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刘冠华碎尸案的传媒禁制令

作者:fighter8  于 2013-8-17 09:10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法律相关

关键词:刘冠华, 碎尸案, 法制


自从刘儿子说出了发生的事以后,大家就觉得蒋被起诉一级谋杀很蹊跷。现在看来这个怀疑被进一步加强了。
我认为蒋的华人律师提出publicationban,不许媒体报道审讯完全错误的。而且很可疑的错误。


这个publicationban肯定是检方最需要的,因为这样做就可以继续掩盖刘那个白人前男友的可疑之处,让他安全躲在公众目光之后,毫无嫌疑。这样只有蒋一个嫌疑人,最后就把他判有罪,公众也就自然会接受。这就是为什么当时这么主流媒体报道,却没有提到她儿子说出的这个事实的。这个叫做cover up,掩盖。而这样做对蒋有什么好处?他又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如果他真的没有杀,为什么不可以把事实全说出来让公众判断?


蒋的律师说,辩方申请这个传媒禁制令,是因为“如果我们现在就把这些证据都曝光,会影响将来的陪审员,令他们已经知道某些案情。而陪审员应该是完全不知道这件案究竟是什么事,这样到他们判这件案的时候,才可以用公平的办法来做。”


这个解释一看就基本道理上说不过去。如果为了避免“将来的陪审员已经知道某些案情”就应该下传媒禁制令的,那为什么其他案件不同样下传媒禁制令呢?或者干脆禁止媒体报道任何案件为了保证将来的陪审团不知道案情以保证公平?


事实上这个解释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加拿大刑事法Criminal Code等等只规定在以下情况时需要传媒禁制令:案情涉及未成年者,涉及性犯罪,涉及精神病患者,还有保护警方线人,等等,可是就没有见过为了避免“将来的陪审员已经知道某些案情”下传媒禁制令的。


传媒报道一个案件的审讯是加拿大的宪法权力,这个权力来自民众的知情权。任何案件除非涉及受保护的上述那些情况,所有审讯的信息都必须是公开的,以接受公众监督。这是民主法制社会的根本。过去看到有的案件比如O.J. 辛普森杀妻案,辩方要求把审讯地点转移到另外一个地点,就说是因为媒体的大量报道,当地以白人产阶级为主的陪审团会对辩方不利,任何转移到在另外一个黑人聚居地,结果陪审团员绝大多数都是黑人,最后判他无罪。也就是说即使对辩方不公平也不能够以此侵犯公众的知情权下传媒禁制令,只能够由辩方自己在法律上寻求弥补。


更何况,刘冠华案子上蒋根本不会因为公众知情权受到任何不利影响,反而让所有的证据在公众中曝光恰恰是他最需要的。本来案情已经曝光了大部分,就是有关刘冠华儿子的证词没有曝光,为什么偏偏要不让曝光这一类对蒋有利的证据呢?


如果没有曝光所有的证据由公众监督审讯的公平,这个案子就有可能搞成法庭内的暗箱操作,谁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判了蒋的罪。


不要以为是华人就必然会帮华人的忙。要看他做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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