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也是法

作者:三二一  于 2011-4-30 21:4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茶余饭后|通用分类:热点杂谈|已有1评论

 
“是否构成了反华的罪名?”这个题目出得好,包含了很多问题。法律问题,立法问题,道德问题,传统问题,风俗问题,文化问题,学术问题,国际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男女问题,性·交问题,艺术问题,等等。好在传统中国没有太强烈的宗教问题,否则这个问题就真的很不好谈论了。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有必要区别一下,同一个问题在法律与道德两个不同层面上分别讨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目前已经批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荷兰、丹麦、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德国、法国、英国、挪威、冰岛、瑞典、格陵兰、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美国的夏威夷州、马萨诸诸塞州、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内华达州、罗得岛、华盛顿州等国家或地区”都是世界公认的民主政治体制,其立法机构和程序公开透明。法律不是道德,立法机构及其成员在立法辩论时虽然也是要根据信仰、道德、传统、文化、风俗等等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说到底,立法者是在制定法律而不是道德标准。法律要与道德区别开来,这是立法者的一项艰难的任务。

首先,我觉得“反华的罪名”的这个“罪名”不像是法律术语。“罪名”在这里更好像是舆论与道德层面上的用语。其次,就算是明显地“满足下面三个方面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构成了反华的罪名”。让我们逐条来分析。

1、公开支持国内的违法行为。
------民国期间,共产党宣扬共产主义理论就是违反了蒋介石的国民政府的法律。国内公开支持中共的人士,比如宋庆龄女士,“是否构成了反华的罪名?”

2、公开支持违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的行为。
------缠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的行为。绝大多数人认为是“优良”,只有少数人认为是陋习。共产党坚决要铲除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反华的罪名?”

3、利用外国势力干涉中国内政。
------抗战胜利前后,蒋介石利用美国势力,毛泽东利用苏联势力。两人都积极利用外国势力干涉中国内政,“是否构成了反华的罪名?”

可见,这“三个方面的行为”与“反华的罪名”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

我们说,恶法也是法。历史上公开违反“恶法”的仁人志士都是开创“新法“的先驱。但我们也必须要承认,违反“恶法”就是违法。公开支持国内的违反“恶法”的行为未必就构成反华的罪名。

举例说明。如果国内某些人有意泄露了“非典”病毒正在国内大肆传播是违反了国内的某项法律,那么公开支持国内的这种违法行为就不构成反华的罪名。泄密者泄露这个机密是出于对国家民族的爱,是对十几亿同胞的爱,是出于良心而违法。这样的人敢于违法,也敢于承担违法的后果。正如当年的共产党人,敢于为共产主义理想而违法,也敢于为共产主义理想而坐牢,而杀头。

李银河老师著作了的一系列有关性与婚姻的书籍。这是学术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与道德问题。李老师提案立法,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如果李老师是人大代表,这是她在行使正当的权力。如果她不是人大代表,那么她是在呼吁立法,这是她在行使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力。无可非议。

本人曾经是同性婚姻立法的坚定而强烈的反对者,这主要是基于信仰与道德立场而言。但是,在经过一番对法律的研究后,我渐渐地对立法有了新的认识。主要是认清了人类建立的政权与立法机构,分清了人对人立的法律与神对人立的律法的区别。对这些所谓的民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构里的立法者而言,人对人立的法律是管理层面的,而神对人立的律法是道德层面的。对于人类社会来说,道德不是法,法律要区别于道德标准。

请问,为什么积极推动同性婚姻立法的那些人都是些通晓法律的专家学者?要知道,这些所谓的民主国家的立法者绝大多数人都是些律师。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比一般的公民要透彻得多,因为他们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立的那些法实际上是在给司法与执法机构提供一些可操作的法律条文以便管理民间的婚姻行为。比如说,两个同性别的人士共同居住了十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与家具,共同拥有了价值上百万元的财产。那么,当这两个人要分居时,财产如何分配?如果两个人无法自己解决财产分配问题而到法院打官司,那么法官要按什么依据审理。

在加拿大的一些省份,男女两人同居(common-law relationship)超过一年就被视为婚姻(common-law marriage),如果两人发生财产纠纷就按婚姻(marriage)关系处理。那么,如果是男男两人或者女女两人同居两年后发生了财产纠纷要按什么关系处理?所以,从人类社会的管理层面上来讲,给这种同性同居行为确定一个审理法则是必要的。这种同性同居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标准,是否符合传统文化,是否有违优良传统,都是次要的。如果权力机构不能将同性同居的这些人与事从人类社会里彻底铲除,权力机构就必须正视这些人与事的存在,并且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视而不见是错误的。

换句话说,如果你恨同性恋者,你就把他们都杀了吧。如果你不能把他们都杀了,你就得学会同他们相处。他们出了问题,你就得拿出办法来解决。这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同性婚姻的立法。

很久以前我根本就不知道Elton John是同性恋者,他不仅同女人结婚生子,还写了那么多动听的爱情歌曲。有一天我突然得知Elton John是同性恋,那么他的那些爱情歌曲是不是他唱给男人的?那么,我常常哼唱的他那些唱给男人的爱情歌曲是不是很恶心?想到这里我简直要呕吐。有好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敢再哼唱流行歌曲,不知道哪个歌星又是一个同性恋者。

流行音乐听不得了,那就多听古典音乐吧。有一天,上艺术史课,讲师说贝多芬一生都在等待他心爱的男人。天呐!那一课的那一刻,我真的崩溃了。

对于同性恋这个问题,我用了好久才适应。当然,我是不认同李老师在提案中列出那些理由,明显的是她在迎合中国的“人口众多”这个沉重的国情,强调生育问题并没有强大的说服力。我没有读过李老师的书籍,无法评论她的书籍。不管怎么说,对于执政者来说,对于同性恋问题视而不见就是不负责任的。如果你不能把他们都杀了,你就得认真地对待他们。

想开了以后,再听Elton John与贝多芬就没有心理障碍了。无论是男对男还是女对女,无论是男对女还是女对男,只要是真心相爱,爱情与爱心都是相通的,他们的爱情歌曲也是相通的。所以,我仍然可以借用Elton John的爱情歌曲去献给一个女人。

再说说婚姻法。与其说是“说说”还不如说是“戏说”。因为我觉得人类制定的所谓“婚姻法”是最荒唐的法律。难怪发达国家的人同居的多而结婚的少,难怪那些英国人告诉我说他们不相信婚姻。让我们举例来看一部婚姻法。就看版主提供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吧。

查遍整部婚姻法,没见说要禁止夫妻二人在婚姻以外与他人性·交。就是说,丈夫同另外一个女人性·交并不违反婚姻法。当然,也就没有指出丈夫与别的女人性·交后如何赔偿妻子。因为配偶者与他人性·交不违反婚姻法,所以也就没有赔偿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讲,婚姻法还真不如合同法。

还有,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没有解释“同居”的概念。“与其他人一同居住”算不算是“与他人同居”?是不是说,结了婚的人都不能与其他人一同居住?丈夫从上海去北京读研究生。按照婚姻法,丈夫只能自己租房单独住,找个室友与其他人一同居住违反婚姻法。如果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妻子与丈夫离婚,根据第五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是说,如果丈夫替妻子着想为家庭省点钱,为了节省房租而与他人一同居住,妻子可以以“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提出离婚,并且有法律依据向丈夫索赔。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不仅是一部不严谨的法律,而且是一部荒唐的法律。有时间我们可以再去研究一下其他国家有关婚姻的法律。

英国皇家世纪大婚典礼刚刚落幕。表演很精彩,仪式很动人,但折射的价值观却很荒唐。教堂里的起誓是道德层面的,教堂后的签署注册是法律层面的。两者的关系从逻辑上讲是冲突的。而实际上,两者并存又同时出现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是很尴尬的。所以,起誓要在教堂里神龛前堂堂正正地搞,好像上帝能看见。签署注册要在教堂外神龛后偷偷摸摸地搞,好像上帝看不见。不管神前神后,这种庄严而神圣的结婚并不能否决离婚的合理合法性。看来,起誓是荒唐的。

你看,这样来讲婚礼是不是很混乱?是的,因为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如果把道德与法律分开来谈,就条理分明了。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两人结婚组建家庭要登记注册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个组成单位的手段。从宗教道德的角度来说,上帝造男造女并叫男女成为夫妻合为一体,结婚时称颂神的创造与美意是感恩戴德,合乎天理人情。至于离婚,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不过,离婚问题也很有趣,有时间再讨论。

构成家庭这个社会的一个组成单位的这两个人可能是一男一女,也可能是一男一男或者一女一女。医学上还证明,还有一种人同时具有男女生殖两套器官,一套健全的男性生殖器官,一套完整的女性生殖器官。这种人到底是男人还是女人,是应该称这种人为男女人还是女男人?这种人的性别如何界定?这种人要想结婚怎么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很好办,禁止结婚!因为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一个人具有男女两套生殖器官可以被鉴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果你知道中国哪家医院不把一个人具有男女两套生殖器官鉴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请你告诉我。如果这种人要想组建家庭怎么办?难道这种人就没有权力组建家庭吗?

有趣吧?是的,很有趣。所以,婚姻法本来就是一部荒唐的法律。但是,婚姻法里那些规范家庭成员的权利与责任还是很有必要的管理手段。这个管理手段适应于一男一女的夫妻家庭,难道就不适应于一男一男或者一女一女的同性同居的家庭吗?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异性家庭与同性家庭在“管理手段”面前没有区别。这个管理手段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婚姻法。在婚姻法里,这两个人是异性还是同性没有区别。

这个星期天,如果你们教会里的牧师再大骂加拿大的同性婚姻法,你就叫他去解决同性分居造成的财产分配问题。如果他解决不了,你就叫他闭嘴。牧师能做的起码有两点,求神把同性恋者都统统从地球上彻底抹掉,或者求神把同性恋者立即变为异性恋者。牧师要是有能力求神做工,那就赶紧求吧。一分一秒也不要耽误,因为我们都烦透了同性恋。

如果牧师在同性恋问题上既解决不了法律问题也解决不了神学问题,那他就应该想想办法如何解决与同性恋打交道的问题,因为我们身边充满了同性恋。那年在洛杉矶的一个华人教会里听台湾歌手文章唱歌。文章早年在那里上学,以后到台湾发展演艺事业。文章唱的歌曲是我喜爱的歌曲,是我在卡拉OK上的保留曲目。但我当时坐在教堂里就不太明白,文章从台湾特意赶来洛杉矶,为何只在一家教会里小范围献唱一晚,而不是大规模商业演出一周。演唱刚刚开始,音响设备就突然出了大故障。在等候技术人员抢修期间,我与邻座闲聊。突然得知,原来文章也是那个什么。邻座还很吃惊地问我怎么会不知道文章的身世。我说我不爱打听别人的私事,我从来不看娱乐版。你看,同性恋无处不在。

再重复一遍,恶法也是法。你要想铲除恶法,你就要有勇气像Martin Luther King, Jr. 那样具有献身精神。金博士与其后继者一次又一次地冲破美国地方警察的警戒线,一次又一次地以身试法,挺身试法。他们从来没有否认他们的这种行为是犯法,他们都勇敢地去接受法律的审判与制裁,义无反顾地去坐牢。

“反华的罪名”很含糊,其所列的“三个方面的行为”也很不明确。“是否构成了反华的罪名”这种说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讨论空间。但是,无论如何讨论,不应该把法律问题与传统文化以及国际政治混为一谈,正如不要把“凯撒的”同“神的”混为一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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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复 jiandao 2011-5-1 01:41
同性婚姻立法确实是无奈之举。老兄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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