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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些罕见的特殊情况,如外交官,一个人出生这块土地上,便“天赋”地拥有这里一切基本权力:国籍和户籍,言论,竞选国家官职包括总统,等等的自由和权力;更重要的是,这种“天赋”带来的东西,任何人或力量不得剥夺它们。
古今中外, 一概如此。这就是所谓的“出生地法则”。
当一个孩子出生在某个地方,他
/她不仅得到的是父母的基因和遗传,而且得到的是当地的土地,空气和水的滋润和营养。当孩子从小变大,由大变老,最后重入黄土时,他又重新回归到这里的土,水和空气中。人类和大自然这种和谐,默契,周而复始,永无止境。中国人称之为“叶落归根”。一旦这一过程被人为的中断,人类和大自然的这种美丽的和谐便被破坏。显而易见,“出生地法则”不仅自然的,又是神圣的。“出生地法则”本身不是法律,它是自然法则。如果问有关一下出生地法则的问题,山西农村的文化不高的老农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给出的答案,应该是一样的或相差无几的。
研读一下各国的国籍法,你会惊讶地发现,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事实上都尊重它,服从它,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它加以肯定。这也许由于出生地法则的自然和神圣的缘故吧。出生地法则似乎是主导古今中外国籍法的最基本的一条法则。
美国的法律就是这样。
300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是“出生地法则”的最忠实的捍卫者和执行者。美国法律中,同为美国公民,他们具有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自然而然地拥有一个美国公民所有的和完整的权力;而其他的美国公民的权力都会多少打个“折扣”。如,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有被选举美国总统的权力,而非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就没有被选举美国总统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出生地法则”
高于一切。“出生地法则”是生存权及人权,平等和“自由”的体现,它又高于生存权及人权,平等和自由;“出生地法则”源于民俗民风,伦理和道德,而又高于民俗民风,伦理和道德!出生地法则自然而然地衍生出另外两条法则:一是“自动”法则;二是“自愿”法则。
“自动”法则是说,刚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地具有的一切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既没有任何人或世俗权力赋予这些权力,也既没有任何人或世俗权力可以剥夺这些权力。
世俗中的什么“出生证”,“公民证”啊, “户口”啊,不能带来一个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力,而只能以某种形式来“表明”或显示一个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力的存在。“自愿”法则是说一个人想要失去他
/她的“与生俱来”的权力,必须是“自愿”的。和“自动”不一样,“自愿”是一种语言或文字表达,但其含义是难以用语言表达的。这种“自愿”不是一个北京的红卫兵高举红旗,唱着战歌,到大兴安岭去插队落户的那种“自愿”,也不是一个墨西哥穷人越过沙漠逃过死亡偷渡到美国的那种“自愿”。这种“自愿”好像只是一种只在文字上存在。但对于人世太多的“被迫”或“强迫”,“不得不”,它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它如同一个巨大的照耀镜,时时在揭穿那种种的“不自愿”,默默地保护着人类这一最原始的,最美好的,也是最终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力。出生地法则又是跨时的。在一块土地上,政治家们可建立一个又一个国家或政权,来去匆匆。而出生在一块土地上的人,他与生俱来拥有的一切是永恒的。
中国
1980年国籍法中的单一国籍法规粗暴地践踏这一原始而朴实的出生地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