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买新屋要据理力争

作者:迈阿密房事  于 2015-3-16 05:16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财经理财|已有2评论

关键词:迈阿密地产, 美国, 地产

 

 

地产发展商在销售新屋时为了保护自己,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了很多有利于发展商的条款。在佛州,一般新屋建造需要6个月到一年,高层公寓建造甚至需要2年的时间。房屋建成以后,买家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易,一般发展商规定买家必须在政府检验合格后出具入住证后马上交易,否则买家需要按延迟的天数支付罚款给发展商。很多发展商为了回笼资金,在政府通过检验后要求买家马上过户。但是,如果发展商因为工程延误而推迟交房,买方却无法得到任何赔偿。买家最多只能要求发展商退钱了事。

显然,这对买家十分不公平。当然,合同还规定了很多对发展商有利的条款。笔者认为,尽管新房的买卖合同对买家来说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但是买家在购买新房时一定要了解合同的条款,明白自己的责任以及详细的房屋过户费用。

 

最近有间新房过户,笔者在审核买家过户费用清单时发现其中一项$1000的费用,该费用是业主管理委员会收取的特殊管理费。而合同上并没有规定该项费用由谁支付。笔者首先向负责过户的律师提出该项费用不应该由买家支付,因为合同上并没有具体说明并向买家透露这项费用。由于办理过户的律师是由发展商指定,很显然律师是站在发展商一边。该律师取出合同中的一份文件,是业主协会声明,上面规定买家必须支付业主协会的特殊管理费。但笔者指出$1000特殊管理费是在买家签约前期发生的,应该由发展商支付。笔者要求律师通知发展商,买家拒付该项费用。律师解释说,其他买家对这项费用都没有疑义,恐怕发展商不会答应。在笔者和买家的坚持下,律师马上打电话向发展商陈述了买家的要求,果然发展商的态度十分强硬,不肯让步。并威胁如果买家不同意,就以买家违约论处。笔者称违约与否,必须由法官判决。笔者重申该项费用早在买家和发展商签约前已发生,而合同并没有说明买家要支付这笔费用,很明显应该由发展商支付。笔者和买家决定先离开律师办公室,等发展商改变主意再回来签字过户。

 

大约一个小时左右,笔者收到律师的邮件,称发展商已经同意买家的要求,$1000特殊管理费由发展商支付。在据理力争之下,买家最终赢得了一个小小的胜利。

 

迈阿密金城地产黄大卫

微信:miami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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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5 回复 越湖 2015-3-16 06:36
谢谢分享。
看来你是个负责任的经纪人。若有机会,一定请你帮忙。
3 回复 徐福男儿 2015-3-16 06:58
肯尽力为买家争取权益的经纪人很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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