、公司、協會或者類似機構造成的任何損失。

這可以包括﹕

(1). 裁判員根據比賽場地及週圍情況或天氣的影響決定比賽是否進行﹔

(2). 決定由於各種原因而取消比賽﹔

(3). 決定比賽中所用的設備及其固定情況﹐包括球門立柱﹑橫梁﹑角旗杆和比賽用球﹔

(4). 由於觀眾的影響或觀眾席中的任何問題﹐決定是否停止比賽﹔

(5). 決定是否停止比賽允許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6). 決定要求或堅持要求將受傷隊員移出比賽場地接受治療﹔

(7). 決定隊員是否可以穿著某種服裝或裝備﹔

(8).決定(在其職責範圍內)是否允許任何人(包括球隊或體育場官員﹑安全官員﹑攝影記者或其他

新聞宣傳的代表)出現在比賽場地附近﹔

(9).裁判員根據競賽規則或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國家協會或聯盟對該比賽制定的規程或規定

而作出的判決。

決議二:

在錦標賽或聯賽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員﹐其作用和職責必須要與國際足球理事會認可同意的規定相一致。

決議三:

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應包括進球是否得分和比賽的結果。

第六章---助理裁判員(The Assistant Referees)

1. 職責:Duties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助理裁判員,他們的職責(由裁判員決定)應當示意﹕

a.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b.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c. 當處於越位位置(offside position)的隊員可以被判罰時﹔

d.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e.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其他任何事件時。

2. 協助:Assistance

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助理裁判員如有過份干預或不合適比賽的表現
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1. 比賽時間:Periods of Play

協議(如因光線不足每半場減少到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之前制定﹐並要符合競賽規程。

隊員有中場休息的權利。中場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競賽規程必須闡明中場休息的時間。只有裁判員

3. 扣除損失時間:Allowance for Time Lost

4. 罰球點球:Penalty Kick

5. 決勝期:Extra Time

6. 中止的比賽:Abandoned Match

第八章--- 比賽開始和重新開始(The Start and Restart of Play)

通過擲幣﹐猜中的隊決定上半場比賽的進攻方向。另一隊開球開始比賽。猜中的隊在下半場開球開始

2. 開球Kick-off

決勝期兩個半場開始時。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1). 所有隊員在本方半場內﹔

(3). 球應放定在中心標記上﹔

(5). 當球被踢並向前移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7). 某隊進球得分後﹐由另一隊開球。

違規 / 判罰?font color="#999900">GInfringements/Sanctions

上的其他犯規﹐應重新開球。

墜球是在比賽進行中因競賽規則未提到的原因而需要暫停比賽之後,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1). 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墜球。

違規 / 判罰重新墜球﹕Infringements/Sanctions

a.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b. 如果球在接觸地面前未經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第九章---比賽進行及死球(The Ball In and Out of Play)

1. 比賽成死球:Ball Out of Play

下列情況比賽成死球:

a. 當球不論在地面或空中全部越過球門線或邊線時﹔

b. 當比賽已被裁判員停止時。

2. 比賽進行:Ball in Play

其餘所有時間均為比賽進行中﹐包括﹕

a. 球從球門柱﹑橫梁或角旗杆彈回比賽場地內﹔

b. 球從比賽場地上的裁判員或助理裁判員身上彈回場內。

1. 進球得分:Goal Scored

2. 獲勝的隊:Winning Team

3. 競賽規程:Competition Rules

比賽的勝者。

第十一章---越位(Offside)

1. 越位位置Offside Position

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隊員處於越位位置﹕他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更接近對方

的球門線。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

a. 他在己方半場內﹔

b. 他與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平行﹔

c. 與對方最後兩名球員平行。

2.犯規:Offence

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同隊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裁判員認為其就下列情況而言捲入了現實

比賽中時才被判為越位犯規﹕

a. 干擾比賽﹔(interfering with play)

b. 干擾對方隊員﹔(interfering with an opponent)

c. 利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gaining an advantage by being in that position)

3. 沒有犯規(沒有越位)No Offence

對於任何越位犯規﹐裁判員應判給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踢間接任意球(an indirect free k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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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1 回复 wazhh 2010-6-20 01:11
专业啦
0 回复 寄居客 2010-6-21 18:32
wazhh: 专业啦
世界杯赛,常识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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