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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红歌手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已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洋洋了,看了方方面面的报道,作为一名前体制内司法工作者,对此案的略有拙见,实在是不吐不为快了。
首先,有几点事实是各方面都已经确认了的,简而言之,就是——犯罪嫌疑人方面:动手了,都干了,给钱了。被害人方面:陪酒了,被轮了,差钱了。
本案中其实涉及到国内酒吧经营中的潜规则,媒体上回避了。在此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从治安管理条例上说,酒吧是不可以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更不能提供性服务。于是又有了一些变通的做法,陪酒的女孩被称为酒吧驻场,(不像一般KTV里的小姐穿着明显的工服,等着客人选),而是平时就坐在酒吧里玩,有客人需要陪酒的时候,由酒吧的服务生介绍给客人,由于没有明码标价,陪酒女的安全和利益保证就全靠酒吧方面主持公道了,好似中保,这正是本案的纠结所在。一般情况下,酒吧对于不熟的客人是不会介绍性服务的,就是所谓出台。但对于熟客大户,多半会殷勤关照,对其特殊要求也会竭力满足。他们熟悉每个女孩的底细,会根据客人的需要找女孩商量。一部分女孩也会在酒吧能够完全保证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才会答应提供性服务。
根据各方面披露的信息上看,事实的真相应该是,李某某等人酒后向酒吧方面提出了找女孩出台的要求,酒吧服务生张某就找女孩商量,但女孩方面有些犹豫,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想想看,跟一个男人上床和跟一群混混上床能是一回事儿吗?于是有女孩没答应先走了。但也许是出于金钱的诱惑,也许是前面的账还没结清,不得不去,或者是出于对酒吧信赖,杨姓女孩说了一句“张哥去哪儿,我就去哪儿”,给人感觉是还有商量的余地。但是这个张哥实在是没有尽到中保的职责,中途把女孩交给了李某某就撤了。估计他以为这么有身份的人不会太不讲究,总得按规则来吧。问题是杨姓女孩得知中保走了,当然就慌神了,不愿就范也在情理之中。那李衙内平时跋扈惯了,自然心里不痛快,借着酒劲打几巴掌,再喊一嗓子“哥几个,上”也可以想象的。按说李公子干这种事儿应该不是头一回了,事后总得拿钱摆平了才是,要是当时就一把一利索,说几句好话,再把女孩打发满意了,也就没以后的事儿了。可偏偏哥几个身上好像都没带多少现金,凑了两千块钱扔下,就提裤子就走人了,用道上的话说,这就差事儿了。道有道法,行有行规,这叫啥,在饭店吃一桌付一个菜的钱叫吃霸王餐,在菜市场拿一筐菜给一个萝卜钱叫强拿强要,在银行拿两千元存折非取一万就得算抢劫了。于是乎利益受损一方找酒吧投诉,要求主持公道。要知道能在北京地面上开得了酒吧的当然也不是白给的,维护行业秩序理所当然。开价五十万虽高了点,但其实也是可以商量的。可李家自恃能通天,小瞧了对方,未予理睬,这就犯了忌了,属于狗眼看人低,拿村长不当干部。遂被告了官,捅到了媒体,这就不是拿钱能摆平的事儿了。闹到现在这一步,李家怕是肠子都悔青了。
如撇开各种外在因素,单纯从司法角度评判的话,依据《刑法》,个人以为:
首先,李某某等五人强奸罪成立,而且轮奸属于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刑期应该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刑期应酌减在十年以下。李天一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且拒不认罪,应处有期刑期七年到九年,并判处罚金两万元。其他犯罪嫌疑人认罪悔改,积极赔偿受害人,应从轻处罚,处有期刑期三年到五年,并判处罚金一万元。理由如下:强奸罪第一要素是违背妇女意愿,行为体现就是胁迫和暴力方式,本案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对此供认不讳,只要承认“动手了,都干了”就足够定罪了。至于受害人是否以前有过卖淫行为,案发后是否发短信要求巨额赔偿,不影响判定犯罪嫌疑人确实违背受害人意愿对其实施性侵害的犯罪事实。而李某某律师所言,女当事人整晚追逐一群小混混要求被轮实在是狗血透了,她花痴啊。其次李某某等五人,酒吧服务生张某和酒吧驻杨某分别因涉嫌嫖娼未遂,介绍异性陪侍及嫖娼以及卖淫未遂等违法行为,应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和警告。再次,酒吧方面在得知犯罪行为发生后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发短信要求巨额赔偿,属于敲诈勒索未遂,应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