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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律师所接待了一位客户,她陈述的案情蛮有意思的。原来在她们一些村民看来,如果有些东西能够长期惯有的霸占着,那个东西就自然而然的属于她了。
六年前,她和她先生在没有取得村委会和大部分村民的同意下,在集体所有权属于他们村里的荒芜了很久的山头里种了100亩的桉树,眼前今年就要收成了,因为权属问题,今年初她先生与其中一名村委发生纠纷,后来双方还因为此事发生了打斗,她先生因为打伤了其中一名村委,最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了。在我询问下,她向我提到,根据她们村里以前的土政策,山头的使用权一向是谁先种植谁先取得的,她们经营六年多了,一直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她有理由相信,她们是合法使用现在的山头。听她这么理解,我觉得蛮有意思的。中国法律向来注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从来就没有支持“长期惯有的霸占一段时间后就相当于合法占用”的说法。
不过,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都会认定,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发生过改变的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就必定享有物的权利。香港就真有这么一条很有特点的法律原则——逆权占有。香港法的“逆权占有”是指如果产权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在侵权人连续居住其房屋超过12年(含12年)期间,曾经针对该房屋向侵权人主张过任何权利的,那么,12年之后,侵权人便理所当然的成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哈哈。。这个条款有意思吧。它让我们知道,在香港,有些东西真的是可以“霸下霸下就系你嘀”。
可惜,中国大陆不像香港,即使有些不是你的东西你真能长久地占有着,它也不可能真的属于你的。我真替我的客户“可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