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mali50  于 2011-5-18 00:58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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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性质和权力的基础—兼谈中华全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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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华全国股份有限公司

自身拥有生产资料的赢利国家的政治更接近于企业政治,而不是西方国家皮包政府单纯的行政管理。当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生产和赢利方面之后,社会主义国家就成了一个实际上的联合企业,熔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和管理业等于一体的超级企业,例如社会主义的中国可以看成是一个中华全国股份有限公司。每个公民都是特别持股人。所以说是特别持股人,因为他们从生下来起无偿拥有使用国家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权利。但是这样的使用权不同与普通的股份,它不是通过货币或财产的交换获得的,也因此不能随意买卖、转让和遗传。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资产的情况很相似。因此特别持股人的权益也不同于普通持股人,如国家不一定有邀请每位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但可以有股东代表参加的股东代表大会。

从生产赢利的角度来看,赢利国家的国防部门相当于联合企业的保安部门;外交部门相当于联合企业的市场开发部门;国务院相当于董事会;人民代表大会相当于股东大会;党组织(如有)相当于内部检察监督部门,国家主席相当于企业总裁。这样,赢利国家实行类似企业那样的政治模式而不是皮包政府的政治模式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应该的,因为国家利润是维持国家存在的根本条件。这就是说,赢利国家不仅需要某种观念和信仰,更需要经验、专长、效率和对企业国家及其制度的忠诚。赢利机构与依赖于纳税人的皮包政府的财政经费来源不同,实行不同的用人和管理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不是说中国政府应该实现向西方国家私人企业那样对所有公民的绝对专制,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理想主义的制度,而不是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靠自然法则进行管理。

建立在自然法则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最低级的政治制度。它的基础结构可以不含有任何包括平等和人道在内的理想主义成分,而完全建立在弱肉强食的原则上。所以,资本主义国家制造过人类历史上最大和最多的罪恶,包括多次种族灭绝、大规模掠夺侵略和全球战争,甚至与奴隶制和奴工制长期并存。在与社会主义国家竞争的过程中和在社会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管理中加入了部分理想主义的色彩和内容。但它与建立在理想主义之上的社会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因为所有那些理想主义的成分不是制度本身所必须的,而不过是缓和阶级冲突或掩盖社会黑暗的添加剂或调色剂。它们可以被加进去,也可以被取出来而不影响制度的本质。当经济恶化或衰退时,添加的各种理想主义成分就会逐渐撤离出来,例如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越战失利后,便开始持续性地削减社会福利。最近又开始收缩移民政策和削弱公民的政治权利,如一些州限制工会谈判的权利,并在全国取缔对服务性企业的集体诉讼权等。

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政权之后,没有把全国的生产资料归为一党所有,而是按照社会主义的理想将它们收为公有或国有。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社会地位高于资本主义私有企业中的工人,并具有更大的发言权。虽然西方学者对这些事实视而不见,并不因此可以否认它们的存在。今天,中国公民也开始向国家交税。但是,中国的政府官员不完全靠纳税来养活,因为中国政府本身就是一个赢利机构。因此,中国人上交的税率应当低于西方国家。他们的税款主要是用来维护公有化的生产资料、公共福利和国防教育等。说中国政府的官员是靠纳税人养活的,因此必须像西方国家那样由纳税人决定这句话并不完全正确。同样的道理,西方国家皮包政府的官员首先应当忠于他们的施主纳税人;而赢利国家的政府官员首先应该忠于国家,因为他们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国家赢利。因此,他们不能像西方国家的政府官员那样只花钱不挣钱,被雇来充当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润滑剂,而有着明确和必须完成的经济目标。完成这些经济目标不是靠观念、口号和方法,而是靠专业技术和特殊经验。不同于对单纯政客人缘和品德的挑选,对这些专业技术和特殊经验的判断和鉴别超出了绝大多数普通选民的能力和知识范围。

有人说,既然人民是国家财产的名义主人,人民就应有权决定中国的社会制度,并有权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之间进行选择。这种说法只有当人民是以个人财产按市场价格进行平等交换成为国家财产的占有者时才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创立新中国之初,慷慨答应中国人民成为国家财产的名义主人是有条件的:即必须首先承认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当有人想放弃公有制时,他们首先放弃了国家财产名义主人的地位,从而在法理上失去了选择制度的权力。这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无权选择社会主义制度一样,因为他们不拥有社会主义制度所必须的公共生产资料。也有人会问为什么不允许人民购买名义上属于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已经把相当比例的公有资料转化为私人所有。为了保持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所有的社会生产资料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理论上这个比例以其生产利润能够维持除国防、教育等社会福利外国家企业的管理为最低限度。否则国家企业最基本的管理也要仰仗纳税,变成像西方国家那样的皮包政府,从而在法理上应由纳税人确定政府的人事安排。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公平的买卖从来就是买方和卖方双方的自由决定,而不是买方可以单方决定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私人财产是如此,国有财产又何尝不是如此?有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购买西方国家的国有资产,包括尖端武器和核武库吗?不能。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私有化的最低底线,因为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线,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一个实际上的企业国家实行企业管理的法律依据。这个底线就是企业国家国有或公有的生产资料所创造的利润能够维养活国家领导和管理人员,从而毋须依靠纳税人。纳税将主要用于国防、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可以包括除工薪之外的管理费用)以及各种非日常开支。之所以说是用创造的利润而不是生产资料本身的价值,因为国家管理不能靠出售国家财产来长久地维持。之所以说是最低底线,因为国家企业的利润仅仅用来养活管理者而其它人民从管理中得不到任何好处时仍然是有风险的。如果国家企业的利润还可用来支付相当部分的社会福利,就会增加人民对国家企业的依存度和忠诚度,也因此更容易获得人民的支持。

这一底线不是某个人包括作者本人可以任意确定的,而是由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法则确定的。人民随时可能要求知道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的赢利和管理薪资之间的平衡状况。如果国家管理人员的薪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纳税,并且这种局面在短期内没用改变的希望和可能,纳税人就可能根据自然法则要求由他们自己来确定国家领导者和其它管理者。西方国家深明自然法则的重要性。它们颠覆社会主义国家首先是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使国家企业无法养活它的管理人员并因此成为像西方国家那样纯粹的政治服务机关。这时,用纳税维持国家管理的人民必然会起来要求确定国家领导人的权力。这种自然法则是不可抗拒的,因此失去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变天是迟早的事,即使有再大的权威靠再大的努力都无力回天。当社会主义国家拥有足够的生产资料时,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同样可能发生少数人非法的政治行为破坏国家企业的管理。但是,只要告诉人民赢利国家与西方寄生国家的皮包政府在本质上的区别,以人的本性出发服从自然法则的人民是不会支持以破坏企业赢利和人民生活的方式来追求政治目的的。

作为赢利机构的国家必须比个人企业承受更多的人道主义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因为企业可以选择,而国家不可选择。国家是公民的最后避难所。因此,国家必须承担个人企业不能或不愿承担的人道主义义务,为丧失劳力、收入和健康的人提供维系生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承担着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私人企业赢利和政府福利缓冲的双重使命。因此国家企业的管理机构远比单个企业复杂和庞大。它的法律同样涵盖私有制国家的公法和私法所并行的两套使命。尤其不同的是国家企业不能像个人企业那样将有害企业的人,包括有害企业管理的人,逐出企业大门便可安然无恙,而必须对他们进行最后处置包括限制他们的自由。国家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指责的社会主义国家所谓的政治犯基本上属于这类破坏国家企业管理的人。对他们进行法治在本质上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对破坏企业政治的人进行惩罚是一样的。只不过国家企业不能像私人企业那样简单地将他们驱逐出去就可解决问题,尤其是在国际上存在这企图颠覆中国的国家时更是如此。将这些不同的甚至有时是对立的使命成功地统一在一起,并不损害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赢利效率,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挑战。它的成功也必定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西方国家一知半解的学者和政客罔顾他们国家资本家企业中的私法对工人的权利、自由和言论的严格限制,仅把他们国家具有社会润滑和缓冲作用的公法与社会主义国家整个的法律体系相比较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意义的。

对一个大规模的联合企业来说,从整个企业而不是单个产品的赢利角度,来确定所有产品的价格是完全正常的,因为联合企业是靠整个企业的生产利润,而不是某个产品的利润,得以维持的。因此联合企业内部的盈亏调整或补差也是正常的。这类调整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可以发生在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是原始的自由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把它同市场经济对立起来是没有道理的。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法也不是反对一切垄断,而是反对没有竞争的国内垄断,并且不适用于国际竞争。因此,国家企业内部不同产品生产之间的割盈补损也是纯粹的市场行为,不同与西方国家用纳税人的钱实行的国家补贴。西方国家有意无意地混淆两类不同性质国家之间的区别,把中国国营企业的存在和盈利之间的调整看成是反对市场的计划经济,从而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没用理由的。它们把经济管理政治化,只是暴露了它们害怕中国国家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非想置其于死地不可。这种愿望不完全是政治的,或者说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因此不能只从政治上研究对策,而应该着重于经济效益的研究。有利于国家安定、人民幸福和经济发展的,就应当坚持,但不否定不断根据新的需要和经验加以调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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