婊子的牌坊

作者:kissmyaaa  于 2013-1-12 03:50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政经军事|已有4评论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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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饱暖思【自由】 2013-1-12 04:31
这你就不懂我党的智慧了。你看好了,哪个身份文件说你是公民了?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哈哈,人家根本就不承认你们是什么公民!你能有那样的自由吗?

所以,我早说了,给予当朝以革命的暗示,他们才能还你公民的身份。然后,再争取那些自由。。。
回复 foxxfam 2013-1-12 08:16
仅仅是阳谋之一呵呵,
回复 yulinw 2013-1-12 12:07
   是很可笑~~
回复 无为村姑 2013-1-12 14:49
真的是可笑死了,骗三岁小孩子啊~可惜至今还有人信呢,最可笑的是(也许不是可笑了)连海外许多中国移民也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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