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又一次无奈的妥协!

作者:jannykwong  于 2010-7-14 13:5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职场内外|已有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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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案是旧同事在前天下班前匆匆忙忙递交给我的,让我与他分别代理两个被告人共同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辩护人和刑事附带民事案的代理人。刑案将在明天下午开庭,昨天晚上2140分之前,我一直为该案的辩护方案及辩护词、代理方案、答辩状和代理词、申请法医学的重新鉴定而忙碌着,不仅为我的当事人工作,还得替我那偷懒的旧同事针对他的当事人做一份同样的材料。刚刚才把辩护词弄好,正想伸个懒腰,那家伙给电话来了。      

“你听着,我刚刚被当事人叫出去了,原来今天早上经办法官找了当事人谈话,法官一定要让他们乖乖认罪,千万不能让律师与公诉人争论什么,这样法官可以给他们判个缓刑,赔个几千块钱就可以了。当事人同意了认罪的方案,你的辩护方案要修改了。”他边说边哈哈大笑,原本想着是一场硬仗,却没想到将会是以这种轻松的方式了结。      

“那还需要什么辩护方案,在庭上说两句替当事人求情就好了。”之前做了那么多准备工作,听他这么说,我有点泄气。      

这个案子疑点重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充分,不足以指控我们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也许法官早料到这点了,可他不想令同样做了那么多工作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难堪,因而提前作出了这个折衷的方法,判当事人有罪,但不用坐牢。      

虽然留有案底,可是不用坐牢,这样的结果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已经很满足了。虽然他们也了解并且同意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可他们却无法确信律师真能将案件起死回生,毕竟最后案件的生杀大权掌握在法官手中。      

是啊,案件是由法官判决的。中国的法官断案,特别是刑案,有时需要平衡协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其他行政部门甚至是一些权势人员的利益。做得“好”的法官得注意技巧,得承受得起这些有形无形的压力。中国律师有时是挺无奈的,像这种案件,法官都说到这份上了,当事人自己作出了选择,你便无法再替当事人争取什么。没办法,当事人同意认罪,我能做的,只能替他求情。处理这类案子,让我清楚知道:Sometimes, court is not the place for you to find the truth. 很羡慕《法内情》里由袁咏仪扮演的林天恩大律师,她为了替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可以不畏强权,不屈不挠,与同样真正处在平等位置上的检控官展开一番舌战唇枪。她能这么尽兴,是以真正做到公正无私的香港司法制度为前提的。      

已经不止一件刑事案件在我兴致勃勃的处理中不得不妥协了,讨厌这种左右迎合的判决结果。真替当事人不值,当了替罪羔羊。      

昨晚本来被朋友邀请去一个叫什么名字的露天吧玩耍的,只为了上面那一堆没价值的文字,去不了,真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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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0 个评论)

5 回复 wazhh 2010-7-14 16:42
游戏,都是有规则的
5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4 17:44
wazhh: 游戏,都是有规则的
嗯。是的。
2 回复 世外闲人 2010-7-14 20:54
同情。
4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4 20:57
世外闲人: 同情。
3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4 20:57
世外闲人: 同情。
6 回复 xqw63 2010-7-15 09:17
如果无罪判有罪,做辩护律师的一定很不爽
7 回复 youngknight 2010-7-15 09:29
国内,权〉钱〉法〉穷人
法律是用来控制老实人的。
3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5 09:33
youngknight: 国内,权〉钱〉法〉穷人
法律是用来控制老实人的。
目前还不能寄予它太多厚望,能维持基本的秩序就好。
6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5 09:34
xqw63: 如果无罪判有罪,做辩护律师的一定很不爽
肯定了,律师的价值没能体现出来。
2 回复 xqw63 2010-7-15 09:44
jannykwong: 肯定了,律师的价值没能体现出来。
4 回复 陈营 2010-7-15 19:58
楼主写的事情目前在中国有很多,这个结果不仅是双赢,也是三赢四赢,并不坏嘛。楼主应该把握一个尺度,尽量少些个人情绪感受,人类社会的事情很复杂,辩护律师如不能做到无罪判决就是“律师的价值没能体现出来”的认识狭隘了,公检法和律师的设置不是针对个人而是面对整个社会,楼主有言“能维持基本的秩序就好”这既是现状也是对的,猜想美国也有类似的事情,
8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5 21:20
陈营: 楼主写的事情目前在中国有很多,这个结果不仅是双赢,也是三赢四赢,并不坏嘛。楼主应该把握一个尺度,尽量少些个人情绪感受,人类社会的事情很复杂,辩护律师如
部分同意你的观点。定罪判刑但不用即时执行对被告人来说确实算是个不坏的选择,也是法院平衡各关系后达到的“双赢”效果,这些情况在中国来说也是比较普遍的。可是,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加严谨一点,更加公正公平一点,你觉得有必要作出这种无谓的妥协吗?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老在这种妥协中挣扎,你觉得这个国家的司法还会有更进步的空间吗?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常建立在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之上的,那么久而久之,老百姓还能对它寄予期望吗?
一个国家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允许它有点点腐败,可以允许它有点点失责,但如果连司法的天秤都允许随意左右偏倚,那么人们追求公理的防线就会慢慢失去的,届时这个国家还能有什么希望?
6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5 21:29
陈营: 楼主写的事情目前在中国有很多,这个结果不仅是双赢,也是三赢四赢,并不坏嘛。楼主应该把握一个尺度,尽量少些个人情绪感受,人类社会的事情很复杂,辩护律师如
文章从来没讲过“辩护律师如不能做到无罪判决就是‘律师的价值没能体现出来’”
如果辩护律师都这么认为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是无罪,那么我想这个律师肯定是疯了。
这个案子的证据本来是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却被追究了,而且还判了有罪。这样的结果使得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的价值没能体现出来。
3 回复 德州龙 2010-7-15 23:45
法官私下要被告认罪,如果有证剧, 是不是可以判个威吓的罪名?
4 回复 陈营 2010-7-15 23:51
jannykwong: 文章从来没讲过“辩护律师如不能做到无罪判决就是‘律师的价值没能体现出来’”
如果辩护律师都这么认为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是无罪,那么我想这个律师肯定是疯了
抱歉哈,你的那句话是你上面回复一个村民时写下的,以为也是你的一种意识,故而我引用了,或许我理解有误,见笑了。你连写两个回复我一一拜读了,对律师行业我是外行,只是凭自己的感知而谈,莫怪哈。
4 回复 陈营 2010-7-16 00:35
jannykwong: 部分同意你的观点。定罪判刑但不用即时执行对被告人来说确实算是个不坏的选择,也是法院平衡各关系后达到的“双赢”效果,这些情况在中国来说也是比较普遍的。可
谢谢回复,两个回复分开写容易些,呵呵。如前所述,在法律事务上你是内行多会用行业的眼光来审视这些,我是外行只是个人感受而已没有学术含量的。你谈到国家司法制度这是个很大课题,但是它不会“常建立在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之上”而且妥协是必要的。我在村里论坛上常说人的社会很复杂,各种事物相互作用相辅相成,根本不能从中剥离出纯粹或比较纯粹的事物来,说到底法律的条文是人制定的,被制定出来的条文未必就是完全正确的;法律条文的执行是人来实现的,可我们不能确保执行的人会没有偏差地执行了条文,事实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念意识和行为,根本不可能完全一样,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必定要有个“度”,所谓度就是个范围,也就是天平左右的偏差。这个偏差微观上看是“随意左右偏倚”,但宏观上并非是随意了。美国的法律被一些人士吹捧,可是能够在“莫须有”的罪名下,动用国家的人力物力到地球另一边摧毁一个国家,这个法律的执行把上千美国人的性命牺牲掉了,然后不了了之。如此的法律不要说天平倾斜,根本就是天平倒了,可是人们追求公理的防线不会失去,因为那是人性所在。中国从几千年封建集团统治到现在推进开放的法制社会是很不容易的,我们恰恰生活在这个时期,会看到很多不一样的事情,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有时太大了,但是天性善良的中国人是不会放弃对美好理想社会的追求的。说多了望指正,呵呵
4 回复 snortbsd 2010-7-16 03:20
原来今天早上经办法官找了当事人谈话,法官一定要让他们乖乖认罪,千万不能让律师与公诉人争论什么,这样法官可以给他们判个缓刑,赔个几千块钱就可以了。当事人同意了认罪的方案,你的辩护方案要修改了。”
well, if it was in the states, this judge would have committed a crime. it could be done that way, by prosecutors called "plea bargain".

done by a judge? that chinese 法官 doesn't know a shit about laws...
4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6 09:34
snortbsd: well, if it was in the states, this judge would have committed a crime. it could be done that way, by prosecutors called "plea bargain".

d
其实中国也是这样规定的。经办法官不能与当事人或律师就案件问题在庭前或庭后交流意见或见面的,但几乎都没有做好,缺乏监管。
4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6 09:34
snortbsd: well, if it was in the states, this judge would have committed a crime. it could be done that way, by prosecutors called "plea bargain".

d
其实中国也是这样规定的。经办法官不能与当事人或律师就案件问题在庭前或庭后交流意见或见面的,但几乎都没有做好,缺乏监管。
3 回复 jannykwong 2010-7-16 09:50
陈营: 抱歉哈,你的那句话是你上面回复一个村民时写下的,以为也是你的一种意识,故而我引用了,或许我理解有误,见笑了。你连写两个回复我一一拜读了,对律师行业我是
没事,你不怪我多嘴就好了。你前一个回复我有空慢慢和你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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