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基础

作者:mali50  于 2011-5-13 03:53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国家的性质和权力的基础—兼谈中华全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引言

二、家族国家的权力基础

三、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基础

传统的家族国家可以靠自然权力获得实际上的合法性,是因为当时的生产方式单纯落后,国家财产主要限于象征着疆域的土地那样的自然资源。在商业和手工业发达的地区,财产的形式更加多样,并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储存起来,以致个人和家庭所拥有的土地以外的财产可以与土地贵族的土地资产相匹敌。这时,土地贵族对国家政权的垄断便受到最初的挑战。这就是古代雅典产生手工业者团体政治的原因,时称雅典民主制。

当国家的主要财产不再集中于一个家族手中时,依赖于自然法则的家族权力随之消失。在国家的大部分财产分散于多个家族或集团的社会里,谁来统治国家就成了以前的自然法则无法直接回答的新问题。这时,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便成了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不同于以前的贵族国家,资产阶级不是用自己的私有财产来服务于国家,如组织生产和进行管理等,而是利用权力向人民征税来进行管理。国家的财产,包括办公大楼、法院和监狱、军队和武器等,主要用于政治管理包括战争而不是生产财富。于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一种与主要生产资料相脱离的形式国家。这种国家的政府如同没有生产资料靠投机管理生存的皮包公司一样,是一个皮包政府。形式国家的皮包政府靠税收养活,在本质上是一个寄生政府;其主要使命就是政治服务或谓政治管理。谁该拥有寄生国家皮包政府的权力,包括纳税的权力(一种以纯粹的政治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合法侵犯和剥夺),就只有通过纳税人的竞争来确定。这就是说,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受雇于纳税人并靠税款养活,因此必须由纳税人选择许可方能执政。这归根到底仍然是自然法则决定一切,只是因为执政候选人大大地供过于求的缘故,不得不增加了一个表面的竞争程序,以过滤绝大多数竞争者。因此,西方国家的政治竞选不是什么观念的产物,而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

由于唯心主义者无法理解这样的事实,也不愿承认这样的事实,他们总是舍本逐末,把表面的过程说成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基础,并称其为合法性的标志。讨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要回答的是合什么法,统治者之法还是观念之法?由于统治者总可以利用权力使自己的权力合法化,西方学者喜欢把这一合法性问题上升到理念的高度,赋予某种观念上的合法前提,称其为这个问题上的法理。然而,法由心造。从法理上来讲,政权的合法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判断,例如获得和使用权力的平等程度。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权力竞选方式有平等的和不平等的两类。像古代民主社会使用过的抽签和轮流那样的方式是平等的方式,虽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方式。既然西方国家口口声声叫嚷它们是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它们不应拒绝以平等竞选作为法理依据来判断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但是西方国家的竞选事实无法证明竞选面前人人平等。它们曾经对竞选人和选举人有基于肤色、性别和财产差别的明确规定。即便当这些文字规定取消之后,今天的候选人仍然是由少数人确定的。由于这些国家的竞选经费十分高昂,只有极少部分人能获得真正的竞选资格。对绝大多数选民来说,竞选者的形象完全来自媒体,而昂贵的竞选媒体却掌控在少数人手中。为了使富人获得更多的机会,西方国家的政府有意不为竞选提供独立于各种利益集团和私人媒体的廉价的公共平台,或严格限制竞选经费的数量和来源。从这里再次看到传统的自然法则经过修饰后如何影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政治。这些高度依赖于财产和媒体的政治竞选充分说明西方国家的政权不合古代社会实践过的平等竞选的法理。

退一步说,西方国家的政权是否符合它们极力鼓吹的民主之法呢?同样不是。权且不提民主的本质是权力平等这个前提,就连形式民主所不可或缺的多数原则都做不到。除了少数几个实行强制性投票的国家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总统、议员,包括美国历史上最受平民欢迎的民权总统约翰逊和有非裔血统的奥巴马总统在内,当选的得票率低于有选举权公民的半数。他们的民意支持率也常常不足50%。许多国家(例如美国)甚至不要求过半数选票的支持。有些国家生怕选民选出别的人,事先在选票上写上指定的候选人,并规定数票机器只认可在两者中挑一的选票。选民连写他们自己挑选的人的权利都没有,写了就是废票。因此选民完全成了少数人的点票机,使选举成了名符其实的选择性服从。当不同意少数人确定的候选人时,选民唯一能做的就是弃权抗议。而这样的弃权抗议却被西方学者厚颜无耻地当成放弃选民资格,从而把选票多数说成选民多数。进一步说,如果只有通过选举才算合法,西方国家不是由普选产生的候选人是不合法的。在法理上,后一个合法程序不能使作为必要条件的前一个非法程序自动变成合法。由此可见,即便从西方国家所标榜的民主法理来说,西方国家的由少数选民在少数人规定的候选人中挑选出来的当选人也是不合法的。这种选择性服从虽然比贵族社会的绝对服从开明一点,但与真正的民主没有关系。由于不存在选民与当选人之间的任何契约或法律约束,这些选民与法庭上的陪审团一样:他们选择的是权力的归属者,而不是自身利益的可靠代表者。

除了在合法性问题上藏拙露怯外,西方国家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来标榜民主还是一个逻辑上的悖论,或者说是对民主的讽刺。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最高领导人只是执法者,而一个国家的制度取决于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法律的执行者。除非首先承认民主国家的总统是独裁者,用总统选举来说明民主才有意义。而在美国,司法者由政府任命。就是少数底层法院的所谓民选法官也只是在州长的提名人中进行挑选。同司法者一样,立法者可以终身连任。美国国会中两党议席的变化通常只与党争有关,普通人民并没有推举议员的真正权力。这与共产党国家差不多:如果不犯错误,通常不会下台。而政府部门的反腐热情和效率远低于中国。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只有十五名议员被议会开除,其中十四名是因为支持南部独立。在立法、司法和执法这个政治链条中,执法处于最末一个奉命执行的环节,所影响的只是政权的效率而不是政权的性质和作为。这就是为什么不论是共和党的小布什还是民主党的奥巴马执政,最后都是殊途同归。甚至在独立于立法和司法的外交政策上,也是一脉相承,从战争回到战争。所以,如果承认民主国家最终是靠终身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和运用这些法律的终身的司法者而不是靠常换的执法者来统治的,那么,西方国家选举的民主含量实在很低,所影响的主要是政府的效率。尤其是美国,许多影响民众切身利益的新法是非民选的联邦最高法院直接颁发的,如最近公布的取缔对服务性企业的集体诉讼权和对实施多年的著名的米兰达法则重新解释等。联邦最高法院不断用所谓的案例法来改变现有法律的内涵更是司空见惯。连2000年上任的小布什的总统职位都是由非民选的联邦法官确定的。

可以这么说,美国所谓的三权分立,或准确地说是三权分工 (因为人事任命上的权力交错和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不是为了什么民主。恰恰相反,是为了使资产阶级更稳固地控制保护他们利益的国家性质,包括一切既定的法律政策。资产阶级藉次将决定制度性质的立法权从经常更替的执政者那里分离出来,安全地转移到更稳定的立法者手中,并把在劳资冲突中保护资产阶级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大权—转移到非民选的法官那里。这样,选举产生的有限任期的执政者不可能改变国家的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从而使选举的政治价值消减到最低程度。更何况这些权力无论怎样细分,都分不到普通人民的手中,充其量不过是将古代的君主独裁转变成阶级专制或新贵族专制罢了。它与精英专制的区别在于权利的获得不经过任何客观公正的能力测试,或者说主要不是靠专业水平的竞争以证明他们是真正的精英,而是归根到底靠依赖于财产和阶级立场的少数人的推荐。陪选人的陪选只是在其中选择罢了。选择(selection)不同于选举(election),正在于有一个字母S领头限定,即一个非自主的限制范围scope.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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