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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俊峰案
假如死刑仅仅是惩前,对夏俊峰的执行的确有点多余.毕竟两个城管已经死了,一个重伤. 把夏俊峰杀了也换不回来失去的生命. 但人们很容易忽略法律的先例性(PRECEDENCE),也就是毖后性. 中国目前是一个仍有死刑的国家,涉及死刑的犯罪有上十种. 如果这次对夏俊峰开了先例,以后小贩杀城管两人半以下的,都不再能判死刑,杀一人的就更不用说了. 以此泛滥推去,违章司机杀交警,被拆迁者杀拆迁工人,超生人员杀计生干部这样的抗法事件也都不能判死刑.那死刑留着做什么用呢? 杀两个半人不判死,只去判捎带了两斤半毒品的走私犯吗? 废除死刑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只要不废除就要依法办事. 像夏俊峰这样的案子,搁在全世界任何一个有死刑的国家都会执行的. 所以高法在这个案上没有向公共舆论妥协,而是维持原判,做法上无可挑剔.
(2)李天一案
李天一案一审判十年,量刑有点过重. 首先李在作案时官方年龄还未成年,又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和大家一起起哄,这些情节在量刑上没有考虑. 其次,作案者和受害人事先进入了一个场合(一起喝酒).一般由这种场合而进一步引伸出来的强奸案量刑上要比拦路强奸陌生人要轻的多. 双方是自愿进入那种场合的,其间又有若干情感交流(FLIRTING)或误判对方意愿. 当然最后受害者说不仍然是不,但量刑上还是应该考虑的.
李母在整个过程中有典型的扰乱司法行为(CONTEND TO COURT).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一再更换律师,直到律师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为之. 最后律师在庭审之外不断发布小道消息,泄露被害人信息,企图干扰法院的正常程序. 不仅如此,李母还组织影子法庭,请来一帮所谓的法律专家,对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进行公开评论. 对这种行为法庭事先和过程中都没有对当事人警告.但在最后的判决上明显有迁怒与李天一的迹象. 各人做事各人担.依本博的看法,李母应该判三年缓刑,李家律师应吊销执照. 至于李天一,5到7年足已.
(3)薄熙来案
薄熙来是一个公众人物,对其一审判无期徒刑已经在民众中引起了强烈极化. 但就指控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远远不足于判无期徒刑,15年都嫌多. 不是因为薄熙来贪腐的不够多,而是和其他仍高高在上的官员相比之下不够多. 既然已经犯了事,不严惩就不可能对其他高官有任何震慑作用. 经商有风险,做官也有风险.清朝的大臣上错一个折子,就有满门抄斩的危险. 纵观共产党的历史,只要是犯了事的政治局以上官员,惩罚都很重. 陈希同18年,陈良宇18年. 薄熙来和二陈相比,各方面都更上了一层楼,差一点就在共产党内来一场安史之乱,轻判的了吗? 江胡尚在,仍须克己习礼呀. 至于说薄熙来冤不冤,那要看和谁比了. 当年薄熙来执意把文强判死刑,还编出来一个湖底埋千万的故事来,现在自己家里保险柜里就有几千万,还有一大堆其他乱权行为,想想两陈和文强也该知足了. 政治是一场赌博,输了就大度地认输.当初是自己处心积虑地进去赌的,其间也似有所斩获. 最后赌大了,全盘输光,就去抱怨游戏规则不公平,早点干什么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