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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复(83)字第94号
李光普,又名李万华,光华,男,生于一九00年,四川大邑县人,判前系起义人员,已故。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邑县人民法庭以“反革命、不法地主罪”,判处李光普徒刑九年,现今再审查明:
原认定:解放前李光普与其弟勾结伪县长,诬害农民李吉成挖毁母亲之坟,后李吉成被杀之事,现经查,与李光普无关;四九年九月同谋镇压农民减租减息运动,无依据;解放后,疏散财物,拒决赔偿也无确凿证拒,不予认定。拒此,原对李光普以“反革命、不法地主”判决不当。原大邑县人民法庭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法刑字第1595号刑事判决书现予撤销。
(盖章)
大邑县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
拿到这份复判书,我欲哭无泪,大邑县真是太“聪明”了。父亲表面上“平反”了,实质上却留下了一个大尾巴。当年判决的前两条“罪行”,他们都明白地说:“与李光普无关”和“无依据”,而在第三条上他们却做了文章。尽管复判上写着“不予认定”,却在这句前写道,因“无确凿证据”。这话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证据是有的,只是不确凿,只好“不予认定”;可是大法刑字第1595号刑事判决书上却言之凿凿地写着“转移财产一千多石粮食到狗腿子潘树廷家”。我们家的财产不是粮食,更从来就没有放在大邑县,何来转移之说?当年如真在潘树廷家找到一千多石粮食,怎么现在会说证据不确凿呢?显然是根本无证据,这当年的第三条“罪状”也是胡编乱造来的。那么以三条大邑县制造的、根本不存在的“罪名”来判罪,其结论应该是什么呢?任何有良知的人都知道那是有意冤枉人,是冤案。而复判的结论却是一句含糊其词的“判决不当”。“判决不当”的意思太丰富、太含糊了,这含糊的用词中只有一点不含糊:只是判得不恰当而已。我情不自禁地要问:这不恰当的判决是判轻了还是判重了?是该判九年还是九十年?是该无期徒刑还是枪毙?怎样的判决才称得上“判决得当”?
既然决定“予以徹销”,却不愿意说明李光普无罪,他们回避了这最重要的一点,用这种伎俩来敷衍受害者家属,哪里还有一点平反的诚意?更何况用这三条被编造出来的毫无根据的“罪行”,原判应纯属冤判而不是错判。最了解情况的周鼎文、当时大邑县人民法院院长,居然判出这样的案子,这中间肯定藏着重要问题。而在“平反”过程中大邑县和周鼎文的表演,也让我们不得不想到周鼎文在里面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
大邑县政府的复判对他们当年的问题没有一点认识,我们子女不能接受。为此,我写信给邓小平,无回音;我找到四川省委书记杨超反映,并交给他一份材料。
杨超书记接见了我,说:“我们党对不起你们全家,请你转告你的姊妹们,你们现在是扬眉吐气的时候了。”
我说:“我们只希望能明确父亲无罪,他的案子是冤案,就心满意足了。”
可我送去的材料却仍久久没有回音,此事也就不再有消息。后来,大邑县发给四百元以此作为“落实政策”的全部善后。这四百元多么沉重啊,它承载着我们家破人亡的苦难、父亲几年的劳改生涯和一条人命、母亲忍受了半生的孤独艰难和凄苦、我们姊妹们失去的父爱和所受的屈辱,以及一家人三十多年“享受”的被打翻在地、再踏上一支脚、永世不得翻身的生活。至于落实父亲起义人员政策的问题,却再也无人过问。
我反复看了父亲和二爸李育滋的几份判决书,终于明白了一个问题,当年大邑县人民法院在周鼎文主持下给李育滋和李光普判刑,不是他们掌握了两个人的“罪行”而判,是他们先决定要这两个人死,而胡乱抓些“罪行”硬扣在两人头上,其结果就是一个被枪杀,一个死于狱中。现在的“撤销原判”既不提“平反昭雪”,也不说“赔礼道歉”,不过是做个样子,愚弄受害者家属罢了。这里我还要补充一句,父亲的起义人员证书,在父亲平反后二十五年的今天,我们还没有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