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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药家鑫三个字的百度搜索有4,040,000条之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搜索有5,160,000条;单从数字上看,该个案的受关注度和国家刑法的受关注度,业已相差不太大了。
网上和社会上议论比较集中的是杀人者和被害者的社会地位,官二代,富二代和穷人的问题。小由认为,这些问题都与本案涉案人相关,但与案情本身无关,由此在定性和量刑上,法院方面可能不会予以过多考虑。
我党一向教导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此案是在中国犯下,当然就要以中国的刑法论处。为表达对中国刑法的尊重,特将刑法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在此,让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看看药家鑫案的量刑关键在哪里。
量刑的关键首先是定性。
药案的犯罪嫌疑人交代,证人证词证据及作案工具及现场指认等程序已全部结束,确定故意杀人罪无疑。现在关注的焦点在量刑。
按现行刑法,量刑的依据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按规定----(以下摘抄)“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 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 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 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关键出来了。现在有一种说法,药家鑫是激情杀人,故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请各位注意,依据上文所引述之刑法条款,判断是否激情杀人的第一关键要素,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换而言之,如果被害人并无严重过错,则激情杀人的判定就不能成立。
按照药家鑫的交代,当时他由于看到被害人张妙正在抄他的车牌号,担心其向他索赔,就起了杀心,接着实施了杀人。因此,判断药家鑫是否激情杀人的关键点就是:被害人被撞后抄其车牌号的做法是不是属于严重过错;如果是,则激情杀人之说就可以成立,反之,药家鑫激情杀人之说就不能成立。 在这里,我们可以肯定,被害人抄车牌是正当行为,不存在过错,更谈不上严重过错。故此,药家鑫激情杀人之说缺乏法理依据,不能予以采纳。
另一方面,我们来看看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在现行法律中是如何定义的----(以下摘抄)“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 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 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 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药案的事实是,药撞伤被害人之后,违反交通肇事法,不但不对受害人施救,反而连捅8刀,将受到轻伤的被害人当场杀死;其二,药在被害人苦苦相求,家中有2岁幼儿待哺之时,不为所动,继续杀戮行为,导致幼儿丧母。比照法律,这些犯罪情节属于轻微还是严重,相信大众和专家都不难得出结论。
以上,我们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前提的条件下,对药家鑫杀人案进行了分析, 应该说结论是明确的---药案应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案, 应予最严厉之量刑。 在此,我们拭目以待最终的法庭宣判。
最后,我愿意以“法律的故事”一书的结束语作为本文的结尾:个人的愿望,某一个人的理论对法律只能产生极小的影响,甚至根本产生不了影响,因为法律必须代表广大民众的理想和愿望。法律最偏爱正常的普通人。它还必须顺应那些已被证实了的原则,因为它担负着人道主义的重任。-----John Maxcy Zane
附一:刑法有关条款摘录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
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
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1、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
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
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
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
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
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
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
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3、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 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 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 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 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 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