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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言论自由的方法
西方国家私人媒体和政府部门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幌子下干涉和限制这些自由的事例层出不穷不胜枚举。随便查一下互联网便可找到许多最近的个例。因此有大量的文章质疑这些自由的欺骗性。然而再多的例子都只是个别和特例,甚至可以用战时的特殊性和腐败犯罪等理由来辩护。更何况社会学所说的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定义。在异常复杂的情况下,通常不可能也不需要所有的事实,而只需要绝大部分事实的映证即可大致成立。然而在新闻和言论实际上并不自由的情况下,根本没有可能获得必要的统计数据来揭示整个事实的真相。加上新闻本身的特征,即只有发布的新闻才叫新闻,究竟有多少潜在的新闻应该被关注但却没有得到采访和报导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因此仅以事例为论据的批判难以得出普遍性的结论。
如果仔细检视西方国家关于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理论就会发现,这些理论本身充满漏洞和矛盾之处。如果再把法制国家的法律和以此获得的逻辑推理看作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约束的话,这些逻辑上的漏洞和法律就足以揭开西方国家的言论和新闻自由这身皇帝的新衣。这种逻辑的批判只需要常态下的事例便可得出普遍的结论。例如,我在“两种新闻自由及两种标准”一文指出美国的新闻自由实际上不受任何法律的保护而只受权力的保护。因此这种放纵型的新闻自由实际上是用权力,无论是政府的还是权贵阶层的,垄断和控制新闻的自由。而所谓的无国界记者组织所使用的新闻自由的标准实际上是媒体自由的标准。由于在权力不平等的社会中,媒体自由不是新闻自由的充要条件,媒体自由不等于新闻自由。相反,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法律和政府监督的私人媒体由于其共同的阶级立场和利益,不可能真实地传播资本家统治下的普通人民的声音。
在一些西方国家,新闻自由被认为是同属于言论自由。因此前面关于新闻自由的讨论同样适用于言论自由。本文是针对言论自由的特点所作的补充。使用的方法也与分析新闻自由时相同:揭露西方国家言论自由理论内在的缺陷和矛盾。即便对政治不感兴趣的人也可以用这些定义和法律做一个逻辑游戏,看看西方国家关于言论自由的理论是不是一个自恰的体系;如果不是,又如何来修补这个漏洞百出的膺品。
二、西方言论自由的搞笑定义
讨论言论自由首先须知什么是言论自由。互联网上维基百科的定义是:“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共領域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权利。” 这就是说西方国家定义的言论自由只是公共场合的言论自由。这公共场合并不包括所有私人企业和私人媒体。私有制国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活动领域和言论场合是私有的,公共领域只占很小的一个角落,因此可以看成是西方社会的一个特区。用特殊场合下的定义来说明普遍状态是不能允许的也是十分可笑的。
接下来看看这个可笑的定义究竟离联合国关于言论自由的标准有多远?联合国颁布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表达自由”规定: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联合国公约没有把言论自由限定在公共领域中。而西方学者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公约在私有制国家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只适用于小部分特区的言论自由不符合联合国公约的要求。当然不止这一个原因,高喊民主、人权和自由是普世价值的美国至今没有正式批准接受这个联合国公约,同时又不敢给出真实的原因或修改意见。
从维基百科这个诚实但有背于联合国公约的定义可以合乎逻辑地导出以下推论:
推论一、西方国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口在生命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里没有确定的言论自由。
从这个定义没有被用于私人领域这一点来说,至少可以得出私人领域里没有确定的言论自由这个结论。这与事实完全吻合。在西方国家的私有企业中,工人受资本家独裁式的绝对专制,言论自由的程度远不如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
推论二、公有制国家的人民有比私有制国家的人民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法定言论自由。
这是因为公有制国家的法律同样保护公有企业的言论自由。虽然公有企业同样有对工人言论的限制,但在总体上比私有企业有更宽松的工作环境应是不争的事实。
推论三、西方国家的言论自由有背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其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之间的距离甚至大于公有制国家的言论自由于联合国要求之间的距离。
这个推论是以上两个推论的结果。
推论四、把私有制国家这种特殊的言论自由与公有制国家一般的言论自由相比较是不对称的和不公正的,因此也是无意义的。
这种不对称和不公正的比较即便在相同人口下进行也是无意义的,因为私有制国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口在一生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里不在公共领域中生活。排除了大部分人大部分时间里更不自由的事实,只考虑小部分人小部分时间里的自由是不诚实的。
推论五、西方国家把言论自由的考量限制在公共领域,说明在私人的盈利企业中限制言论自由也许有某种难言之隐。
西方国家的私营企业实行的是与国家政府完全不同的人事和管理制度,这是因为盈利组织不同于靠纳税人养活的寄生政府或皮包政府(见拙文“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基础”)。因此盈利企业对言论自由更多的限制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西方国家的学者极力回避讨论这种难言之隐,因为这种必要性与合理性同样适用于具有盈利企业性质的公有制国家。这一点将在后面进一步讨论。
由于西方社会的大部分领域是非公共的,用维基百科的定义来说明西方国家的言论自由就成了这样一个不是笑话的笑话:西方国家除了绝大部分没有言论自由的地方外都有言论自由。但这又是一个无可奈何的定义,因为西方国家除非撒谎,实在无法找到比这更接近联合国公约的定义了。这个定义也是西方国家言论自由的真实写照。这与无国界记者组织只把新闻自由看作是私人媒体独立与政府的自由,而不计媒体资本家对媒体的操控和私人企业对采访的阻碍是一个道理:就是把这些自由限制在私有制国家极小的公共领域中,再与公有制国家的整个社会进行不对称和不公正的比较。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