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性质和权力的基础 —兼谈中华全国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一)

作者:mali50  于 2011-5-11 23:40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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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法治社会以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今天,许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宣称只有民选产生的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这个命题需要证明,因为全国普遍的民选只是近百年来的政治事件,而西方所谓的民主国家从来不认为这之前它们的国家政权是非法的。它们也不认为古代专制国家的政权是非法的。而是相反,在成人和儿童的文艺作品中对古代的宫廷王朝极尽粉饰和炫耀之能事。即便是今天的专制国家,只要是它们的盟国,西方国家也从来不会质疑那些专制政权的合法性。

   那么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是不是无中生有呢?不是。它需要证明,而且能够证明,只不过严格证明的结果会与许多人的期待大相径庭罢了。

 

二、家族国家的权力基础

   同自有国家以来几千年的人类历史相比,西方国家的形式民主制度只存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在这以前很长的历史时期中,很少有人从理论上提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因为那时政权来自实力的较量,包括各种武力征服和武装政变。由于传统国家的疆界是以土地来划分的,在以土地和其地球资源为主要财富或财产的社会里,土地的征服者自然就在力量法则的认同下成了土地的占有者,并因此成了这片土地上的国家统治者。失去土地的人民除了联合起来发动起义外,根本不可能与土地的占有者进行长期对抗,更不可能迫使土地的拥有者接受任何权力平等的政治协议(现称宪章之类)

   征服者在最后的内部较量中,往往使被征服的土地落在一个人或一个家族的手中。因此,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国家,包括今天土地中富含石油的一些中东国家,国家政权常常为家族所拥有和继承。当土地不仅可以通过征服,还可以通过购买来占有后,力量法则便演变为财产法则,即国家权力属于该国最富有的家族。无论力量法则还是财产法则都属于自然法则。自然法则很少带有宗教和理性的成分,它来自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是依赖于自然资源的生物物种,对自然资源具有强烈的占有欲。因此,这样的国家权力与其说是合法的,不如说是自然的:只有最富有的家族才能防止其他人对其土地以及权力的侵犯,并保护其国民不受外族的侵扰。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权力的合理性并不在合法权力之下。

   不具有宗教和理性内容的自然权力虽然是合理的,却可以是不义的。义是一种理想主义成分,是靠动物本能以外的因素得以存在和维持的观念性产物。建立在土地资源上的权力贵族通常不是自耕自力的农场主,而是靠出租、放贷和收税等维持生存的。他们可以利用权力压榨农民牟取暴利,过着远比生产者奢侈的生活,并使人民为他们征服更多的土地而拼命。这样的权力贵族过的是寄生生活;他们与人民的关系是奴役的关系。因此,这种家族专制的国家可能是寄生国家和奴役国家。在寄生国家的统治下,会出现农奴或农民起义,也会产生具有理性和理想色彩的社会宗教,甚至还会有农业社会主义乌托邦思想的传播。为了缓和暴力冲突,这些国家也需要作为管理职能的宗教等信仰约束会引起社会动荡的过度行为,并给予宗教某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专制的寄生国家虽然受到社会主义者发自理想主义的批判,也受到新生资产阶级来自现实主义的挑战。但无论是理想主义或是现实主义的批判,都没能充分否定那些家族政权的合法性。

   上述的家族国家主要以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为代表。中国春秋战国之后的中央集权国家己不是典型的家族国家,因为皇家通常并不拥有全国的大部分土地和资源。因此中国中央集权虽然也是世袭的,但家族特征不如欧洲的贵族国家明显。只有皇帝或其它少数官职是完全世袭的,其它皇亲国戚只继承财产。而从村官、县官一直到丞相(宰相)是通过考试选拔的。古代中、欧国家这种任人制度上的区别再次说明了权力与财产之间的从属关系。同现代西方国家具有等级差异的选举相比,中国古代的考官制度更加公平。因为考生的录取完全靠独立的答卷能力,而与身份、地位或其它利益集团及其媒体的支持无关。而且各级官职加在一起的录取人数多,覆盖面积大,比当代西方社会给予平民更多的以能力来管理国家的机会。虽然腐败现象在任何社会都难免,这种总体上公正的官僚选拔制度赋予中央集权统治更多道义上的合法性。它是中国古代集权制度得以长期维持的主要原因,也使中国长期停留在不思进取的农耕社会。而完全靠自然法则统治的欧洲家族国家只能靠强力或暴力来取代和推翻。因此战争等军事行为成了这些国家的家常便饭,使得有利于军事胜利的武器制造业和手工业技术得到广泛地重视,进而促进了欧洲国家非农业技术及其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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