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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法制的断想
写在韩国宪法纪念日之后
武振荣
楔子:
昨天(17日)是韩国宪法日,我接受了一位韩国记者的采访。应她之邀请,我谈了自己对韩国宪法的认识,同时也对韩国与中国的宪法做了反复的对比。采访结束后,我的思绪依然起伏,于是就有了下面的一些片段,虽然不成体统,我还是把它贴出来。
◆大韩民国宪法于1948年7月12日颁布,此后64时间内经历过9次大的宪法修改。目前的宪法是1988年2月5日的号称“第六共和宪法”。
◆大韩民国宪法是治理韩国的根本大法,韩国在战后的的确确是一个“一穷二白”的国家,人们贫穷得在垃圾堆里拣食物吃。可是在宪法颁布后的64年之,韩国一跃成为世界明星级国家。今年因为人口总数已达5000万,人均收入2万美金,加入了“20-50俱乐部”成为世界上7个最富有国家之一。
把韩国比作一颗生物学意义上的“树”,那么,它的“根”就是大韩民国宪法。
◆中国宪法运动历史要被韩国长得多,好歹,中国宪法历史也有近百年了。当中国在大搞宪法运动时,韩国因为已是日本殖民地,连自己的国家形态也不存在,何言宪法?
如果说事情都是变化的,那么,在上述问题上,韩国是后来者居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居上”,而是“超前”意义上的“居上”。
◆远的不说,就说近的。韩国1948年颁布宪法,距今64年,中国在1952年颁布宪法,也不过晚了几年,可是呢?差距如此之大,以至于我说有它们有“天壤之别”,亦不过分。
◆粗看起来,在上述时间里,韩国“靠挂”的是以美国为首的“自由世界”,而中国却以为中国共产党的专政参与了前苏联的“共产主义世界”。
冷战时期,属于“自由世界体系”一方的许多国家或者地区,虽然不一定是“民主的”,但是,至少都可以说是“自由的”或者“法制”,也就是说在这种世界体系内,法律价值和自由价值几乎等值,是一种可以“换置”的东西;而在“共产主义体系”中,法律、宪法是低一等的东西,而自由——却一直都是被蔑视的东西,常常同“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自私自利”、“放任自流”此类词连在一起,虽然偶然也有“无产阶级的自由”之词出现,也只是一个词,没有实际可以操作的程序和内容,好像“风”一样,具有飘逸不定的性质。
韩国在第三共和、第四共和国时期,是朴正熙执政,“维新宪法”为军人专政提供了支持。反动派几乎被噤声,反对党的存在虽然奄奄一息,但是,它没有死亡,有着法律存在的外观,不用说说存在着却一定程度上的“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有着宗教信仰方面的完全自由,并且公民有产业的自由,私人财产有法律的保证……。一句话,“自由与法律”的基本框架是存在的,没有被取消,其观念亦是正面的。
◆共产主义世界的情况,大家都知道,我不用多说。其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看不见了,共产主义——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东西成为国家的“基础”,自由与法律成为笑料或者下脚料。国家和社会惟一的维系纽带是最高当权派的喜怒哀乐。法律是有的,宪法也有,都是一纸具文。
因此,此等国家的“根本大法”不是宪法,而是“党法”,问题就在于“党法”叫“法”,实际上不是“法”,是类似于“纪律”的东西,发挥作用的动力是当权派的“喜好”。没有法律组成的硬件和软件,其软硬,凭着当权派的手的触摸(感觉),毛泽东当年以为林彪要杀它,和邓小平感觉89运动要“软禁”他一样,其真实性都是依靠“感觉”得来的啊!
◆中国宪法的第一次形态由“临时约法”体现,正式宪法形成后,很快就被袁世凯的复辟所破坏。此一破坏行为所引出的“护法运动”却成为国民的“法律课”。
到1946年,国民党在搞第二共和时,当时政治羽毛已经丰满的中国共产党被排斥在宪法之外,是一种事实;而此一排斥行为所引出的共产党对“宪法”和国民党的双重厌恶,产生出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仅仅3年时间,被排斥在宪法之外的共产党就把国民党赶到台湾了。在大陆专政的共产党的第一个行为是“取缔”“国民党6法全书”。结果,国民党制定的宪法连同临时约法在内,被“连根”给拔了。
此一“连根拔”不要紧,要紧的是,此法所系的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律法及民法的“须根”也给“拔”掉了。国家和社会成为毛泽东所说的“一张白纸”。
韩国的情况不同,第一任韩国总统李承晚被韩国学生运动和公民运动“赶跑”了(和蒋介石被“赶跑”差不多),但是,李承晚签名的宪法却没有被“废止”,它被“修正”后,依然是国之根基。朴正熙遇刺后,“维新宪法”被“废止”的后果是“维新宪法”之前的宪法反正,于是,被“修正”的宪法愈来愈好,宪法没有因为被前总统“滥用”而被“废止”。
◆在中国,领导人滥用宪法的后果是领导人和宪法“同归于尽”,于是就出现了“重搭台子重唱戏”的局面。
韩国不同,领导人的错误在从宪法中被剔除后,宪法依然受尊敬。所以,宪法的“台子”依然存在,只是唱戏的“换人换班”了。
◆把国家比作一座建筑物(高楼大厦),其根基是什么?就非常重要。国家要“长治久安”,没有宪法是绝对不行的。
中国宪法搞了60年,为什么从最高当权派到人民群众都感觉到国家“不稳定”,摇摇晃晃,原因何在?答案不是明摆着吗?
◆韩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先后有4位总统受到“弹劾”,一个被赶跑了,2个进了监狱,一个曾经被“停止”行使职务权力。以上,都以宪法的名义提出的,也是依据宪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为的。所以,在韩国,普通人可以亲眼看见宪法是如何约束大人物的,如何管他们的和“整”他们的。
我3岁上就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是在我53年的中国生活中没有看到一例宪法弹劾案。这不是说,中国最高领导人没有倒台的,不是,而是说,没有一例是因“宪法”惹的祸。宪法没有弹劾刘少奇,他倒给死了,没有弹劾林彪,他到给“摔死”了,没有弹劾华国锋,他给倒了,没有弹劾赵紫阳,他也给没了……。
◆韩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例子举不胜举,可是,中国宪法保护了谁,我却不能指名道姓的说出来?当年,刘少奇在挨整时,曾经想运用宪法来保护它,说“我是共和国主席,受共和国宪法保护”,可是,他作为共和国主席却明显缺乏以下常识:即宪法在没有能力保护一个普通公民的时候,也保护不了他。宪法就这么怪,在保护人的问题上,它不计大小,不看大小,要么,它保护一切人,要么一个人也保护不了!
◆上一个世纪80年代,邓小平犯了与全斗焕一模一样的罪行(动用正规作战部队镇压人民运动),可是,全斗焕进了监狱,受到法律的惩罚;邓小平却毫发无损地死了,并且把“班”“完整”地交给了接班人,谁可以对之提出弹劾呢?谁有能力对之兴讼呢?他活的时候如此,死了多年也没有人能动啊!
这就是在宪法问题上,肉眼可以看出来的中国与之韩国差距!
在中国,毛泽东、邓小平此一类肉囊囊的人,本身就是法律,就是宪法。如果古典法学上有“法即命令”一说的话,那么,21世纪的中国法律体制是中世纪的,就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啊!
◆中国高层抱着“中世纪”法律不放,导致有良知的民间法律运动的兴起。08宪章就是如此。
08宪章运动在中国时下提出了宪法的“现代性”问题,为亟需要之中国宪法做出了一种伟大的呼唤。尽管在其字面意义上,它好像是“改良”的,但是,它在民间所引出的实际后果是触动了蛰伏已久的中国革命精神。
中国当权派要扼杀08宪章运动,是已经看出了上述危险,因此,他们就不得不撕破共产党要搞法制的面皮,公开露出杀机。
◆在韩国宪法修正活动中,公民运动是起主导作用的,特别在在1988年的第六共和宪法时,数以百万计的持续不断的人民上街运动,是韩国人民斗争的成果。反之,没有韩国人民积极而又广泛地政治参与和不懈的斗争,第六共和宪法是不可设想的。
由此,引起我的思考:中国在宪法没有确立,民主没有实现的今天,却有大批的人公开提倡“放弃斗争精神”,其中不乏名气很大的“公知”们。改良运动不是真正的民间运动。因为“改良”需要权力,而在专制国家里权力只在上头,不再下头。可见,吃错药的事情在中国到处都有啊!
◆宪法在中国是一纸具文的事实,告诉人们:中国要民主,要进步,不可能存在“宪法意义”上的选择,于是,传统的革命选择就是不可替代的了。
以革命的方式再一次地造就一部具有革命内容的宪法——是我们目前中国人民摆脱不了的选择。也就是说,孙中山先生当年搞的那种事情,我们即使讨厌之,也不得不搞。这不是人的“自由选择”可以决定的事情,它有一个必须填之的“天意”的空间。
◆一句话,一部文明的宪法是斗争的产物,在人民放弃斗争的前提下去寻找宪法,无异于缘木求鱼!
在今天的中国,人民上街行为本身就是书写宪法条文;缺乏它,宪法条文写得再好,也是“空”的啊!
2012年7月18日
《民主论坛》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