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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应由哪些人组成
马力
最近中共中央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并通过了一系列重要决议,其中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我还没有读过这份方案,只就陪审员的组成问题简单说说个人的粗浅看法。
陪审员制度由来已久。当代陪审员制度主要实行于西方国家。在那里陪审员通常从法院所在地的普通居民中随机抽选产生。居民的姓名来自选民表、驾驶执照和纳税人名单等政府名册。被挑选的陪审员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无犯罪记录或语言障碍,满足回避要求等。有时根据不同的案情还需考虑陪审团的种族比例、性别比例、年龄因素、性别取向和宗教信仰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一些拥有特别政治和法律主张的人,如对同性恋、废除死刑和禁止堕胎等有强烈支持或反对意见的人也可能被排除出陪审员名单。
有意思的是一些国家或地区还规定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或律师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以成为豁免的对象。于是一般来说,西方国家选出的陪审员不仅文化程度不高,不具有任何法庭经验,而且还可能是法盲。这种奇怪的要求是为了妨止了解本国法律的专业人士利用法律知识监督司法,事后在公共场合和媒体上挑战司法的公正性。这些陪审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准较低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专业人士的工作报酬较高,因此多数不愿意参加没有政府报酬的陪审员工作,雇用这些人员的企业也不愿意为非企业赢利的工作支付很高的薪水。
在有陪审员参与的审判过程中,为提高司法的透明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起诉方、辩护方、法官和陪审团应该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避免任何一方利用特权影响判决结果。审判中的控、辩双方自然形成相互制约的一对。陪审员则因每人的观点不同而相互制约,而法官在理论上可以受陪审团的制约。但是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员制度中,作为旁听者的陪审团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只是形式上的。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陪审员无法对司法过程和法官形成有效的和有质量的监督和制约,甚至成为被愚弄的对象,因此只能在最后表决中根据经验来裁判。一般来说,外行倾向于更加相信权威,因此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员容易受法官暗示的影响。
由此可见,西方国家的非民选法官在法庭上成了不受内行监督的专制者和独裁者。这种专制和独裁还受到豁免权的保护。就是说法官不能因判决不公而受到起诉和惩罚。在因其它违法行为受到处分或被迫退休后,享受相同的报酬和物质待遇。而同时因作弊(不是简单错判)产生的错误判决不会因法官受到处分而自动失效。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西方国家看似公正的陪审员制度下,司法质量无法保证,错判、误判的比率并不低,每年上诉的比例也很高。而最高法院只接受极少数对现有法律具有挑战性的案子进行复审,对涉及司法不公,但不需要修改法律的案子基本上不予理睬。
西方国家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有悖于常理的司法制度,是与它们打着民主的幌子实行资本专制有关的。对法律不甚了然、受教育程度不高、地位低下和阅历有限的陪审员很容易被控辩双方中富裕方高价请来的大牌律师所蛊惑,并被法官的暗示所引导,成为维护资本利益的表决机器和法庭道具。因此,西方的陪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制度十分相似。所谓的选民只能挑选胜选者,而不能监督选举过程和当选人,更不能确定候选人。当选人如同判决中的胜诉方一样,不真正对选民,即陪选人(相当于陪审员),承担法律责任,也不与他们分享获胜所得的权力或财产,更不受选民在选举或判决之后的监督。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首先应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因此陪审员制度应该不同与西方资本专制下的陪审员制度。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在司法过程中,有助于建立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民主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现有法律下的司法公正和人民利益。以前在没有陪审员制度时,主要靠党委对法官和司法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督党派色彩比较严重。而现在的大多数案件与政治和党派利益无关。司法监督可以交给无党派的专业或知法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去完成。这就要求陪审员具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并对司法程序有所了解。即便是旁听没有质询权,也会给法官带来无形的约束,增加法官利用特权独断独行的心理压力。
陪审员需要了解法律和具有法治精神是科学治国或专业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由知法人士组成的陪审团可以从非随机抽选产生的兼职人员中产生,也可以是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或老师,甚至可以是法学界和法律界工作的人士。在这些人士组成的名单上随机抽选,并排除有涉案关系等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士。费用太高的话,可以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分担一部分。同时,法院还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权力是否得到监督和制约,是衡量一个国家真假民主的重要方面。陪审员除了听审和表决外,需要在判决后写一个简单的总结报告,为改进司法质量和效率提出旁观意见。当然,这些意见不是用来修改已经作出的判决,或为某一方提供上诉的依据或理由,而只是用来定期检查和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