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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港版国安法公布以来,有许多议论,其中可能对第三十八条议论比较多。这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也就是说不在香港但违反国安法的人也可依此法追究。对于不是学法律的人,尤其是不懂法律的人来说可能很奇怪。不在香港,怎么能够越界追究呢?法律上是比较讲案例的,我们先来看看一些案例。1. 2016年土耳其发生未遂政变,土耳其总统指控居住在美国的穆罕默德·法图拉·居连(Muhammed Fethullah Gülen)为其幕后策划,向美国提出引渡造成土美关系紧张。居连否认其指控。
2. 朱利安·阿桑奇(Julian Paul Assange),维基解密的创始人。对他大家比较熟悉,他曾在厄瓜多尔驻英使馆里避难近七年。后厄瓜多尔政府取消他的避难权而被英国政府逮捕,美国政府正在试图把他引渡到美国。
3.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男子孙丁友(音译)今年24岁,早前因运营全球最大儿童色情暗网“Welcome To Video”被捕,但最终仅获刑1年半。近日,当听说要被引渡美国受审后,孙丁友着急了,他苦苦哀求韩国法院停止引渡:“我想待在家人身边,若留在韩国,判我重刑也好……”而据韩联社最新消息,韩国首尔高等法院7月6日决定,不会将孙丁友引渡美国。理由是如果他被引渡,可能影响韩方调查。孙丁友当场获释。
这三个案例都发生在境外而被另一个国家追究,这样的案例还有许多,比如孟晚舟案等。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国家的法律是否写明可以跨国境追究,如果写了,港版国安法第三十八条不算出格。如果这些国家的法律没有写明可以跨境追究,那港版国安法比它们先进透明,港版国安法已经白纸黑字写明,事先告知了。
其实法律起草都是专业人士干的,所以一般不会太出格,至少在字面上能够说得过去。许多人,特别是川粉,无知无畏,除了哗众取宠以外就没有别的。当初Affordable Care Act (ACA) 也就Obamacare 通过时就有川粉说它是违法的。可ACA本身就是法律,它违了什么法呢?用英文来说就是,it does not make any sense! 一个法律没有什么违法之说,但可以说一个法律是违宪的。不懂就应该多学点,多看点书多看点新闻,只有这样才能少出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