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的公开信/王瑞琴

作者:笑臉書生  于 2016-8-21 13:40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5评论

关键词:西北政法, 大学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先生:
    
    看到贵校网站转发8月5日人民网法治频道发表贾宇教授《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文章,感受良多,辗转反侧决定致信与您!
    
    首先自报家门,本人兰州大学历史系学士,曾为中共党史教员,现为铜臭商人,奔波于肆,经营一爿小店糊口,是周世峰律师的客户和同乡。而您是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就读。鉴于本人文化程度低,言之不周请见谅。
    
    1、关于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天津审判,校长您的文章除了援引《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围绕着该条款的详释,没有更多的引用国家法规,以及相关的更具体的规定和条律令、旁引博征从专业角度更通俗易懂的进行阐述,从而在理论上和认知上让国民周知天津二中院的判决是公正的,而是简单引用庭审和判决书,其相似度高达90%以上(文章相似度检测对比软件),拼凑抄袭、鹦鹉学舌,该文水准与一个主张高校去行政化的法大校长身份严重不相符。在此不揣扪心而问,如果是校长您三秘、甚至五秘的应景之作,那么说明您对自己根本不负责任,您不是校长是政客;如果是您自己亲自捉刀,那么,校长您的作业不及格!
    
    2、任何人均须知法守法,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周世锋、胡石根他们以及每一个人、包括你、我如果触犯了国家的法律,那么自有法律的审判。天津二中院公开审理周、胡等人,有人大政协委员、群众学者以及中外媒体记者旁听。其官微对庭审进行全程图文播报,媒体接待中心大屏幕供中外记者观看。用信息时代的方法拓宽了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录。公开而透明庭审过程,这是国家和社会的巨大进步,真正的体现了司法改革,体现了法制和自信。
    
    但同时作为专业人士,您指责“国内少数舆论及一些西方国家和媒体以“家属没有参加庭审”为由,将上述案件的审判说成是“秘密审判”,其明显的逻辑错误是把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当成是公开审理的充分必要条件,将家属未参与旁听等同于秘密审判,以实现对庭审程序“阴暗化”和“政治化”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及所谓的“维权律师”不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进行执业活动的律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人、包括死磕律师,不论他们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都应该享有各种权利,首先是程序正义的权利。从去年7月9号(网称709抓捕)周、胡等被捕以来,有许多违反程序和规定的行为发生:(1)长达一年多时间律师和家属无法通信,外界对他们的情况全然不知。周世锋案件除七味烧吃饭外均是社会知晓的事件,包括吃饭在内均不属国家秘密,亦不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却不让律师会见,使周世锋与外界隔绝。(2)、不向律师告知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被采取、变更、延长羁押期限等案件情况。(3)、违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有关部门在称周世锋解除与杨金柱律师委托关系时,不出具书面文件,也不让杨律师就此会见。此外明知当事人家属自聘了律师,而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但官方强行指派律师。(4)、公开审理中既然有群众、律师、人大政协代表等旁听,却单单家属都不被充许旁听,莫非他们比家属还关心案子进展情况?对隔绝逾一年的当事人而言,居然提前表示不希望家属前来旁听,这合乎逻辑吗,合乎人性吗。(5)、周世峰的自聘辩护律师杨金柱先生,数次到天津要求会见他的当事人未果,杨金柱律师以湖南人的倔强,呼吁不止,宣称抬着棺材去天津办案,而且居然在天津市检察院翻筋斗以明志,可怜年逾六十的老律师为了见到他的当事人搞起了年轻人的行为艺术。同时这边厢无论杨金柱律师翻了多少筋斗,那边厢官派律师再三缄默神隐,直到开庭方才知道姓氏名谁。
    
    国人皆知杨金柱,满屏筋斗杨,校长您不可能没有看到吧,您对709案件不会一无所知吧!相信您不可能没有微信,而且我想您一定会穷其所能的为您进行着精致的勾连沟通。诚然、如您所说家属不出庭不等于秘密审判,但这其中大量的违反程序践踏规则的行为,作为一个法律人,一个法大的校长出于“你懂得”的原因可以视而不见、保持沉默,但至少要存留点对良知、对法律和对历史的敬畏,岂能指鹿为马、偷换概念、混淆逻辑而选择性的去做评判。那么同问、现在您这样做的“昭然用心”是什么!同为法大校长的江平先生,年近九十却仍然为国家的法治进步和社会的公平奔走呼吁,而您所做不能望其项背,与法大校长的身份相去甚远。有这样一个现世的楷模您不去追随,却是蝇营狗苟,实在是法大的悲哀,教育的悲哀。
    
    3、关于周世峰律师,他比您和大多数人都更诚实、勇敢。(1)周世峰律师是我见到过的最坦诚的人,曾做过乡村教师,基层官员,当年北大法律系研究生在河南省非常少,他们同学中有省部级干部,如果走仕途现在有可能是个大官,至少也混个中官。问之他回复说,“我需要钱,要是在官场我一定是个贪官! 我家很穷,当律师赚钱又安全”,并且用“艺不压身”这句谚语形容他是手艺人。(2)周世峰有担当,他不是精致利己主义者、不世故精算,锋锐所代理很多所谓敏感案件,如伊力哈木案、德国记者张淼案等,很多朋友为他担心。试想如果都趋利避害不敢承接各种敏感案件、贫穷案件等等,法制社会怎样实现。(3)周世峰为人正派,庆安事件发生时他说,警察当着母亲孩子的面杀人没有天理,支持屠夫追查事件真相。试想警察当着八旬老母和三个年幼的孩子的面枪杀他们的亲人,这有悖人伦的惨剧,国民能接受吗?而央视在庆安事件中混淆是非、歪曲抹黑弱者之恶,在雷阳事件后暴露无遗,为人不齿,相信它终将会承担代价。
    
    周世峰有着常人的缺点和优点,但他是个有责任、有担当、有人格的正派人,即或触犯了法律,也不能因此遮盖他的私德和人格。他好酒、好财、好···,但他不好谄媚,不好撒谎,而您的所好···,一定比他更多!
    
    校长您在点评709案的时候,没有做到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客观公正,没有做到一个知识人应有的良知诚实,没有做到一个导师应有的垂范楷模,您不仅羞辱了“校长”这两个字在人民心中奕奕闪光的神圣,而且根本丧失了作为一个政法大学校长应有的尊严!
    
    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基督徒王瑞琴
    
    2016年8月18日于青海·西宁
    
    ========
    
    贾宇署名文章《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全文附于下: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开审理,认定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成立,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述案件宣判后,主流舆论对法院的依法审判活动及判决结果是赞赏的,人民群众普遍支持依法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但是也存在一些杂音,尤其是少数境外媒体妄称案件秘密审理存在暗箱操作、审判是借机对“维权”律师施压等问题。我们应该对此高度警惕,并从理论上和认识上对以下几个相关问题予以厘清。
    
    一、被告人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该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畴。周世锋等人的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主观上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上述四人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接受了“颜色革命”等理念,逐渐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例如,2014年3月,翟岩民在颠覆国家政权主观故意支配下,作为现场协调人,组织他人在建三江非法聚集滋事。事后,翟岩民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抹黑政府形象,并鼓吹违法人员为“反独裁反暴政追求民主宪政义士”,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仇视,意图通过颜色革命,推翻国家政权。翟岩民、胡石根作为访民代表、非法宗教人员代表,与不法律师周世锋、网络推手吴淦等相互勾连,具有通过组织访民炒作热点案件,利用舆论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第二,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客观上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周世锋等人既有通过互联网尤其是境外媒体发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的行为,也有多种形式的颠覆国家政权的实际行动。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在颠覆国家政权故意支配下,组织访民通过聚集滋事、拉横幅、网络炒作等方式炒作热点案件和事件,攻击国家法律制度,混淆视听,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再联系“民运圈”、“死磕派”、“律师圈”、“访民圈”等可以整合的力量,来壮大所谓的“公民力量”,形成合力,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翟岩民、胡石根等人通过组织、指挥、利用非法上访人员,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不法律师等,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件和社会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制造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他们的活动得到了境外反华势力、组织的资助和支持,具有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共同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特点。例如,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宇在采访中披露了境外机构出钱组织她们到英国、瑞士、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接受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培训,内容和手段甚至具体到反侦查的技术。这充分证明了他们不仅仅是“小打小闹”的挑动反政府舆论和行为的“小动作”,而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大动作”。
    
    第三,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的行为足以引起导致国家政权颠覆的危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易言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足以造成颠覆政府的危险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造成颠覆国家政权的后果为条件。上述被告人所采取的行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所谓隐蔽性是指采取地下活动,组织非法聚会等形式扩充人员,宣传推翻政府的思想并进行培训。欺骗性表现为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以“维权”、“律师代理”等貌似合理合法的形式,通过国际互联网、博客、微信群等宣传工具,恶意炒作敏感案件或事件,混淆视听,欺骗不明真相的公众,借此达到扩大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的负面影响、引起仇视政府的情绪和舆论的目的。从周世锋等人组织、策划和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从其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的事实来看,已经产生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危险。
    
    二、依法公开审理体现国家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
    
    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审判虽然敏感,但是只要依法、公开审理,公正适用法律,就能通过公正司法程序彰显我们国家的法治自信和制度自信,境外反华势力制造的谣言也就会不攻自破。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充分保障了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开庭前,法庭召集庭前会议,就审判有关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公开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所有证据均进行了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庭将证明4名被告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证据毫无隐瞒地向社会公开,这对国外反华势力所制造的秘密审判、暗箱操作等谣言是非常有力的反击。
    
    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审理,体现司法公开。在上述案件的庭审中,不但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执业律师、群众代表,还有中外媒体记者旁听。为了更大范围实现庭审公开,司法机关采用多种途径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并且为新闻媒体记者及时全面获取庭审信息创造便利条件。有资料显示,天津市第二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进行全程图文播报,还专门设置了可容纳百人的媒体接待中心,大屏幕可供外媒记者观看庭审实录。所有这些公开形式,都是信息化条件下公开审理的新样态,拓宽了社会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信息的途径,最大程度地实现庭审公开。至于国内少数舆论及一些西方国家和媒体以“家属没有参加庭审”为由,将上述案件的审判说成是“秘密审判”,其明显的逻辑错误是把被告人家属到庭旁听当成是公开审理的充分必要条件,将家属未参与旁听等同于秘密审判,以实现对庭审程序“阴暗化”和“政治化”的险恶用心昭然若揭。当阳光照进法庭,公开而透明的庭审过程,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于公然挑战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境外势力插手和干涉,都会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公正进行处理的鲜明立场。
    
    三、正确认识依法维权与以“维权”为幌子的颠覆国家政权犯罪
    
    某些境外媒体攻击中国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是借此打压“维权”律师,以达到丑化中国政府,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仇恨。2011年以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前主任周世锋以该所为平台,纠集少数“死磕”律师和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专门选择热点案件、事件进行炒作,以“维权”为幌子,借助敏感案件的所谓维权代理,采用鼓动职业访民等别有用心的人,在人民法院门前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引起舆论混乱并通过境外媒体恶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政府的仇视。他们的真实目的并不是维权和维护司法公正,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及所谓的“维权律师”不是、也不能代表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进行执业活动的律师。因为他们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对抗者和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者!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借助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引起民众对司法不公的情绪以制造事端,引发大规模对抗,制造大规模冲突,把国家搞乱。因此,依法惩治周世锋等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少数人诬称的“打压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同时,我们需要正确认识言论自由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界限。如果仅有某种不同的政治见解甚至是政治偏见,而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不仅公然散布颠覆政府的言论,而且通过各种形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例如,胡石根多次在非法聚会时宣讲,通过“劳工”维权壮大“公民”力量,挑起、激化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对抗,为国际反华势力的介入提供借口。由此可见,胡石根等人搞非法宗教活动,进行非法聚会并不是单纯表达不同的政治见解,而是制定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步骤并付诸实施,通过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推动“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实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因此,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以“维权”、“维权律师”等名义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本质,不受西方一些势力的蛊惑及煽动,自觉抵制所谓的“推墙运动”,让那些企图挑起“颜色革命”搞乱中国的图谋难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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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2 回复 晓临 2016-8-21 14:08
要定罪,就要证明被告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动;要指控被告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动,就要证明有“社会主义制度”这种东西的存在。
4 回复 笑臉書生 2016-8-21 14:24
晓临: 要定罪,就要证明被告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动;要指控被告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动,就要证明有“社会主义制度”这种东西的存在。
社会在倒退,老毛的影子重现,中国百姓的悲哀
4 回复 舌尖上的世界 2016-8-21 18:57
中华民族就是个'汉奸族',虽然这话没人爱听。

皇上以下全都是些奸罢了,搞教育的,奸;搞外交的,奸;搞宣传的,奸。这些都是不得不明着奸的,余下的都是些暗奸。所谓'为奸',就是作伥。'作伥',就是依附权势。'依附',是中国人民族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 回复 fanlaifuqu 2016-8-21 21:40
中国还是有好男儿的!
2 回复 徐福男儿 2016-8-21 21:40
贾宇是个曲学阿世的奴才,这样的知识分子越多,中国的前途越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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