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法律,可以修改法律

作者:大连李扬  于 2016-7-21 16:25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法律相关

关键词:法律, 泄洪, 责任, 协会, 律师

不满意法律,可以修改法律

 

官媒中青报,在2016年7月20日,引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委宣传部一份说明,介绍两姐妹被洪水卷走一事。红古警方认为,这是一起落水儿童失踪意外事件,不予立案。对这起意外事件,家长应该负主要责任,家长对孩子监管责任不到位是主要原因。孩子的父亲说,“孩子出事的地方距离福川水电站的大坝不到两公里,河道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上游大坝放水时也没有任何预警。”

他给记者提供了一张图片称:
“孩子失踪的当天晚上,在河道附近出现了一张《福川水电站主汛期安全通知》,时间是2016年6月17日,落款是福川水电站,但是第二天早上就没有了。”


孩子的父亲不认可警方的说法,他对官媒记者表示:
“两个娃娃是在裸露的河边玩,并没有下水,被水电站泄洪两米多高的浪卷走,这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悲剧。”
他坚称,尽管水电站在临夏永靖县境内,但是孩子落水的地点属于兰州红古区平安镇,自己家两个孩子被水卷走,是政府对水电站监管不严的结果,大坝泄洪前无任何通告,属于安全漏洞,政府也有责任。李扬先表达同情两个孩子,并认为地方政府和警方,好象没尽到责任、义务,可能不仅违反程序,甚至连法律都违反了。

 

各国对水坝泄洪的法律规定,应该是大同小异的;李扬认为不管水坝是否私有化,都不是你想泄洪就泄洪的理由,美国法律也不允许你这样胡作非为的。记得前些年,韩国政府和媒体,抗议朝鲜在上游泄洪,没有及时通知下游的韩国,造成韩国生命财产损失;这说明提前通知下游,属于各国法律,也是国际法要求的;不然中国大陆想泄洪就泄洪,下游的印度、越南、缅甸倒大霉了,年年被几次大洪水淹死无数人。其它国家能干?国际法、国际法庭、联合国能允许?中国大陆赔死了,要知道,对这种行为是要惩罚性赔偿的,多少钱都得掏了。

 

水坝泄洪,在下游贴张告示就可以了?那下游文盲还不个个淹死了。再说小孩们能懂啥,他们都不清楚啥叫“泄洪”,面对突然而至的洪水,吓也吓瘫了,会游泳也淹死了。所以,水坝泄洪的规定,以及各国法律,都对此要求很严格的,至于落实情况,因各国国情而异;没死人都好说,死人了,受害者家属要求依法追究责任,要求进行赔偿,天经地义的。你要是不满意,可以修改法律的,改到你满意为止。就象有些人对李扬介绍法律常识的文章,非常不满意,故意隐藏、修改内容;所以李扬建议他们——“你们不满意现行法律,可以修改到你们满意为止,这样我怎么介绍法律常识,你们也不再害怕和愤怒了”。

 

前些日子媒体报道武汉发洪水,顺便介绍了湖北省90%的湖泊,被填湖造地卖钱了。有个网民担心地跟帖,“三峡大坝还没泄洪呢,下游三省人民怎么办”?李扬回帖开玩笑——“赶紧通知下游这三省人民,抓紧时间学习游泳”。玩笑归玩笑,大坝泄洪不通知下游,哪怕情况紧急到无法及时通知了,你也不能以天灾为由,拒绝赔偿的;因为天灾是没办法,但大坝是人为修建的,泄洪也是人为的,一句“天灾没办法”,你就想逃避赔偿责任,那淹死的人也太冤了。你开车时,遇到山上掉落巨石,为了紧急避险,拼命打方向盘逃避,因此撞死了旁边路人;法律允许你的紧急避险,也认为一般不能追究你撞死人的刑事责任,但哪国法律允许你可以没有民事责任,可以不对撞死路人民事赔偿的?你遇到天灾,别人就应该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李扬在病休前,公安单位常常教育我们警察的。所以既然有了程序,有了法律,就要认真遵守,不然制定规章制度法律,还有什么意义?象前些日子,一个律师在法院大楼内,与法院工作人员们发生冲突,几个小时后,律师衣衫褴褛地冲出法院大门,不看文字介绍,李扬还以为是哪个要饭的呢,比穿比基尼也多不了多少了,一条条的衣服。争执双方的焦点,其实就是律师要求依法立案,而法院工作人员们不同意,又担心律师因此偷偷录音外传,导致相关人员受纪律处分,所以双方发生愉快地肢体交流,律师一个人,很明显法院工作人员占人数的绝对优势,所以最后律师以要饭的模样冲出法院大门。

 

最高法院,在2015年4月1日(这是个意味深长的日子),《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自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就是“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对属于确实不能立案的,也要给予书面通知;不然你口头告诉我,又不允许我录音录像,你这不是故意整死我吗?法院工作人员这样做,不仅是违纪了,而且是违法;法院对这类渎职、失职行为,也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所以前述那个律师,因此面对众多法院工作人员的“紧急避险行为”,最终以要饭的面目离开法院。这就不错了,要是发生在过去的公安机关,律师的家人就再也找不到他了,公安机关的回答千篇一律——“不知道。他来办事完就走了。他又不是三岁小孩子,我们还要送他回家么”。

 

2016年7月21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本案的死者死亡的时间处于行政法规禁止网吧营业的时间,故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存在部分过错。死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法院确认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死者自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被告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53111.9元。大家看看这个报道,也是民事侵权案件,法院怎么判的?再看看水坝泄洪的案子,公安机关是怎么对待的?随便泄洪,恐怕是刑事案件了吧,反正李扬是这样理解法律的。

 

公安机关立案关键,看有无犯罪事实,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各种借口拒绝立案,又给不出合理理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程序、法律都是这样要求的,问题是大家都拒绝遵守呀。《110接警规则》中,明明规定人民群众可以打110,投诉执法警察,110有义务、责任、权力,及时调拨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此立案调查;但现实中的公安机关、110接警中心和各部门,拒绝受理打110投诉执法警察,要求去纪检、督察反应。李扬估计这样的公开违反规则行为,可能导致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人民群众还没到纪检、督察部门,就被执法警察打死了。

 

佛罗里达州的迪士尼游乐园,在2016年6月14日,两岁的Lane Graves和家人,在人工湖水深只到脚踝处的地区玩耍,幼童被两只鳄鱼拖走,陈尸于距离他被拖走地点不到14公尺的人工湖湖底。赞美、拥护、痴迷西方民主的媒体和人士,纷纷赞美幼童父母,因为其父母至今拒绝打官司起诉迪士尼,他们表示——“宁愿将精力放在从这起悲剧中恢复上、而不是在控告迪士尼这方面”。换在中国大陆,体制早就被辱骂声吞没了,人人一口唾沫,都能淹死政府。结果因为是发生在美国,是发生在世界著名的迪士尼游乐园,居然成了人性美好的象征了。李扬不由得苦笑——“到哪儿说理去”。


在2015年,抓捕了上百名律师(有人说是几百名),估计今年放的放,审的审,判的判了。吴法天在自己的文章中,对此的评价是:

“实际上是一群讼棍被抓。他们中有的是律师,有的根本没有律师的身份,只是一些社会盲流。他们不能代表律师界,因为他们只是律师界的害群之马,就像黄松有、奚晓明成为司法机体里的毒瘤一样”。
黄松有、奚晓明都曾是最高法副院长,证据确凿的判刑,李扬无话可说。不过,吴法天做为中国大陆著名的法学专家,在没有法院审判定罪前,就给被公安机关抓捕的律师们定性了,好象违反法律要求吧?不能说连最高法两个副院长都抓捕判刑了,那么大街上每个路人,都应该进监狱。更何况,法律也好,法院也罢,没规定“没有律师资格证书的人,不允许替别人打官司”吧?

 

不管律师有没有罪,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抓捕,在调查询问程序结束后,应该放的放,应该送交检察院起诉的起诉,这是中国大陆的法律和程序,各国基本如此。现在的部分舆论是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允许家属们探视被抓律师,那么公安机关就属于违纪了,如果因此造成相关当事人的伤、残、亡,搞不好就要被家属们追究刑事责任了。所以,官僚主义非常必要,官员、公务员们按照程序、法律要求,进行工作,只要这个没错误,出现任何重大损失,只能是国家赔偿,和官员公务员个人无任何关系的。李扬也不认为,家属探视被抓捕的律师,会危害国家安全,他们能知道什么国家秘密?

 

面对部分舆论的气势汹汹,李扬当时就提出一个疑问——“律师协会在哪儿”?大家只要掏钱交费了,按照程序要求足额给钱,就属于你律师协会的成员,那么出现问题,你律师协会根据法律、规章制度、程序,必须要过问的。所以,文章前述中那个与法院冲突的律师,事件曝光后,律师协会发函给法院,要求法院相关单位给予解释,这是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的。李扬对此赞美——“别管律师对错,事实是真是假,律师协会发函维权就是对的。至于最后真相到底如何,都不影响律师协会的发函维权的正确性”。很简单,这是你律师协会的法定义务,不然大家凭什么月月定时给你交钱?上百名律师被抓,是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进行起诉是检察院的正常工作,法院审理判决也是正常工作,否则还要法律和国家机关干什么?同样,律师协会维权也是正常工作,要做好与涉案律师、家属、公检法的沟通工作。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干什么就要象干什么的样子。黑社会就是黑社会,公检法就是公检法;不能出现黑社会象公检法,公检法象黑社会,那样就完了。协会也好,学会也罢,就是对本行业研究、管理、教育、引导、维权的组织,哪个对李扬的定义有反驳么?象公安机关几百万警察,强迫人人给警察学会、警察协会交钱,不想成为其成员,就可能被开除了;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学会、警察协会不能只收钱不办事,领导开除警察,全是“大力支持领导的决定,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艹,那要你学会、协会干什么,你应该找领导要钱去,找警察们要钱去帮助领导开除警察,你这也不是人类所为吧?所以,李扬偶尔就骂——“警察们应该凑钱,想办法找人灭了学会、协会”。

大连市西岗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李扬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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