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梁彼得案及华人大游行 毕汝谐 (纽约 作家)

作者:biruxie  于 2021-1-11 20:3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热点杂谈


按:2016年,华裔警员梁彼得在黑暗楼道误杀黑人被判有罪,在华人圈引起轩然大波,这是笔者对此案的评论。

评梁彼得案及华人大游行         毕汝谐  (纽约    作家)


2016年2月20日,全美30多座城市总计数万名华人同步举行集会、游行,声援因误杀非裔青年格利而被定罪的纽约华裔警员梁彼得。头发花白的老人和坐在婴儿车里的小孩随处可见;他们手举各式标语呼吁司法公正。之后,在白宫请愿网签名要求撤诉者已突破12万,希望以法律之外的途径改变梁彼得案的法律判决(他们还以为白宫就像中共政法委一样,能够凌驾于法院之上呢);白宫回应说白宫无法干预司法进程;此事引起了美国主流媒体关注。

遥望乌压压的游行人群,笔者忍不住大声疾呼:同胞们,你们的诉求错了!

在你们震耳欲聋的呼声的背后,隐匿着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可怕的逻辑:既然白人警察误杀黑人不被定罪,那么华裔警察也应当享受同等待遇,即误杀黑人不被定罪;否则就是种族歧视!至于枉失宝贵生命的黑人,那就只能算他倒霉了!这实在不符合21世纪的文明!

许多华人举着“梁无罪”、“释放梁”、“梁是替罪羊”的标语,请问:你们除了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梁警官刚被定罪,尚未判刑;但是,很多华人一口咬定说梁警官被判了十五年!),对于案件的过程有何了解?你们对美国司法制度有何研究?你们之中大多数人是通过中文媒体以及口耳相传得出结论,你们被误导了!

煽动舆论影响法庭审判,在中国是家常便饭;过去,中国法院判决书里常有"民愤极大"或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字眼,而在美国这个司法独立的国家,搞这一套根本没用!

许多中文媒体推波助澜,却犯下将陪审团与大陪审团混为一谈的低级错误;甚至还有中文媒体将受害者格利曾经有刑事案底也翻出来,暗示读者此人并非善类!简直是岂有此理!

过气政客刘醇逸在纽约集会发言指出,梁彼得被定罪是150年来华人在美国受歧视历史的继续。这种把某一个案归入漫长历史的哗众取宠的言论,体现了华裔政客的低下水准;请问刘政客:梁彼得的司法权利哪一点不被尊重?你这种祥林嫂一样的抱怨,只能将华人民众引入歧途!华裔其实是迷途的羊群,无知、无奈,在政治上还很幼稚;华人民众需要的是像马丁·路德·金那样高瞻远瞩、富有魅力的领袖,而非刘醇逸式的鸡毛蒜皮的小政客!

 某些中文媒体为博得同情,反复渲染梁彼得事发后,曾经对母亲说“妈,我这辈子完了,我以后没有办法养您了!”;他们可曾想到,此时此刻,格利的亡灵也在对两个稚子悲号:“孩子们,我这辈子完了(我才21岁就死了!我比梁彼得小好几岁呢,我没招谁没惹谁,我冤呀!),我以后没有办法养你们了!”

平心而言,华人对于黑人的歧视,往往较白人对黑人的歧视有过之而无不及!请问所有挺梁大游行的参加者,有谁终生未曾使用侮辱性字眼称呼黑人?万人难挑一人!包括笔者本人在内,也时常缺乏口德!

中华民族素有以德报德的优良传统,我们华人今天在美国享有的平等权利,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很大程度拜黑人平权运动所赐;我们搭了便车,吃水不忘挖井人!华人享受着黑人前仆后继从白人那里夺得的平等权利,是否应当对黑人抱有一点感恩之心?

还有游行队伍的组织者号召大家“穿上红色衣服”支持梁彼得;须知,红色是淋漓鲜血的颜色,令受害者家属情何以堪?!华人应当对死者家属表示起码的尊重,毕竟有一个无辜的黑人死了!

梁彼得生着一张乖乖面孔,笔者个人也很同情他;但是,梁彼得应该为其所作所为受到惩罚,绝不能用”失误”这个轻飘飘的字眼一笔带过(或者,干脆借用"智取威虎山"里杨子荣的一句台词了结此案------"撞在我枪口上了!“),那可是一条无辜的性命!

打开天窗说亮话,华人对黑人怀有不加掩饰的种族优越感;同时,华人对白人怀有不加掩饰的种族自卑感;华人平时以抱白人的大腿为荣!华人大游行抗议司法不公,抗议种族歧视,而其潜台词是:一个非裔青年,既然有可能成为白人警察执法的祭品,为何不能成为华人警察执法的祭品?这是双重标准,不公平!

说穿了,这是阿Q对待小尼姑的那种“和尚摸得,我也摸得”的恃强凌弱的丑陋心态!即便争到“和尚摸得,我也摸得”的权利,也是华人之耻,而非华人之荣!

许多华人慷慨解囊;一位前留学生愿意捐10万美元助梁彼得打上诉官司;以笔者之管见,与其凑钱帮他上诉,不如用这笔钱安抚被害家庭,达成某种程度的谅解;如果家属能够向法官为梁彼得写求情信,有利于减少刑期,甚至处以缓刑。

梁家还要发动亲朋好友,给法官写求情信,最大限度地展示梁彼得优良的一面;而梁彼得本人也要诚挚地最好是声泪俱下地表示悔过,求得宽大量刑!

须知,当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后,梁彼得已不复是良民梁彼得,而是罪犯梁彼得了!

梁彼得这一案件可以分割成两部分来看:事发时的失误开枪和事发后的不作为,见死不救;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更多是因为后半部分的缘故。但各大中文媒体几乎避而不谈,只一味强调前半部分梁彼得的失误开枪,有失新闻媒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笔者认为,梁彼得之所以被定罪,其本人及律师负有很大责任;梁彼得不肯向大陪审团陈情,失去将案件泯灭于起诉之前的良机;很多极具争议性的警民官司案件,涉事警察都会选择出席听证会,因为这不仅仅是解释和作证,更是一个表示忏悔和道歉的良机,以便取得大陪审团的谅解;这些健壮如牛的男性警察,往往在大陪审团面前因为误杀平民而痛哭流涕!而梁彼得却拒绝在大陪审团面前作证,给人一种轻视生命的不良印象。

 梁彼得的律师名隆价崇,却不善于打警察误伤案件;那些警察工会推荐的专打警民官司律师,往往在法庭上无微不至地展示警察的优良面,千方百计地丑化对立面!

在法庭上,陪审团员逐个试着扣动手枪,证明扳机需要超过11磅的力量才能打响,然而,在宽敞明亮的法庭上扣扳机,,难道与在漆黑狭窄的楼道扣扳机是一回事?其紧张的心理状态势必影响扣机,辩方律师为何不阻止陪审团员逐个扣动手枪(法官是否批准是另一回事)?我等门外汉都能明白的浅显道理,辩方律师难道不明白?辩方律师是干什么吃的?

他在开枪后没有呼叫急救车,也没有主动施救受害者,更没有马上通报总台。按照常理,连路人发现异常情况都会打电话报警,而梁彼得身为肇事警察,却袖手旁观,一事不为!

这就是他被定二级误杀和渎职的关键所在;虽然事后抢救未必一定能够救活受害人,但是,救与不救在法律上的区别却非常大!

梁彼得之所以被定罪,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陪审团认为梁彼得的诚信有问题;梁彼得在庭上为自己作证辩护,而陪审团不予采信。梁彼得说他事发后即通过警察无线电叫急救车,但是检察官出示了当时的无线电录音,显示梁彼得并没有叫急救车;再加上梁彼得一直坚称表示没有听到声响,没有意识到伤人等等,

梁彼得开枪之后退回八楼楼梯间,对搭档说“我会被炒鱿鱼”;两人在随后的四分钟里既没有对急救格利的女友伸出援手,不去搭救伤者,而是寻找子弹壳、事后也未向上级通报此事;该女友只好独自施救,并请求邻居拨打911报警。

如此这般,统统给陪审团留下极坏的印象。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意思是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继续寻找第二只,而是直接将整碗面条倒掉。

在许多华人看来,为维护自身利益,扯几句瞎话没什么关系,然在法庭上,这就是成败攸关的大忌!
人心都有一杆秤l梁彼得在法庭上的许多话,有悖常理常识常情;哎呀呀,左一只臭虫右一只臭虫,梁彼得简直就是一个瞎话篓子!

梁彼得被定罪不足为奇,这是他本人及其律师团队无德无能造成的结果。

华人社区普遍流行这样一种说法:白人警察与黑人民众对立情绪的大背景,使梁警官被当成缓和警民关系的替罪羊了;这是站不住脚的!须知,是陪审团而非政府给梁彼得定罪!12人陪审团与梁彼得同样来自布鲁克林;他们的族裔、性别不同,来自各行各业。

美国陪审团制度由来已久,独立战争以后,陪审团制度被写进权利法案;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所有刑事案件被告都享有获得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饱受争议,但该制度一直在延续至今,体现美国独特的社会习俗、文化传统和司法特点。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制度的基石,由人民而非政府审判人民,从而避免政府对人民肆行迫害!在美国独立宣言中有这样的话:"他(指英国国王)剥夺了我们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也就是说,美国人民要求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得不到陪审团审判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美国的制宪领袖对陪审制度极为重视,托马斯·杰弗逊甚至认为“陪审制是人类所构想出来的将政府拴在宪法上的一个锚。”

陪审团就是公民审判团;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及陪审团;大陪审团只负责判定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不涉及民事案件;而陪审团则在立案后的审判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证词并由此做出裁判,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大陪审团决定,审判结果由陪审团决定。

联邦大陪审团由16至23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则由6至12名陪审员组成。


独立的、不偏不倚的陪审团(他们是一群与梁彼得素不相识、无冤无仇的普通老百姓!他们就是你我他!陪审团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他们根据常人见解判断罪与非罪),是控辩双方精挑细选出来的、为控辩双方所认可的仲裁者!既然梁彼得放弃法官审判选择陪审团审判,输了官司又能怪谁?


识时务者为俊杰,美国警察是一旦因为使用武力致人死亡打官司,大部分警员都会选择法官审判而不会让陪审团来裁决。


2014年8月9日,密苏里州弗格森镇因白人警察枪杀非裔青年引发大规模骚乱,事后白人警察被大陪审团裁决不予起诉;2014年7月,纽约白人警察在执勤中用手肘勒死一名非裔小贩,事后大陪审团也裁决不予起诉。

广大华人将上述两案与梁案机械地加以对比,从而愤愤不平!
很多华人来美多年,思维方式却永远不能融入主流社会;他们认为,梁彼得案的冤点在于,白人警察是明白无误地射杀对方,而梁彼得是在黑灯瞎火的楼道里,连受害人的人影都没见到;前者杀人的主动性更强,而梁彼得则像是意外,受害人只不过是被反弹的子弹击中胸部而死!

其实,这恰恰是于白人警察有利而于梁彼得不利之处!美国是一个案例法国家,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不可以简单类比!

按照美国法律,当警察感到(请注意是感到,而不是实际证明)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高对方一级”的自卫方式;也就是比对方暴力等级高一级的暴力方式自卫。

在美国,任何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警察,这已经成为一种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的常识。如果遇到警察盘查,应当一动不动,唯警察之命是从;如果是驾车,则必须把双手放在方向盘上,以便警察一目了然;绝对不可自行走出汽车,也不可未经允许伸手去掏驾照;否则警方会误认为有袭警嫌疑,可以开枪将其击毙!美国人口3亿,却拥有2亿支枪,保护自身是警察的首要之务;警察在执法时必须首先假设对方可能有枪,必须先下手为强;而且法律也保证警察执行公务的绝对权威。美国不允许鸣枪示警,也不允许击伤对方。根据警察枪支使用规范,警察要么选择不开枪,要么必须向对方要害部位射击,造成一枪毙命。当然,有可能打不准,但开枪时必须以直接击毙为目标。美国警方的逻辑是,鸣枪示警或者击伤对方,都可能造成对方反扑过来袭击警察或民众,带来更大的伤亡。 

美国司法系统对警察用枪留有宽泛余地,警察处于危险境地时有权开枪,所以这两名白人警官都免于起诉。

因弗格森市案被停职的白人警察威尔逊,则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停职比睡在棺材里好。”
上述两案白人警察面对的是正在做案或者有可能做案的黑人彪形大汉(体重300磅!),两个死者一个袭警一个拒捕,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对警察造成某种威胁(或者说至少可以振振有词地如此申辩);而梁彼得却并没有直接看到受害人,受害人也没有给梁彼得造成任何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威胁。


司法过程就是逻辑过程;梁彼得受到什么威胁?只有黑暗楼道里的脚步声!
如果这是开枪的合理理由,那么,警察在任何风声鹤唳的情况下都有权开枪,这世界就乱套了!

华人民众以中国式的道理对抗美国式的法理,必输无疑!

华裔刑侦专家李昌钰则认为,梁彼得案中,辩护的方向是错的他的辩护律师没能就“为什么开枪”这一核心问题做好辩护,“”。“梁彼得没有找到最好的律师和专家。”

他直指梁的辩护律师罗佰能没有做好工作,在法庭上声称梁撞门进入楼梯间时,掏枪在手,因手滑导致走火,没有开枪,但陪审团绝对不相信,「辩护的重点不该在有没有开枪,而是为什麽开枪,很可惜辩护的方向错了」

这次史无前例的华人大游行,是一场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地点为错误的诉求举行的大游行;唯一可称道的,是其浩大的规模!华人一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团结一致地为一个非亲非故的华裔警察发出吼声!笔者要大大赞一个好!争取民权的群众运动总是从幼稚走向成熟的;社会公正不是免费午餐,不会从天而降!无论马丁·路德·金,还是同性恋平权运动,都是一步步抗争得来的结果!
这次华人游行的意义格外重大,关乎未来华裔群体在美国的地位和影响;成千上万的华人能够为一个非亲非故的的华裔警员走上街头,这本身就是历史性的进步!

美国华人都散落在各地,像一盘散沙一样并没办法凝聚起来共同做一件事;本案给了华人群体一个团结的契机;

华人借一个不是机会的机会团结起来,值得称道!

正如许多标语“不做哑裔”。华裔群体要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更积极地融入美国政治,处理好种族之间的问题政治成熟进程中的一节必经阶段;会哭的孩子有奶吃,闹一闹吧,闹过之后,静下心来,放弃阿Q精神、鸵鸟心态、唐吉呵德干劲、远离刘醇逸式的鸡毛蒜皮的小政客,拔擢真正具有远见卓识的华裔政治家,认清此时与此地,莫把美国当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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