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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房再结婚,这是许多年轻女孩结婚前都会提出的条件之一。然而,11月16日出台的《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提出,婚前个人首付和贷款的房子属于个人所有,父母赠送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此意见引起广泛热议。
土建技术员齐先生:这项解释条款很合理。因为结婚前个人财产是私人所有,不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房子是父母给的,即使关系再密切,也不能混为一谈;结婚以后两人共同获得的财产,包括房子、车子或是存款,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各自才有支配权。
退休工人杨女士:原本结婚前我会让儿子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如果这项条款实行了,我们能减少点手续。
中学教师李女士:这项条款虽然能够完善之前的婚姻法,但是内容规定会引起很大的争议。按常理说,男女结婚首先面对的就是房子问题,大多数是男方买好房子,然后两人结婚。如果一旦离婚,根据婚龄分配所属财产。但是这样看来,问题解释条款颠覆了这样的规矩,觉得不太合适。
个体工商户方女士:我认为,男人养女人是天经地义的事,多少年了就这样传下来的。女方嫁给男方,如果离了婚,女方应该享受房产所有权,因为结婚了以后就成为一家人了。如果是这样规定,恐怕以后的“恐婚族”会越来越多了。
未婚白领郭女士:以前,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买房还是可以接受的,但现在以谁付首付来决定房屋所有权,那谁还愿意共同承担还贷的责任呢?
公务员郑先生:我和女朋友刚刚领了结婚证,对于个人财产,我们没有公证,也没有签什么协议。我觉得,既然两个人走到了一起,就没有必要分那么清楚。如果刚刚结婚,就想着离婚时怎么样分财产,这样的婚姻也没什么意思。婚姻是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这些条款对我作用不大。
大学生于程程:我今年大四了,马上也面临工作、结婚的问题。我觉得,这种婚前财产规定就像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现在的社会,不再是单纯的女人依靠男人吃饭生存,女人也都有属于自己的事业和财产。
汽车销售刘女士:我和男朋友明年结婚,我们打算自己贷款买房。我希望结婚时的房子是我们夫妻两人共有,只能选择先结婚后买房了。
家电促销员唐女士:如果房子完全是在婚前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也情有可原。但是,如果房子我也投资了,只因为首付不是我出的,就不属于房子所有人了,那么在婚姻中,我投入在这个家里的一切算什么,又有什么能保障我的利益呢?
退休干部常先生:这个条例会给所有的父母添加压力的。以前,只是家里有儿子的考虑着买房;现在,这个条例出台了,家长是不是就会考虑到:万一女儿离婚了,没有房子住怎么办啊?难道要家长再给女儿也买一套房吗?
在校法律专业学生王磊:有些地方,在情理上有点伤人。比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可是,就算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是双方共有的,如果一方擅自处理了还受法律保护,让另一方情何以堪?(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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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估计现在N多二奶、小三已经发力,争取利用最后时间,打赢这场攻坚战。
二奶和小三可能人财两失
近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婚姻法,这部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法律再次有了新动作。“意见稿”一经报道,关于“房产分割”以及“小三索赔”的问题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争议。
网友微评:
@VIVA畅读:婚姻法的新解释很热,有赞成 (论坛 新闻),有反对,男女都有。男的赞成为多,女的反对为主,说穿了就是各自利益的不同,掺杂了利益因素的婚姻注定了其不稳定性。做个财产公证,让感情归感情,利益归利益,或许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但既然要公证,婚姻动机就已经不纯,两个互相算计的人谁会让步?注定无解!
@黄小觉:我相信婚姻法新解释的出现是为了减少功利婚姻。但民间却并不买账。保护自己没有错。但是,在房子面前,难道不是“人”更重要?有再多的房子,又有何用?有钱人也有有钱人的辛酸,只是,你并不知晓。
@水滴crystal:婚姻法的新解释,逼着所有女人变成女强人女超人,既要工作好收入好,出力买房子,又要生孩子带孩子照顾家庭,搞不好离婚了被扫地出门净身出户。
@阿兹男:小三、二奶惨了,这么一来是失财失身失青春。估计现在N多二奶、小三已经发力,争取利用最后时间,打赢这场攻坚战。(钱江晚报)
附上新婚姻法解释3个要点:
焦点一:财产分割
80后结婚买房,父母掏钱已经司空见惯。有数据表明,80后夫妻的离婚率在一些城市超过20%。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父母为子女买下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新《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房屋是一个重大的财产。夫妻双方分割财产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一方主张自己的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对其个人的赠与,而其父母也声称其赠与对象是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则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往往认为,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父母单方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十分不公平,可能会挫伤父母对子女进行赠与的积极性,而且父母这种出资也往往是终身的积蓄,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家庭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买房的情况,新《征求意见》规定,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房子却是归首付款者所有,这样的规定对共同还贷款另一方有失公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指出,应该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薛宁兰:不动产的产权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婚后取得的不动产是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其他的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来还贷的。考虑到夫妻房产的共同使用,婚姻住房双方是以婚姻的期待利益为原则,用共同财产还贷。虽然这个财产是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共同还贷这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不动产的市场价以及双方共同还贷占全部贷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这个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做法。
焦点二:婚外同居补偿
房子是夫妻双方温馨的家园,但也有人用来金屋藏娇。对于此前被热议的“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问题,新《征求意见》并未涉及。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对婚外同居关系法院是一概不支持,女方不能当然来拿钱要钱。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女方往往这种情况下付出也是非常多的,后半生该如何解决?所以要兼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在的表述就是一个折中的意见,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了财产补偿,但钱款没有支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补偿,人民法院就不应支持;但如果补偿的钱款已经支付了,你支付这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同样也不会支持。
对于并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的第三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师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属于这种情况要解除同居关系并提出赔偿的,《意见》应该针对不同群体做出相应完善。
薛宁兰:第三方与有配偶者同居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说第三方是不知情——法律上所说的善意的情况下,一旦他(她)知道了对方有配偶,这个时候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有这样一些权利及义务关系存在,所以约定财产性补偿也是可以的。所以这一条其实也是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尤其是刚才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权利的保护,现在并没有做这样一个明确的界定。
焦点三:生育权
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薛宁兰认为,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