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刑法是否需要增加一条“制造仇恨罪”?

作者:新手登陆  于 2011-4-26 23:1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中国的法律|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2评论

中国的刑法是否需要增加一条“制造仇恨罪”?
美国的法律里有一条“种族歧视”罪,这是因为美国聚集了各种不同种族肤色的人种,而在中国肤色一样,56各民族之间的肤色没什么差别,种族歧视问题在中国并非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但是现在许多中国人心中似乎都“憋”着一股火气,稍有不慎就会爆发出来并引起连锁反应。什么有人到学校、幼儿园杀孩子;什么有人持刀闯进警察局杀警察;什么大卡车司机大罢工等等,这些人用自己的行为方式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和仇恨,并把这种不满和仇恨转嫁到其他人无辜人的身上。
那么该如何定义制造仇恨罪呢?首先有一个制造仇恨的源头,例如A侵犯了B人身或财产,那么A就在B身上制造了一个仇恨,如果B在法庭上说:“A侵犯了我,所以我恨他。”那么这个制造仇恨罪就成立了;如果B受到A的侵犯后报了官,而依照法律官该管而不管,B因此说我恨官,那么这官又在B身上制造了一个仇恨。如果官把C抓了,并宣判是C侵犯了B,那么B的仇恨没有了,而官在C身上制造了一个仇恨;若干年后的某一天,A突然跳出来说若干年前侵犯B的是我不是C,这时C如果恨A、B和官,那么A、B和官都犯有制造仇恨罪。
如果官做的事情是完全依照法律办的,有人说我恨官,那样制造仇恨就不能成立了,那只能是去修改法律。例如,官判一个杀人犯死刑,杀人犯说我恨官,这时仇恨罪不能成立,因为官是在执行法律,杀人犯只能建议人大修改刑法。
 
如果官做的事情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为了自己谋利而损害了D,那就是官在对D造仇恨了。例如,官用纳税人的钱修建了公路,官又在公路上设了收费站、罚款站,收的钱转进小金库或装进自己的腰包,那么这官就是在对一个团体制造仇恨,因为官在利用职权强抢有车族每一个人的钱。这是只要有车族或开车族中有一个人能证明他被官侵犯了,并由此引起他恨官,那么这官的制造仇恨罪名就成立了。
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没有人制造仇恨,当发现有人出于法律之外的原因在制造仇恨时,就要坚决的将制造仇恨者绳之以法。真正的和谐社会就是社会不再是火药桶,来自任何地方的一点火星,都会引起爆炸,这火药桶就是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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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2 回复 awang9988 2011-4-27 00:52
还应该加一条:
阶级歧视罪。 把公开侮辱农民工人的高等公民投入监狱。
或者叫家庭出身/工作种类歧视罪。
我是很认真的。
建议的惩罚是: 财产充公,判劳教20年。
1 回复 新手登陆 2011-4-27 21:43
awang9988: 还应该加一条:
阶级歧视罪。 把公开侮辱农民工人的高等公民投入监狱。
或者叫家庭出身/工作种类歧视罪。
我是很认真的。
建议的惩罚是: 财产充公,判劳教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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