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局至今仍剥夺归国大陆公民的身份证和选举权

作者:yaofzhu1l  于 2011-2-14 09:49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作者分类:中国户口身份证|通用分类:回国记录

上海公安局至今仍剥夺归国大陆公民的身份证和选举权

中国的户口和身份证是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的具体体现。没有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中国寸步难行。当然也没有参与任何选举的资格(即使这种资格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象征)。但凭身份证找工作,开银行或金融帐户以及生活中许多事,确是实实在在的,没身份证不方便甚至根本不行。

 

众所周知,2003年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出国前一律被吊销户口和没收身份证。

 

以前的事,不必计较。那么,来看看现在。

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下简称<<身份证法>>公布,2004年1月一日生效。<<身份证法>>指出:“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身份证法>>还指出:“第九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 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003年8月2日公安部公布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一条是,“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但是,中国一些地方公安局仍独霸一方,至国家法律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力于不顾。

如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规定,2003年从上海出国,被吊销户口和没收身份证的的中国公民,夫妇单独一方回上海定居后,在60岁以前不得申请恢复户口,也不得申请身份证。

一个20岁出国(被吊销户籍和身份证)30岁回国后的归国的上海居民,要等30年才能申请恢复被吊销户籍和身份证!!!

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甚至还荒唐地规定,2003年从上海出国,被吊销户口和没收身份证的的中国公民,如果已结婚,夫妻必须两人同时回国定居以后,一起前往公安局,才能申请恢复被吊销户口和没收身份证,否则,两人中一人谁也别想恢复户口和身份证。

天底下还有如此怪异规定!

 中国的户口和身份证是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的具体体现。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这样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申请身份证是以公民个人为单位的。居民身份证是个人的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不是结婚证。到上海公安局那里,怎么变成以夫妻为单位了?

而且,上海公安局的规定也违反了一些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有条文规定,夫妻各方的国籍不因为一方退出一国籍或加入另一国籍而影响另一方。

和所有其他城市相比,上海公安局公然违反国家政策,为所欲为。

如果我们中归国人员在上海市恢复户口和身份证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据理力争;同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希望国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应该立刻制止上海公安局的违法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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