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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哄哄着对美中两个案子的议论声,简单对比一下这两边的案子就可以看出民主与专制的巨大区别。美国的是那个Zimmerman杀黑人少年的案子,结果判决他无罪。中国的是对那个被控集资诈骗三十亿案的曾成杰被执行死刑,而同时期的铁道部长刘志军贪污2000多亿却没有被判死刑的议论。
那个白人ZIMMERMAN杀黑人少年TRAYVON MARTIN的事,我也没具体细看,就大概听到有这个事,本来还以为是警察,心里确实觉得美国警察(包括加拿大警察)有时执行公务对自己的防护太过度,对于涉案人的违规动作敏感过度,往往造成对方不必要的死亡。对于怎样对待嫌疑犯涉案犯等等的程序真的要改一改才好啊。这两天听到判了杀人的无罪,是正当防卫。而全美好些个地方掀起抗议浪潮,认为这是种族歧视的判决,才起了更大的好奇心,去看个究竟。这才知道,原来那人是在被黑少年狠命殴打,后脑出血的情况下,才掏枪一举将少年毙命(其实,我还是希望最好不要把人打死,毕竟还是个孩子,但是被袭之中,情急的措施,估计还是属于正当防卫。这不管怎样都是一个悲剧)。
可是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最耐人寻味的是奥巴马及政府对此案的干涉。奥巴马不仅在媒体上放话说这黑人孩子就像是他的干儿子云云,当地的警察局长被要求配合。但警察局长说这案子太弱,手中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而没有可信理由(probable
cause), 逮捕是非法的。于是原局长被炒掉了,新局长上任就逮捕了ZIMMERMAN。后来随即佛州检察官起诉,依然找不到证据。检方一方面逼着一批黑人做伪证,另外一方面扣留了全部对ZIMMERMAN有利的证据--这都是严重违法行为。扣留 的证据中包括黑少年的手机里存的数千条短信及手机里的无数照片,其中涉及团伙犯罪、非法枪支买卖及毒品交易。检察院的IT主管看不下去,出庭作证检方非法扣留证 据。而在ZIMMERMAN案子递交到陪审团的当天,IT主管也被开除了。
网络上有人说,此案成为美国政府干预司法独立的经典案件。尤其是司法部居然直接组织反ZIMMERMAN游行,成了千古笑柄。可是妙就妙在,面对美国政府,还有居然是司法部的巨大政治压力,这个案子还是坚持走完了应走的司法程序,6人陪审团在大量的证据和证词面前,排除了Zimmerman二级谋杀和过失杀人的罪名,也排除了种族歧视的嫌疑,最后裁决为正当防卫。这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民主法制社会的一个有力例证。
我的感叹是,在任何社会中,都有人性恶的一面,都有官员的贪婪,都有犯罪分子,可是优良的社会制度,特别是政治体制,会使社会的公平达到最大化,使公民的平等和自由达到最大化,或者有声张正义和讨还公道的渠道,有监督司法,监督政府,监督官员的手段。看待民主不是说民主国家就没有坏人,没有贪腐,没有犯罪,而是看在民主国家怎样对待这些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还可以看怎样避免,矫正所出的问题。
这次美国政府对该案,出于政治或其他考量,对于司法的干预不谓不严重了,可是最终的结果竟然可以不如以奥巴马为代表的政府的意,这不可不说是一件意味深长的事。
而反观国内,曾成杰的企业是个运行良好的企业,他向私人融资的做法也是当时政府鼓励的(联想到吴英案),这中间的具体过程我没细读,但是省里因为换个省长就彻底否定前官员的做法,另外这种情况是否应该枪毙也是个疑问。据网上信息,该案在还没有判决时,曾的资产已经被拍卖,根本不按法律程序走。据曾的女儿说,她父亲的资产是能够偿还被融资人的债务的,而政府偏偏不让他这么做(吴英的父亲也是这么说),这不就是有意要致人于死地吗?
至于刘志军,作为部长级的政府官员,他的贪腐到了独步一时的地步,他的淫荡也令人发指(虽然婚外情不是法律问题,但是,如此大量的“不正常异性关系”应该不是婚外生情的情况,而是淫荡了,并牵涉到贪腐基础上的淫荡了)。好像是中国的法律说是贪污十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就可以枪毙(如有误,请指正)。那刘志军应该被枪毙多少回了?古代有“刑不上大夫”的可爱惯例,这一条人民政府倒是继承地很完全彻底。而且对这两人案子的司法过程也是疑点甚多,曾的速被执行死刑有谋财害命之嫌;刘的大贪不死有官官相护的诟病。
我还有更进一步的感想,在美国,即使有政府及上头的干预,人家的干预是围绕着司法程序来施展手段的,你程序是无法改动的。比如,那个警察局长不愿立案,就被裁掉,换了一位。即使这样,最后操掌Zimmerman的生死大权,竟然握在那6位随机从公民中抽出的陪审员的手中。而在中国,程序本身都不被遵守,而即使走过程,这些过程也被行政干预没商量。这样的比较,应该能看出什么叫民主了。
(对案件的陈述文字,部分摘自天涯社区牵牛猫的博文http://bbs.tianya.cn/post-338-32310-1.shtml#1。如有谬误,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